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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_何家弘介绍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_何家弘介绍

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24,No.1(2012)pp.173-189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何家弘*摘要关于刑事错案和刑事庭审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和庭审证据调查的单边化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与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之优劣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改良我国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进路,包括加强辩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的保障,赋予辩护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和确保无罪证据获得公开公正的认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调查证据调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而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包括:公诉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侦查人员的调查即侦查;辩护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辩护律师的调查;法官的证据调查,主要是在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证据调查。

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中介。

证据调查是司法裁判的基础。

正当合理的证据调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近年来,我们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1〕包括典型案例剖析。

例如,我们*〔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是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庭审实证研究”(项目号:09SFB2027)的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于2005年底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在4年时间内通过举办论坛、座谈、研讨会和进行问卷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的实证研究。

研究成果包括: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张丽云主编:《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郭新阳著:《刑事错案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错案,包括一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如黑龙江省石东玉故意杀人案、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秦艳红强奸杀人案、安徽省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

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毕业论文题目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学生姓名: xxx学号:[键入学号]年级:级撰写时间:I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摘要:在当今中国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多数侦查人员仍带有浓厚的“口供情节“,以口供为中心的诉讼方式虽然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大多数案件。

但稍有疏忽,其所带来的弊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为得到犯罪嫌疑人口供所进行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轻信口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追诉成本。

因此,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我们在认定案情、办理案件中所要遵循并践实的重要也是基本原则之一。

关键词:口供中心主义;轻信口供弊害;重调查研究;道德成本;冤假错案;重证据;II目录一、引言 (1)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分析 (1)(一)轻信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催生冤假错案 (2)(二)轻信口供提高了追诉成本(三)轻信口供不利于保障人权 (3)三、结合案例,分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必要性 (4)(一)案例一 (5)(二)案例二 (6)四、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要做的三个方面 (6)(一)在对待被告人口供问题上,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仅要持谨慎态度,不轻信口供,还要做到不能以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三)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对证物、证人等的调查研究也要做到细致入微五、结论 (7)参考文献 (8)附录 (8)III一、引言“口供”一词始出现于《儒林外史》第五一回:“凤四老爷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

”“口供”如今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术语,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必须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科学鉴定证据的错误解读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科学鉴定证据的错误解读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科学鉴定证据的错误解读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文/陈文飞,温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处长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科学证据在人们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得到了飞速发展,逐步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重大刑事命案的侦破,更离不开科学证据的帮助。

继笔迹鉴定、人体法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之后,足痕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骨龄鉴定、人像识别等人身识别技术不断发展,毒化鉴定、微量元素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大量应用,司法证明也日趋科技化。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诞生的DNA遗传基因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飞跃。

科学证据的应用极大提升了司法证明的科学性,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

然而,科学证据并不都是科学可靠的,也会出现误差。

毕竟鉴定是人做的,也会出差错。

司法人员既要重视科学证据,又不能迷信科学证据。

象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公安机关作出的被害人系氟乙酸盐剧毒品中毒,后被证明该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导致案件整个证据链的崩盘,两被害人因何中毒至今仍无法确认。

近来兴起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电子数据已被我国刑事、民事诉讼法纳入证据范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中就存在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电子数据鉴定也在全国各个司法机关等广泛开展。

一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检测电子数据的附属信息证据、痕迹信息证据、系统环境信息证据等进行鉴定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但电脑高手如果通过直接窜改电子数据载体上的二进制编码,修改了原来的电子数据内容,这在磁盘上无法显示修改痕迹,对此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加以鉴定。

可见,准确把握科学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揭露出来的各种冤假错案,除了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人为因素外,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不当理解,也成了导致冤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1、同一认定与种类认定同一认定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十分重要的认定方法,通过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

公共危机

公共危机

总结

冤假错案引发公共危机有很大可能性,当前中国应对 冤假错案可能引发的公共危机管理不足,冤假错案引 发公共危机危害大。所以要努力改善当前社会环境, 调整好司法机关及各类国家机关的框架结构,完善法 律,提高公民的素质,建设高质量的法官等国家公职 人员队伍,充分合理运用媒体,防患于未然;也要做 好公共危机管理的准备,防止突发性的公共危机。
中国当前面临形势


⑴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有待调整 (社会结构及其变迁过程对社会稳定、公共危机的爆 发影响巨大) ⑵在急速发展的社会易出现公共危机,众所周知当今 中国仍然“奔跑”于“高速公路”上; ⑶从发展过程看,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政治进步不同 步,社会不公平与社会分化加剧; ⑷从国际因素看,全球化对部分中国公民的价值观意 识形态产生扭曲……
↑ ↑ 潜伏期 潜伏期↑突发期 爆发期 恢复期 恢复期 恢复期 安全期 ↑
触发点 临界点 转折点 安全点
图表简介:

