珠财建[2006]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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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3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七日珠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支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制定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和政府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管理罚没财物收入,参与监管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鱼塘)治理、农业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及农机具补贴等资金。

第三条珠海市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遵循逐级上报、专款专用、责任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珠海市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珠海市农业局是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并按以下原则择优安排:(一)符合全市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三)符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原则;(四)符合幅射带动面广的原则;(五)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珠府〔2005〕13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规章项目,以确保明年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九日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建议提请市政府 审议时间一、应当完成项目1.珠海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市法制局 1月2.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市气象局 2月3.珠海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市场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4月4.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市有形要素办 5月5.珠海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6月6.珠海市港口码头岸线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6月7.珠海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 7月8.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局 8月二、预备项目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号1.珠海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环保局2.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3.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4.珠海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发管理规定 市人防办5.珠海市经纪人管理规定 市经纪人协会6.珠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授予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珠府〔2005〕14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组织审核,市政府决定授予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港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农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康地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现代农业开发公司、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珠海市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北极品水产(珠海)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省级罗氏沼虾良种场、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珠海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鹤洲北垦区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科学技术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珠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科〔2009〕4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市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制定《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系。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科技专项资金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并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每年从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科技专项和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珠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珠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督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承担人主要负责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责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珠经贸字[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经贸字[2002]92号)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三条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08〕10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了《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非税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二○○八年二月二日主题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通知抄送:广东省财政厅资产处,珠海市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2月3日印发(共印275份)附件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省财政厅《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粤财资〔2007〕45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清理。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投资促进局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投资促进局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珠促字〔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珠促字〔2013〕4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和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2013年5月8日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的确认以重大投资项目注册的公司确认为准,并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唯一受奖者,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在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市或区投资促进部门报备,项目合作方、合资方不能视为引荐人。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决策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奖励条件本办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属于符合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的“三高一特”(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房地产业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珠府[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4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确保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保证工程质量,保持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设优质工程、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

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珠财[2009]55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珠财〔2009〕55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同意珠海市财政局作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单位的批复》(粤财资〔2008〕3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09年10月-2010年9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标及内容(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掌握资产存量情况,初步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实现资产存量管理与增量管理、实物管理与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建立静态数据库,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存量状况。

以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各单位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核实数据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资产清查静态数据库,方便查询和分析,及时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存量状况。

2.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产增量及资产处置情况录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资产增量及减量的有关表格,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信息,初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3.建立资产报告制度。

在资产增减变化的分析基础上,产生资产统计报表,主要反映报告期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存量情况、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及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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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基建项目业务办理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项目服务,我局在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用于指导基建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
一、《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 建设单位:填写项目所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 建设项目名称:按市发改局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的名称填列(无工程可行性批复的,按项目建议书批复名称填列);
(三) 项目总投资:按市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概算金额填列,没有批复概算的,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的金额填列;
(四) 单项合同名称: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和其他合同或费用名称填列(施工合同名称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表述一致);
(五) 单项合同金额:按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填列;经过招标和采购的,合同金额根据中标价签订的合同金额填列;
(六) 补充合同金额:按照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金额填列,不能将补充合同金额填在“单项合同金额”栏中;
(七) 收款单位:按本次建设资金收款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户名填列。

该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如果中标的是总公司而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则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当年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如果单位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当地工商执照变更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特殊情况申请拨付至其它单位的,必须要有原合同签订单位的付款委托书。

