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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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草原生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草原生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草原生态建
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9.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草原生态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行署决定对地区草原生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孙斌(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杨建新(行署副秘书长)
李玉新(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巴依蒙古·热依木汗(地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买卫杰(地区财政局局长)
阿德勒汗·木海(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艾丁·哈再孜(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余明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马合苏尔·艾力甫(地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杨敏义(地区粮食局副局长)
钟开智(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孙方杰(地区农业局副局长、乡镇企业局局长)
贺雷(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肯加汗·哈帕斯(地区草原站站长)
顾国民(农业发展银行阿勒泰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地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巴依蒙古·热依木汗(兼),办公室副主任:马合苏尔·艾力甫、肯加汗·哈帕斯(兼)。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新疆阿勒泰地区草原生态保护浅谈

新疆阿勒泰地区草原生态保护浅谈
2草 原 生 态 保 护 的 措 施 2 . 1草 原 生 态保 护体 系建设
来 其 次 还要 经 常 对 阿 勒 泰 地 区 的 草 地 等 级 、 生 态 效 益 等 内容 进
行情 况调查 , 进行 草原动态 监测 . 实现现 代化管理 . 还 要 及 时 发
布 监 测 到 的信 息 最 后 .草 地 的 生 态 监 测 工 作 涉 及 到 很 多 的 方 面. 所 以要 加 强 技 术 培 训 . 从 而 提 高 草 原 监 测 队 伍 的业 务水 平 和 综 合 素 质
关键词 : 新疆 : 阿勒 泰Hale Waihona Puke 地 区 : 草原: 生 态保 护
力 减 少 超 载 的牲 畜 数 量 . 合理配置畜群 . 合 理 利 用 天 然 草 地 采 生 态 环 境 是人 们赖 以生 存 的家 园 . 草 原 生 态 系统 是 由 自然 、 社会 、 经 济 三 个 系 统 共 同 组 成 的 复 合 生 态 系统 作 为 生 态 环 境 系 统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草 原 生态 系 统 在 整 个 生 物 圈 中起 着 至 关 重
时 草 地 退 化 也 导 致 该 地 区 的 生 态 问题 愈 发 严 重 [ 2 1 目前 新 疆 阿勒
泰 地 区 的草 地 有 百 分 之八 十 五 面 临 退 化 .从 而 导 致 该 地 区洪 水
灾 害 频 发 以及 水 资 源 呈 现 季 节 性 不 平 衡 .草 地 退 化 已 经 成 为 导 致 地 区生 态 问 题 的 主 要 因 素 所 以 为 了使 草 原 不 再 继 续 退 化 , 我 们必须要高度重视该问题 . 并 立 即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措 施 。
首 先 要 运 用 各 种 方 式 各 种 渠 道 来 唤 醒 公 众 的 生 态 保 护 意 识 . 重 点 突 出进 行 草 地 生 态 保 护 的 重 要 性 、 紧 迫 性 和艰 巨 性 。在 全社 会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建 设 .让 人 们认 识 到 草 原 生 态 恶 化 所 带来 的 危 害 其 次 是 要 加 强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发 .尤 其 是 对 草 种 生 产、 人工草地建设等先进技术要 重点研究和推 广。再次 , 要 加 大 力度 培 养 科 技 人 才 与 管 理 人 才 . 同 时 还 要 加 强 对 农 牧 民 的 基 础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阿行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阿行办发〔2018〕5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7月6日阿勒泰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八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在阿勒泰调研时提出的:“要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叫响‘人间净土喀纳斯冰雪圣城阿勒泰’的品牌,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提档升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地区“以旅游业为主体,牵动一产、托举二产”的发展格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地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府主导力度,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一)加大地区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力度。

设立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1000万元(2019年地区财政安排400万元,统筹援疆资金600万元),以后逐年按一定比例不断增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重点对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旅游服务设施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项目、景区(雪场、宾馆、民宿、旅行社)建设和提档升级项目进行奖励,对自治区和地区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等通过奖励和补助的形式给与支持。

