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外保温消防要求
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方案(二篇)

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方案由于保温材料多为可燃性的有机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时有发生,为加强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管理,保障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墙保温工程材料及施工特点,制定本方案。
1、保温材料现场存放条件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材料存放要求,远离可燃物及火源,并配有足够的消防灭火设备。
(1)保温材料存放现场严禁吸烟并应有显著标识。
(2)保温材料存放现场周围___m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禁火标识。
(3)保温材料存放现场及加工制作场地不得堆放易燃、___等危险物品。
(4)保温材料场所应按每___m2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发放时应做到先进先出。
2、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并应远离火源,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
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
4施工现场电缆、电线应与可燃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5、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6、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没有裸露的可燃性保温材料,并设专人监督。
7、施工期间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废弃的保温材料。
___建筑有限公司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方案(二)外墙保温工程是指对建筑物外墙进行保温处理,以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效果和居住舒适度。
然而,外墙保温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
为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的防火安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安全方案。
以下是一份关于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方案的示范,详细介绍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使用阶段的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防火安全措施:1. 火灾风险评估:在施工前需要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建筑物结构、材料等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潜在的火灾隐患和重要安全风险。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民用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在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美观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防火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工作,制定相关的暂行规定势在必行。
一、外保温系统材料的选择与要求外保温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首先,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A 级材料通常具有不燃的特性,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对于其他民用建筑,最低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并且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构造措施。
在选择保温材料时,不仅要考虑其燃烧性能,还应关注材料的热稳定性、耐久性以及环保性能。
一些保温材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形、老化等问题,从而影响其防火性能。
因此,要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
二、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规定外墙装饰材料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防火性能。
对于高层建筑,其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
尤其是靠近窗户、阳台等部位的装饰材料,更应具备较高的防火等级,以防止火灾通过外墙向上蔓延。
对于采用幕墙结构的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确保火灾时不会形成窜火通道。
同时,幕墙所使用的玻璃、金属板等材料也应符合相应的防火要求。
三、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堆放应符合防火要求,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焊接、切割等,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电线应穿管敷设,避免短路引发火灾。
工程施工外墙防火要求

工程施工外墙防火要求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者的安全,工程施工中外墙的防火工作至关重要。
在建筑工程中,外墙是建筑物直接面对外部环境的部分,一旦发生火灾,外墙的防火工作将直接影响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破坏程度。
因此,加强外墙的防火工作对于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墙防火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工程施工中外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外墙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和使用环境,外墙可采用金属材料、混凝土、石材等不燃材料或A级或B级难燃材料进行装饰和保护。
2. 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在外墙保温系统中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等级要求,严禁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
3. 外墙构件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外墙构件如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以阻止火灾的传播。
4. 外墙与其他部位的接缝应密封防火。
外墙与建筑结构、窗户、门洞等的接缝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进行封堵,防止火灾穿透。
5. 外墙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在建筑物高度、功能分区等位置应设置防火隔离带,以分隔不同功能区域,提高火灾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6. 外墙应设置防火间距。
外墙与其他建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符合规定的防火要求,防止火灾穿透传播。
7. 外墙应设置防火通道。
外墙在不同楼层应设置防火通道,以保障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顺利进行。
二、外墙防火施工要求在工程施工中,外墙的防火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施工前应做好材料的质量检测。
外墙使用的材料应具有防火性能,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墙的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外墙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严禁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4. 施工人员应接受防火培训。
参与外墙防火施工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防火培训,了解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715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保温设计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保温设计的要求建筑外墙保温设计是现代建筑设计中重要的一环,能够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和节能效果。
然而,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保温设计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文将介绍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保温设计的要求,并提供几个设计指导原则供参考。
一、建筑外墙材料的选择根据防火规范,建筑外墙保温设计中使用的保温材料必须符合防火性能要求。
首先,保温材料应该是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其次,保温材料应该具有稳定的化学性质和热性能,在高温环境下不产生有害气体或物质。
例如,常见的岩棉、聚苯板等是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措施建筑外墙保温设计需要考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措施。
根据防火规范,外墙保温系统应设置防火带,以限制火势蔓延的速度。
防火带的设置应考虑建筑高度、用途和防火等级等因素。
同时,外墙保温系统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将不同楼层的外墙保温系统分隔开,以防止火灾扩散。
此外,外墙保温系统还应考虑设置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材料进行表面防火处理。
三、外墙保温系统的通风与疏散防火规范对建筑外墙保温设计还提出了通风与疏散的要求。
外墙保温系统中应设置合适的通风设施,以保证系统内部的空气流动,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在系统设计时还应考虑人员疏散的通道和设施,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从建筑中疏散出来。
四、外墙保温系统的消防设施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外墙保温设计中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例如,外墙保温系统应该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初期灭火。
此外,对于高层建筑来说,还应该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防火卷帘等自动化消防设备,以增强火灾的防控能力。
总结起来,建筑外墙保温设计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在选择保温材料时,应优先选择不燃或阻燃材料,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在系统设计中,需要设置防火带、防火隔离带等措施,以限制火势蔓延的速度。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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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
2010-02-01 17:02:00 保护色:默认白牵牛紫苹果绿沙漠黄玫瑰红字体:小字中字大字点击数:2861 摘要: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
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
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
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
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本文来自: 中国砂浆网(/) 详细出处参考:/sjz/zcwj/2010/0201/928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
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