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
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2.大、中型水库工程;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 送变电工程;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1)型水库工程;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7.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1.一般县级城市防洪工程;2.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工程;3. 0.5MW≤单机容量<2MW或1MW≤总装机容量<4MW或100万m3≤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4. 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桂发改农经〔2015〕1379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15〕1379号自治区水利厅:你厅《关于请求批复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函》(桂水规计函〔2015〕1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2011年7月,我委分别以“桂发改农经〔2011〕917号”、“桂发改农经〔2011〕919号”批复了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总投资为7070.32万元。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水库和水电站运行或施工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条件限制、测验河段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以及水文仪器设备技术更新换代等原因,需增设水位站以及完善12个水文信息分中心功能,保证遥测数据安全。
因此,对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水位站实施方案进行变更是必要的。
二、同意你厅提出的项目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1)新增或改建102个水位站基础设施;(2)对236个水位站仪器设备进行调整;(3)新增12个水文信息分中心的仪器设备;(4)修复2个水位站水位观测及附属设施。
三、变更后的概算总投资为7002.55万元,比原批复投资7043.14万元减少40.59万元。
附件:1.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设计概算表(略)2.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位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前后设计概算对比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18日。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潘久富代表: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将资源县农村小河流治理纳入自治区中小河流治理范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
我厅高度重视,派出调研组于2018年4月16日赴资源县进行实地调查,并与您和桂林市及资源县水利局的有关同志进行座谈交流。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资源县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实施情况自2009年国家实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以来,资源县共有资江、五排河等2条河流的10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列入全国规划,规划投资1.75亿元,规划治理河长64.13公里。
目前,已下达资金项目7个,下达资金共1.1亿元。
其中,4个项目已完成建设任务并完工验收,1个项目基本完成建设任务,2个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已完成综合治理河长22公里。
二、关于八坊村农村小河流治理问题您在建议中反映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农村小河流缺乏治理,河岸受洪水冲刷严重,严重影响河岸稳定,冲毁沿岸农田问题,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由于八坊村农村小河流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不符合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规定的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范畴,因此至今无法将其列入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
下阶段,我厅将指导桂林市水利局和资源县水利局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争取从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山洪灾害治理、贫困县资金整合使用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开展资源县农村小河流治理,以造福当地人民群众。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桂发改农经〔2015〕1378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报告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15〕1378号自治区水利厅:你厅《关于请求批复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函》(桂水规计函〔2015〕1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我委分别于2011年、2012年以“桂发改农经〔2011〕918号”、“桂发改农经〔2011〕920号”、“桂发改农经〔2012〕104号”、“桂发改农经〔2012〕1200号”批复了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总投资为57972.93万元;2014年2月,我委以“桂发改农经〔2014〕238号”对38处中心水文站的生产业务用房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车辆管理政策、地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落实等情况发生了变化,仪器设备技术需要更新、调整和增加测验设施设备,以及部分中心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由征地建设改为购置现房等原因,为符合当前广西水文的客观实际和发展方向,项目建成后能更好地推动自治区水文巡测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对广西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文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变更是必要的。
二、同意你厅提出的项目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建设283个水文站(新建226个、改建57个)的降水、蒸发、水位、流量观测和附属设施,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
(一)调整248处水文站观测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
由于征地困难,大部中心站的新建、改建站房改为购置现房,取消相应的征地和附属设施费用以及项目实施产生的建设管理等费用;按国家车辆管理政策核减购置车辆和部分设备;调减巡测站部分断面测验设施。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第一条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第二条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第三条对已批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第四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精品文档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工程规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2)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1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10%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3性调整、生态试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1—1 —
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2.设计标准方面: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
3.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方面:(1)堤轴线(或护岸线)调整使河槽设计断面减少5%以上的;(2)堤防、护岸结构设计断面及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3)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对工程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八条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等。
一般设计变更,须附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的必要的图表和
2—2 —
技术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然后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凡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占地、土石方等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七条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
3—3 —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