在当前司法制度政府组织结构不改变,以往冤假错案 的历史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积累,潜伏期的危险性缓慢增加。当再次爆发重大 的冤假错案时,即在触发点,引发公共危机,进入较 高危险的突发期。由于此类危机控制难度大,加上舆 论的导向、不法势力煽动等情况,通过临界点进入危 机全面爆发时期,如果一旦发展成群体性公共危机事 件,那么在在爆发期的危险性更大。经过较长时间维 持高危险性的爆发期,进入恢复期,恢复期前期也有 较高的危险性,当通过各种事后工作危险逐渐降低, 并达到危险性较低的安全期。
能够进行科学的决策

事发后快速科学的反应决策 2010年5月11日,商丘中院院长宋海萍等院领导赶赴柘 城县对赵作海进行慰问,为其送去亟需的生活必需品和 慰问金,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盖新房,解决生活问题, 并诚恳向赵作海及其亲属道歉,恳请谅解。同时,按照 宋海萍院长的要求,该院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栾 立学带领赔偿办主任孟丽看望赵作海,共同向其详细介 绍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规Biblioteka ,征求其对国家赔偿的 意见。(腾讯网)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中图分 类号 :D 7 F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 0 0 — — 6 8 4 2 1 ) 4 0 1 0 0 55 0 2 5
不久前 , 河南 赵作 海 冤案再 次 暴露 出刑 讯逼 供对 公正 司法 的严 重危 害 。 以往一 样 , 论及刑 讯 同 在 逼供 的原 因时 , 有观 点认 为 , 案人员 素质 低 下是非 常重 要 的主 观 因素 。 总 办 问题 是否真 的如 此呢? 本 文将 围绕这 一 问题 对 刑讯 逼供 的 原 因进 行 再探讨 , 期望能够 对 防治 刑讯 逼供 这 一 司法顽 症有所 帮助 。
其 实 ,这样 的 “ 觉 ”早就 该 纠正 。19 年 云南警察 杜培 武 因涉 嫌故 意 杀人遭 刑讯 逼供差 点冤 错 99
死 一 案就是警 察遭 受 刑讯 逼供 的典 型 案例 。2 0 年 发生在 唐 山市 的狱警 李 久 明涉嫌 故 意杀人遭 受刑 02
收 稿 日期 :2 1 — 6 8 0 0 0 —1


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办案人 员的个体素质 问题
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 首先让人想到的无疑是具体办案人员 , 因为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始作俑者。
而提 到刑讯 逼供 的 办 案主体 , 们需 要 从一 些具体 案件 的办 案者 和被 害 者说 起 。 我 近几 年来 , 湖北 佘祥 林 案 、河北 聂树斌 等 一 系列 刑讯 逼供 案被 媒体 曝光 ,就在 它 们渐渐 被 人淡 忘 的时候 ,20 07年发生于
上 刑讯 逼供 案 仍 时 有 发 生 , 且有 的 甚 至 成 为重 大恶 劣 的社 会 事 件 。 综合 各 种 因素 , “ 性人 ”决 策 是 导致 理 刑 讯 逼 供 最 直接 的 决 定 性 因素 。 动 则将 刑 讯 逼 供 的 原 因归 结 为 办案 人 员素 质 低 下 是 不妥 当的 关键 词 : 刑讯 逼 供 ; 原 因 ; 办 案人 员素质

从赵振海事件引发的思考——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从赵振海事件引发的思考——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至Q!Q堡Q!塑垒±三墨:墅鎏望鎏盟Q:Q皇:2Q19从赵振海事件引发的思考一一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口陈朝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马列部贵州都匀558000)摘要:河南赵振海事件又重新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提到了讨论前沿。

近几年特*q是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

虽然如此,当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刑讯逼供案件时有出现、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止.律师仍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障碍。

本丈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从理论及司法实践做理性思考就成为必要.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侦查程序;理性思考引言或惩罚。

非经本人自愿同意,尤不得对仟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

”(5) 先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河南商丘赵振海自我辩护及获得律师帮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困际公约》第14条第因”被害人”赵振响的复活而宣告允罪释放。

缓期:年执行余祥林,湖北3款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时,人人完会甲等地有资格人,“年前因”杀妻”被判处死刑。

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H1蓖审,享有以F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

11年后,”被杀”妻了”复活”出现在人间,”凶手“与他自已选择的律师联络。

”上述这些关r人权尤其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丈夫才终洗不白之冤。

李久明,:级警督,冀东监狱:支队政治处主任,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一些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2002年7月12曰,闻一起入宅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被唐山市定,但与这蝗闺际条约所赋于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还存在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定的筹距。

我陶已加入这蝗公约,根据国际法上的”约定必守原则“,我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宅杀人案为自已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国应对现行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

指导案例12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指导案例12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指导案例12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案号】(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05.03裁判规则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正文指导案例12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民间矛盾引发/亲属协助抓捕/累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基本案情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

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

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

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某某的工作单位给李某某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某某的工作。

李某某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某某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某某,徐某某已外出。

后李某某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

当日23时许,李某某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

后李某某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

稍后,李某某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

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某某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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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

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1987年,李久明经人介绍和刘涛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几年后,另一个女人唐小萍出现在李久明的面前。

