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我国假肢矫形器行业人才需求与培养的探讨

我国假肢矫形器行业人才需求与培养的探讨作者:徐祖义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09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假肢矫形器行业人力资源现状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分析,揭示了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并从院校的专业教育培养和行业的专业人员培训两个方面,对院校和协会建立紧密、有效的互动合作机制,在为行业提供人才支撑方面应当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假肢矫形器行业;人才需求;人才培养假肢矫形器行业是专为肢体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提供假肢和矫形器的特殊行业。
它有特殊的产品和特殊的服务对象,它是一个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公益性服务行业。
根据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肢体残疾人为2412万人。
随着人口增长、老龄化、慢性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家庭和职业伤害等因素,残疾人口还将有所增加,卫生和康复服务已成为迫切的需要。
只要有适宜的康复服务,大多数残疾人都能成为社会重要的贡献者,而用于他们的康复的资源就成为一种“投资”。
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肢体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非常巨大。
辅助器具是康复服务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配置常常是残疾人成为社会平等成员的第一步,而假肢和矫形器是大多数肢体残疾人所需要的辅助器具。
目前,我国假肢矫形器行业的规模、产量等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人才。
对于假肢矫形器行业其专业人才主要是指假肢师、矫形器师。
如何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整个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假肢与矫形器师的现状与主要问题目前,全国各类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有600多家,从业人员约6000余人。
1997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颁发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已有721人通过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师执业资格。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国务院2015年7月20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民政部(国务院令第4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2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机电建(电)〔1992〕1473号)取消3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信部人〔2003〕70号)《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人函〔2003〕150号)取消4信息产业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信科〔1999〕146号)取消5注册电子贸易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6网络广告经纪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7IC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8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取消9医药代表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0国际商务单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1国际贸易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2外贸会计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3外贸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4国际商务会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5全国外贸跟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6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7全国外贸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8全国商务文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9全国国际商务秘书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0全国外贸物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1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2卫生注册评审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取消23专职兽医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取消24植保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取消25质量检验员国家铁路局无水平评价类《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3公路货运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港口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5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6水生动植物采集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水产品剖片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饲料粉碎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饲料制粒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计算机乐谱制作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1雕塑翻制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壁画制作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低压电器焊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4人造宝石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5应变片制作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6轴尖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7特种合金制(修)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8火花塞瓷体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9氮化钛涂层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0棉花机械肋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1电镀、油漆检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2化油器装调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3钨触头(白金)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4脂肪酸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5洗衣粉成型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6巧克力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7草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8丁黄酸丙腈脂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9二硫化碳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0二乙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黑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2黄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3聚丙酰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4醚醇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5羟肟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6松醇油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7乙硫氮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结束——。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9月19日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组装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第五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四)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闽民福[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06]7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工商局:为了加强假肢矫形器行业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广大肢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性质假肢和矫形器的生产、装配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
国家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制度。
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前的企业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认定合格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
三、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分类1、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直接为肢残患者安装假肢和矫形器;2、假肢、矫形器零部件生产企业,只从事开发和生产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不直接为肢残患者安装假肢和矫形器。
四、申请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1、人员配备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持有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职业资格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专业人员指下列五种人员:(1)具有医学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2)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制作2年以上的人员;(3)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制作3年以上的人员;(4)假肢和矫形器中等专业毕业的人员;(5)取得国家劳动或人事部门假肢矫形器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工资格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汇总表
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
57
安全(技侦)
安全部
关于在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
58
职称外语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59
计算机应用能力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21
房地产经纪人
建设部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2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
商务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3
建造师
建设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5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国家环保总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6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11
企业法律顾问
商务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2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3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4
注册城市规划师
建设部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5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改委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50
经济
人事部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51
会计
财政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52
统计
国家统计局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总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10.17•【文号】民福函[1995]248号•【施行日期】1995.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7日民福函(1995)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装配假肢、矫型器行业(以下简称“假肢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
假肢、矫型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其产品质量、代偿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份康复和人身安全。
因此,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生产装配设备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少地区、部门乃至一些个体工商户纷纷开办假肢厂或假肢装配门市部。
我国的假肢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弄虚作假的假肢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和其他形式的私营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在设备、技术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开办,只顾赚钱,不管产品质量;更有个别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有的还以国产低档零部件和材料混作进口原件和材料而乱收费,牟取高额利润。
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决定对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前资格审查制度。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件1),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我国的社会福利思想
中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梁雅方学号2013077030通过这一学期对社会福利思想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世界上的各种传统以及现代社会福利思想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对中国传统的福利以及中国近现代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有了一定的认识。
下面仅谈谈我对中国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解。
一、中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思想中国传统社会福利思想主要包括儒家佛家以及道家三大类社会福利思想。
(一)儒家社会福利思想。
先百家争鸣时期即成为文化主流之一的儒家思想,在当时已经显示出完备性和成熟性。
在孔子创立儒家学说的时代,社会进步已经提出了对于社会福利政策的要求。
早期儒家的文化构成中,已经包含了社会福利思想的涵。
(1)“仁”学一种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规。
孔子道德思想的基点:①“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是孔子整个思想中最富有光彩的地方,它在理论围把所有的人置于了平等的地位。
“仁”的思想,“爱人”的思想,推行至于社会生活,成为种种福利政策和福利行为的文化基础(2)“惠民”孔子学说中体现社会福利意识最为突出的,是“惠民”的主。
惠爱其民,惠予其民,惠存其民。
鳏寡孤独废疾者当享受最高等级的惠爱。
(3)“”社会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
”(4)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政思想孟子把“仁”的原则提升为一种政治道德,并且看作一种执政条件。
(二)佛学的社会福利思想。
从西汉晚期到东汉初期,中国文化开始受到一种外来文化的强大影响,即佛教由印度传入中国。
佛教传入中国地后,最早的信奉者多为帝王贵族。
1、重慈悲“生时善恶皆有报应,故贵行善修道”。
2、“悲田养济坊”的社会福利结构佛文化的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僧尼行乞。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沪民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8〕3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现将《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予以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2月22日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优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7〕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步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见附件2);(四)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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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残废人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
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
第三条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假肢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简称CP)
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Orthotist (简称CO)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And Orthotist (简称CPO)
第四条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具备该专项工作执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亦作为上岗或依法申请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法定注册凭证。
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章名】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有两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
第八条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
【章名】第三章注册
第九条制作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制作师的注册及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
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制作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制作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制作师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注册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对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章名】第四章职责
第十六条制作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以维护广大肢残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并对装配出的每具假肢、矫形器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一个制作师只能在一个单位内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制作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八条制作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意了解国内外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动态,掌握最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章名】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注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条没有取得制作师资格或者没有办理制作师注册登记手续,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假肢、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定申请制作师注册或申请重新注册时,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或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制作师及其所在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致使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的,由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对制作师所受的处分,应及时记录在
证书中的处罚登记栏内。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已在须有制作师任职的关键岗位上工作但尚未通过制
作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在限期内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不能再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关键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民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境外人员申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