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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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
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规[2014]7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4〕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黄政规〔2011〕7号)、《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黄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投资评审和审计的范围
纳入评审和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包括两类:一类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一类是以政府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一)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含政府投融资平台筹措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需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其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

凡纳入政府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是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或是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二、评审和审计的内容
所有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等“五制”要求以及前置四项许可等规定。

除此之外还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五)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评审和审计情况。

三、投资评审和审计的前置程序
工程项目是投资的载体,投资额度是反映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的尺度。

投资评审和审计要建立在科学的项目审核基础之上,本着“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来规范评审和审计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核。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各自建设实际,依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办法》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建设投资估算,邀请和组织专家评审,报请市发改委批复。

根据批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做到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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