付款委托书要件有:工程名称、委托付款原因、委托支付金额、委托拨付单位全称、开户行、账号,并由原合同签订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
(八) 开户银行:按合同中填写的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填列(不要简写);
(九) 银行账号:按合同中填写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填列;如果账户有变,建设单位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确认书;建设单位对收款单位以上账户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防止出现因失误导致退单甚至发生损失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定期核实收款单位账户的准确性,并对收款单位账户的准确性负责;
(十) 工程进度介绍栏中本期完成金额是指申报月份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实际完成金额是指自开工到申报月份累计完成的工作量(含本期完成工作量);累计支付金额是指该单项合同或费用累计已支付的金额;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应付和已付情况可在空白处说明;
(十一) 财务负责人签字栏重点是核实累计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以往工程款项是否开具完税发票等;
(十二) 相关部门意见:本栏不是必须填写栏,当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要求加具意见时,可在此填列;
(十三) 监理公司意见:建安投资和设备投资类请款需要填写此栏(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类不需填写);此栏由项目监理负责填列,加盖监理公司印章;如果申报时已附有监理公司支付证书的,此栏可以不填写;如果是已经财政部门审定结算的已完工程,则不再需要提供监理公司意见,附上《财政性建设项目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即可;
(十四) 项目第一次申请资金时,需要提供立项批文、概算批复、年度建设批准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监理公司支付证书等相关拨款依据,续报资金时只填写申请书便可(建安投资类请款按贷款银行要求需另向银行提供监理公司支付证书和完税发票复印件);
(十五) 建设单位对每个项目资金原则上应每月汇总填报一次,不能将不同项目的同一费用合计填报。

《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可用圆珠笔填写。

二、基建资金拨付的一般性原则
(一) 对建安投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等资金安全的条件下,财政部门按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申请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二) 对建安投资工程进度款建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进度的80%以内申报,特殊性工程可按85%比例申报;
(三)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的支付可按合同内实际完成造价的90%支付,单项工程结算审定后,可按合同条款支付到95%或97%(质保金除外),保质期满后可按建设单位申请付清工程款;
(四) 结算已经有初步结果,但由于工程超投资规模未经审批等原因财政部门不能审定的,可按建设单位申请和本文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的工作进度支付合同内应支付的部分,超出部分待建设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后再予支付。

三、工程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对申请结算的工程,市财政局需对工程是否具备结算条件做初步的核实。

对属于由市财政局经建科直接支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1.预算封面;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行业提供相关的专业验收证明资料);
3.结算书(应注明编制人、编制号码;建设单位确认送审总金额并加盖公章);
4. 建设单位结算工作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不属于市财政局经建科直接支付款项的工程,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建设单位还需提供: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等。

为了便于集中抽签结算,各建设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需结算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

(二)经市财政局初审具备结算条件并按公平公开公正程序选定审价中介机构后,建设单位需向中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施工合同;
5.竣工图纸;
6.签证单;
7.设计变更通知书;
8.竣工验收报告;
9.结算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竣工财务决算呈批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前需进行财务清理和核实工作,编制和填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竣工财务决算的函。

如果财政部门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向会计中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及说明、施工图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审批表、竣工验收证明书(含保修期满的验收资料);
(二) 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内部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及会议纪录;
(三) 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开工许可证;
(四)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基本建设账簿、会计凭证、报表;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以上资料是一般性要求,具体项目所需资料视情况有所不同。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核内容
由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在工程结算已经审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了减轻建设单位的工作,避免重复审核,加快审核进度,会计中介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负责对建安工程投资造价进行复审,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和总投资的控制方面:如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介绍,项目总投资增减的原因和说明;
(二)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方面:主要是审核项目建设是否执行基建程序,是否执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
(三)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用途,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扩大和混淆建设成本,重点是审核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特别是没有执行直接支付的预付款和建设单位管理费部分;
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合理合规,费用是否合理归集和分摊,是否按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是否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
4.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各项工程和费用应付、已付、欠付的明细情况;
(四)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 财政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方面。

六、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的工作时限
(一) 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财政局经建科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在每月5日前先送市发改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 预结算审核:在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市财政局对单项工程在三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项目和特殊情况除外);
(三)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在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市财政局在六十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大中型项目和特殊情况除外)。

(来源: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fw/czzt/sgcjs/sdbm/sczj/201006/t20100602_104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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