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2.6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3)一般自首的注意事项
投案的自动性
投案时间:犯罪人未归案之前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数罪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自首的认定
2、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的概念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概念
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指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情节
累犯
立功与自首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的特征
刑罚裁量的任务
刑罚裁量的原则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
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 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量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承担 刑事责任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定罪后考虑
的,影响犯罪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和 人身危险性程度,进而决定是否处 刑以及处罚轻重的各种定罪事实以 外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
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
险性程度的事实 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 事实
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的概念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
后,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原则
(二)并科原则
又称相加或合并原则,指将一人
刑罚的裁量

特别累犯
概
念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注意:①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5年的起算点应当是假释期满之日,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②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③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处
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刑法专题十一——刑罚的裁量
考点提要
量
刑
概述
概念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下特征:①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②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③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④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审判活动。
司法考试复习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ppt

1、特殊累犯的概念: • 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 • 2、其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 注意: •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 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也无论什么时间之内,又 犯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的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 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
• 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05司考)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 一、自首(刑法》67条) • (一)自首的概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二)自首的种类及条件: • 1、一般自首: • 2、特别自首: • (三)自首的认定与处理: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 《刑法》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 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 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并后减)
•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 比对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 的刑期 。
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 人比对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 较短的刑期。
(二)严格运用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节 (三)正确运用功能选择性情节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内容。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 是否立即执行; 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 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判处。”
三、法定量刑情节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共63个,其中
从宽处罚情节26个,从重处罚情节37个。详 见P256—260。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共102个,其中从宽处罚情节70个,从重处罚 情节32个。详见P260—263。
五、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手段 (2)犯罪的时间、地点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
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二)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三)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 (四)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 (五)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和体 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 (六)功能确定情节和功能选择性情节
【司考】刑罚裁量(下):量刑制度

刑罚裁量(下):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情形1.最普通的情形: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
依据第69条处理。
2.漏罪情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依据第70条处理。
3.新罪情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人又犯罪的。
依据第71条处理。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罪人又犯罪的,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应单独定罪量刑。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单独定罪量刑,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拘役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仅执行有期徒刑(也属于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原则上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这也是对并科原则的运用)【注意】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拘役、管制执行完毕起算。
4.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大,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条件处理时,实行并罚。
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第四节 缓刑(1)
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 刑仍须执行。
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4)
三、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 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 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 述的不成立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刑八明确指出过失犯 罪不可构成自首
刑 罚 裁 量
第一部分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一、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
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 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是否需要判 处刑罚的确认; (2)对犯罪人应当使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 认;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式与制度的确 认。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 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五年。”(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罚的裁量
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量
刑
制
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法考】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第拾壹期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常见的有: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自首。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这里的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1)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要在假释期满之后刑罚才执行完毕。
(2)累犯后不适用缓刑,缓刑后也不适用累犯。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11刑法之刑罚的裁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1刑法之刑罚的裁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一、量刑概念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审判工作两个环节之一。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进一步说,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裁量。
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
换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以后,才能量刑,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绝不能先量刑后定罪。
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即先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在决定了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选择刑种)、判处多重的刑罚(确定刑度)和是否立即执行(是否缓期执行)。
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故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
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儿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
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
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1 12页
(2)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罚?为什么?
3.1992年某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 满释放后,某甲一直不思悔改,游手好闲。2019 年某日,某甲将同村的某乙(13岁)奸淫。事后, 某甲威胁某乙,叫她不要向别人说及此事,否则 就要报复她家人。同年,某甲教唆同村的某丙 (17岁)强奸同村的怀孕妇女某丁。某丙在实施 强奸过程中,由于某丁的苦苦哀求,加之看到某 丁怀孕在身,未对其实施奸淫。事后,某丙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法定的量刑情节 ㈠总则性情节 ㈡分则性情节 四、酌定的量刑情节 ㈠犯罪的手段 ㈡犯罪的侵害对象 ㈢犯罪的损害结果 ㈣犯罪的时间、地点 ㈤犯罪的动机 ㈥犯罪后的态度 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五、量刑情节适用的根据
㈠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㈡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1、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各种功能的取舍。 2、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功能。 3、法律对多功能情节所包含的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对多功能情节的
问:上述案例中,属于法定情节的有哪些?属于酌 定情节的有哪些?对于这些情节,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1)法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 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法定从重情节 (2)酌定情节 甲多次犯罪属于再犯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甲强奸乙后威胁乙,属于犯罪后态度恶劣的情节,
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丙强奸怀孕妇女,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内容提要:主要阐述在量刑过程中的应适用 的原则和法定情节。
重 点:量刑的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㈠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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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量刑的原则和种类|「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常见的有: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自首。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贰】累犯|「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这里的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1)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要在假释期满之后刑罚才执行完毕。
(2)累犯后不适用缓刑,缓刑后也不适用累犯。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论刑罚轻重和间隔长短。
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前后犯罪分别属于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则按普通累犯成立条件认定。
|「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可以适用减刑。
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毒品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叁】自首、坦白和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即自愿、主动地接受司法处置。
自首的最后时机是讯问和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者只要交待主要罪行即可成立自首。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必须交待更重部分方成立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必须交待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同案犯包括对合犯。
如实供述与翻供。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如实供述并不能否定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3.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1.一般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要点是是否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的是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交待的是坦白。
2.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要点:所交待的罪行是否可以独立成立一个新罪。
如果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并且与被审查处理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反之,不能独立成立一个新罪的,是坦白。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2.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所谓“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3.立功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两次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肆】数罪并罚|「基本理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有综合原则,兼采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被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则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均有最高格限制。
3.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拘役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依据第70条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依据第71条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伍】缓刑制度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一般缓刑」指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暴力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符合法定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刑罚在3年以下,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即便刑罚在3年以下,也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因为这属于有再犯罪的危险。
(4)应当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5)禁止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更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2.缓刑考验期拘役的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验期。
3.考验期遵守的规定缓刑义务:基础版。
宣告缓刑,同管制一样,可以签发禁止令。
4.缓刑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缓刑遵守义务的,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因此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包括不可能成立特别累犯。
(2)缓刑的撤销:失败的缓刑,有三种情形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69条数罪并罚。
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69条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
1.必须在战时。
若在平时,军人犯罪可以适用普通缓刑。
2.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没有现实危险性,这是战时适用缓刑最关键的条件。
与一般缓刑相比,战时缓刑的特点在于:无考验期限;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