设立地区旅游市场拓展资金,额度500万元(2019年地区财政安排100万元,统筹各县〈市〉、喀管委财政资金各50万元),以后逐年按一定比例不断增大旅游市场拓展资金额度,主要用于地区统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开展全区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阿行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20〕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8日阿勒泰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总体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0号)精神,推动地区5G网络建设,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大力推进5G网络建设和发展,加快5G商用步伐,发挥5G大带宽、低时延、大连接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5G基站建设发展规划,实现协调衔接、合理布局。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水务、水保、煤炭、公安、交通、农牧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环境现状与保护对策

dB《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年第8期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环境现状与保护对策马海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阿勒泰分局新疆阿勒泰836500)丿进其利用率的提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阿勒泰地区的森林资源现状,并以提升利用率为目的,提出了加强森林资源利用的几点环境保护措施关键词:环境保护;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利用效率引言森林资源利用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对营林效益带来影响,为推动阿勒泰地区营林事业的发展,在注重森林资源利用的同时,我们还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1阿勒泰地区的森林资源现状阿勒泰山国有林管理阿勒泰分局土地总面积769.91万亩,森林资源覆盖面积广,境内有着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1 2019年12月,阿勒泰地区的林地面积和非林地面积分别是387.87万亩与382.04万亩,森林覆盖率约47%0其中,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过熟林分别为0.83、8.26、25.36、105.35万亩0而在动植物资源方面,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10多种,二级保护动物有20多种,列入濒临物种的有10种"由此可见,阿勒泰地区的森林资源十分复杂,在管理上需要实施精细化管叫2加强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环境保护的几点对策分析2.1落实责任,夯实主体为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需要紧密结合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实际管理的需要,切实加强管理需求的分析,并将其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其是管理主体要落实,并为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其的0因此,就阿勒泰地区而言,结合当地的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在分析地地势的情况下,阿勒泰分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区以管护为,10个管护所,下设管护26!对管护站和每个营林区都需要将环境保护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将环保护效与效,将森林资源、保护#环保护等作为考核的重点,并全面国家林业改革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和自治区财政国有林场改革工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全面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时准确上报资金绩效目标和报告叫2.2加大投入,强化管护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在职责履行的过程中,切实加大对其的投入和管理力度0为了促进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的质量不断提升,需要切实注重现有管护体系的完善,因此,该局以营林区为单位,在进行责任划分的过程中,注重管护体系的改进,不断强化管护能力,在技术含量上不断增加,从而更好地彰显管护特色,不仅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要与资金规划需求相符"因此,2020年,阿勒泰分局在森林资源环境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累计投入30多万元用于森林管护,并确保所有管护资金实现程监督和落实!使得森林资源环护成效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在技术方面,通过加强对无人机技术的应用,通过应用无人机技术,有效的弥补了传统管护的不足"最终在管护站工作人员的心努,在人员、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使得管护成效得到了有效的提升"2.3注重环保,推动旅游近年来,阿勒泰国有林管理分局开始注重营林模式的转变,已经从传统的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转移到计划性、环保性的开发建设,切实注重森林旅游的开展,以森林旅游收入投入到森林资源的管护之中"比如,在苏木达依里克河上的哈熊沟大桥两边,由于在生态环境上良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没有被人为的坏,不仅有着丰富的,而且有着齐全的,为大量的野生动的活动、栖息、繁衍提供了天然的屏障和场,不比如其中的野生马鹿保护基地就在这一境内,不仅有着得厚的天然景观,而且生态效益良好,吸引了的游客来此观光游览,同时注重对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软件、硬件上紧跟实际"尤其是在技术上增加投入,在环保加大重视,将进一步推动阿勒泰地区森林旅游事业的发展叽结语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在推动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利用率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样就需要我们切实加强现状的分析,并在利用率提升中切实发挥好自身的主体作用,主动积极地加强环保建设,强化环保投入和管护,切实推动森林旅游发展,实现阿勒泰地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参考文献[1]李耀文.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建设[J].中外企业家0 2020(06):256.[2]马.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20(03):154+160.[3].理念下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J].现代园艺,2020 (02):165-166.作者简介马海英(1977.8-)女,回,新疆阿勒泰,本科,助理工程师,从事天然林保护工作"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珍贵的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地域或者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和从事与自然保护区有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拟定全区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自治区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防止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第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阿行署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发〔2007〕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现将《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5〕1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区矿业勘探开发步伐不断加快,但是矿山布局不尽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依然存在。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对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优势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其他企业,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地区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良好状态的形成。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划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加强监测和评估,动态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

