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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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行次填报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 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 “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 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 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优惠事项名称 2
* * * * * * * * * * * * * * *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增值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目标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加,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期长,所需资金量大,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投资已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应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流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将涉及各方投资者对项目的评价和决策,然而税收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有关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

相应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本文根据PPP模式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并对税收问题提出建议。

PPP项目涉税问题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各方当事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引入市场投融资活动,以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目的,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政府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资金供给方面的调控作用。

PPP模式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承包方、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中项目公司是核心。

二、PPP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PPP项目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政府付费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二)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三、PPP项目公司的涉税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政策来解决PPP项目的涉税问题,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营运阶段、退出阶段均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税收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收益、风险,甚至影响投资决策是否成功。

会计实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会计实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1.1 优惠内容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政策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政策二)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政策八)1.2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1.3 限制条件一、优惠主体为居民企业(政策六)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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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成文日期: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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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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