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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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G、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广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个人争议:又称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公平就业:就是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公共卫生:是以预防医学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所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的有关交通、通讯、能源的、水务、绿地、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就业服务。
公共福利:又称为国家福利,是指国家通过直接投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举办的各种旨在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的社会福利项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
H、和解:又称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J、奖学金制度:是指对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就业管理:是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就相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
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计时工资;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
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的原因,用人单位与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L、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灵魂。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