第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等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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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阿勒泰地区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是指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保护双赢”的方针,执行“先规划后开发、先审批后实施、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署(以简称地区行署)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二)审查涉及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专项规划;(三)调查研究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四)协调督促检查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初审;(五)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草原、林业、农业、旅游、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第六条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按照《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告》,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制定符合实际的生态用水和社会经济用水配置方案。

第七条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

对污染物排入河流的企业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流域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等措施,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

第八条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十条严格遵循区域内河流、湖泊鱼类生产规律,认真落实河流、湖泊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一)常年禁渔区: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以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千米范围内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博塔莫英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二)季节性禁渔期: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第十一条禁止在区域流域河道内采金、采砂,违犯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保护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把具有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划为基本草原,加强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生产力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不同草原类型载畜量,合理确定牲畜放牧时间、放牧强度和牲畜饲养量等,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开垦草原,县(市)人民政府对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牧(耕)还草;对已造成草原沙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积极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补播改良等天然草原保护项目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逐步恢复并增强天然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功能。

第十六条需要征用或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或者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用或使用草原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科学考察、旅游经营活动等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凡是在草原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加强对草原濒危、稀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禁止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

第十九条依法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在确保天然草原长期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流转天然草原承包经营权,提高天然草原利用率。

第二十条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牧区水利设施和高标准饲草料基地建设,推进定居兴牧工程,促进草原畜牧业和农区养殖业协调发展。

第四章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加强山区水资源涵养林、河谷林和荒漠林保护与建设,实施封育、天然更新、人工促进更新与人工更新造林相结合的举措,实现森林面积、蓄积、覆盖率同增长。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期,确保天然林的更新恢复。

第二十二条严禁毁林开发、开垦,矿产勘查、开采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被占地县市政府应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解决异地植被恢复用地,确保林地与森林面积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编制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建设规划,在原生态系统区、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重要自然地理遗址等区域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

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和特有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优先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第二十四条实行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额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救护和监测、疫源疫病防控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然物种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规范区外物种引进程序,监测外来有害生物,提高防控外来有害生物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推进农田防护林生态体系建设,农田防护林占耕地的比例达到8%以上,农田林网化程度达到85%以上,新开垦耕地的农田防护林占耕地的比例达到12%以上,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和实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

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二十八条对区域内的下列湿地实行重点保护:(一)河流湿地: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克苏湿地自然保护区、科克托海湿地自然保护区、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乌伦古河流域的阿尔泰山两河源头自然保护区、布尔根河狸自然保护区;(二)湖泊湿地:喀纳斯湖湿地、乌伦古湖湿地、吉力湖湿地、阿尔泰山东南部湖泊湿地;(三)沼泽湿地:阿勒泰市阿拉哈克沼泽湿地、布尔津县布尔津河拉库勒沼泽湿地、吉木乃县萨吾尔山间洼地沼泽湿地。

第二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四)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五)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

严格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烧荒;(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五)擅自砍伐森林、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七)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第六章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依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面积总量不减、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依法严禁开垦下列土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二)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场、围栏草场和优质草场;(三)林地和河湖滩地;(四)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沙荒地;(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垦的其他土地。

第三十四条依据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将行政村划分为整理、迁建、保留发展三种类型。

第三十五条实施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与示范工程,依托土壤污染治理、农田地膜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和畜禽污染控制示范点建设等项目,建立农业生态循环利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规范农药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普及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严禁随意丢弃农药瓶、包装袋等农药盛装用品,在农田、草场、林地选择合适地段设置垃圾醒目存储设施,并定期统一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有机产品示范基地和无公害绿色蔬菜基地,发展有机农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围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出口农产品,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

第三十八条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第七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开发矿产资源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二)存在难以防治的矿山安全隐患的;(三)风景名胜区、地质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四)城市规划区、大中型公路桥梁两侧200米距离以内;(五)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的安全区;(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地区。

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

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申请采矿权,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交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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