接下来,李久明毫无悬念地出了轨。

不久,唐小萍就要求李久明和妻子离婚,和自己结婚,李久明一口回绝了。

但唐小萍不断在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李久明。

在李久明正和唐小萍闹矛盾的时候,2002年7月12日凌晨,唐小萍的姐姐唐姝丽和姐夫郭忠孝被歹徒刺伤。

唐小萍得到消息后急了,首先想到的是打手机给李久明。

听唐小萍说了大致情形,多年在监狱从事政治工作的李久明警觉起来:“呆会儿警察来了,你可别乱说,千万别把咱俩的关系说出来。

”唐小萍回答得很干脆:“晚了,警察已经来了,我已经把咱俩的事都说了。

”当天上午,李久明被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故意杀人。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的大力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宣判后,李久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

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随后,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

2004年9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温州调查此案。

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

同年9月24日,赴温州专案组核实了蔡明新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郭某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

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

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对李久明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

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

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

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

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

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

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

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疑点重重该案进入二审后,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李树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李树亭在阅卷时发现,此案存在许多疑点和违反法律程序之处:一是公诉人对李久明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包括从哪里入室、如何行凶、从何处逃跑等等,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

例如,李久明在《讯问笔录》中供述:7月12日作案时,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郭某、宋淑丽夫妇家的楼顶一根铁棍子上,从顶楼下到三楼进入郭家南阳台,在阳台上用匕首扎伤郭某,在门厅扎伤宋淑丽,然后开门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门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凶手当时是将一条尼龙绳系在楼内3楼和4楼间的楼梯扶手上,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爬到北阳台外,从北阳台进入厨房实施作案,一双棕色皮凉鞋遗留在案发现场。

二是公诉人指控李久明为泄私愤,杀伤郭某、宋淑丽缺乏证据。

李久明缺乏作案动机。

李久明与受害人宋淑丽的妹妹有暧昧关系。

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郭某、宋淑丽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郭某、宋淑丽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李久明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李久明为什么要杀害郭某、宋淑丽?受害人郭某也曾亲口陈述:李久明与他和妻子宋淑丽没有过矛盾。

三是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

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

而李久明的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宋淑红通话。

正打着电话,宋淑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他们去医院抢救。

四是李久明被捕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于1986年12月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用于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如果李久明所说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属实,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2003年2月14日,根据李久明提供的线索,该案辩护律师李树亭先后找到了曾与李久明羁押在看守所第5号监室的代守宝、郭毕生、曾在看守所第13号监室居住、在李久明进所时为其检查过身体的张宝军。

张宝军、代守宝、郭毕生分别证实了李久明进所时身上有伤的事实;代守宝同时证实他让郭毕生、董存为李久明擦伤、护理的情况;郭毕生陈述了他和董存为李久明护理的经过。

2月15日,在唐山监狱,李树亭会见了为李久明擦洗护理伤口的董存,印证了李久明身体受伤和治疗的事实,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公安人员对李久明确有刑讯逼供行为。

2004年2月18日,李树亭将二审辩护意见提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树亭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久明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极端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因此,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李久明无罪。

真相大白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

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此时,唐山市公、检、法三级机关侦查、指控并判处死刑的“7·12特大杀人案”的“凶手”李久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达两年之久。

2004年8月17日晚,李久明的一亲友突然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知情人”的男性匿名电话。

电话中称:唐山市公安局接到了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发来的一份协查通报。

通报上说,羁押在该分局看守所的一名叫蔡明新的犯人供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发生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盗窃、杀人案是其所为,请予以查证。

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已赶赴温州提审蔡明新。

这位亲友马上给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打了电话。

第二天上午,李树亭赶赴温州。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说,犯人蔡明新确实曾供述本人于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进行盗窃并杀人后逃走。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办案人员介绍说: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但是蔡明新不同。

在侦查过程中,他非常痛快地供认自己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过程,让人感觉十分异常。

因此,我们怀疑蔡明新还隐瞒有其他犯罪行为。

果然,经过耐心地询问,蔡明新供述了其在2002年7月12日进入河北省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杀人的经过。

我们对蔡明新的供述做了笔录,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到温州市公安局。

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此情况作为案件线索通报给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希望对方予以查证。

这位办案人员还说,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曾赶赴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但此后就再也没了下文。

如果唐山警方再不能把查证情况及时反馈回来,我们将把相关情况整理后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暂缓执行。

2004年8月30日,李树亭将调查了解的全部情况整理成《情况反映》,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刀下留人”,对蔡明新案进行彻底审查。

李树亭告诉记者,由于蔡明新是在对其判决生效后供述了曾在冀东监狱家属区的作案经过,所以,无论是在温州市检察院的公诉材料中,还是在温州中院的判决书中都没有关于蔡明新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作案的相关材料。

如果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证属实,对李久明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对社会来说,该案所透视出的在办案中应坚持的法律原则和对生命的尊重则更具有法制意义。

最后结局温州警方的《协查通报》发给唐山警方已经两个多月,王建军和杨策也去提审了蔡明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温州中院了解过蔡明新一案的情况,案情可以说已真相大白,但协查结果迟迟未反馈给温州方面。

如果再拖下去,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后,李久明冤案昭雪更加困难。

2004年9月3日,某法学专家得知此案后,上书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问题。

2004年9月13日,中央领导做出批示:严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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