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检测报告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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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模版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模版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的管理流程,确保取样质量和报告准确性,提高外委试验的效率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外委试验的部门和人员。

三、定义1. 外委试验:指组织外部实验室或机构进行的试验。

2. 取样:指从试验对象中提取样品以进行试验。

3. 送样:指将取样的样品送至实验室或机构进行试验。

4. 报告传递:指将试验结果报告传递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四、流程1. 取样1.1 根据试验需求制定取样计划,明确取样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1.2 由指定人员按照取样计划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1.3 取得样品后,立即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或丢失。

1.4 填写取样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数量、负责人等信息,确保取样过程可追溯。

2. 送样2.1 选择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或机构,与其进行协商,确保能够及时完成试验。

2.2 将取样的样品装箱,并填写送样单,包括送样时间、实验室或机构名称、联系人等信息。

2.3 送样前对样品进行验收,确保样品与送样单上的信息一致。

2.4 选择合适的送样方式,如快递、专车等,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报告传递3.1 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验室或机构完成试验,并生成试验报告。

3.2 接收试验报告的部门或人员进行核对和验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 在报告上填写接收人、接收时间等信息,确保报告到达的可追溯。

3.4 将试验报告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并保存相关的传递记录。

五、责任与权限1. 取样人员负责按照取样计划进行取样,并确保取样质量。

2. 送样人员负责将取样的样品送至实验室或机构,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

3. 接收报告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核对和验收试验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4. 管理人员负责对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的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对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和掌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修改稿)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修改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质监局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委托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前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为适应我区交通建设大发展的形势,推进检测工作标准化进程,结合公路质监局实际情况,工程交(竣)工前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为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程序第二条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处根据建设单位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申请及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工作业绩,确定推荐委托检测机构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条确定检测机构后,由局长或授权人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

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组由质监局人员与检测机构项目检测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检测机构检测小组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实体、工程外观进行实体检查,并提交书面检测报告。

质监局检测核查小组在检测机构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后,对工程实体检测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对工程项目进行最终评定,形成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

第三章检测机构、人员、设备要求第四条所委托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含乙级、通过计量认证)以上资质等级,且不得有严重违约和厅、局级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当年的信用评级等级不得低于A级。

对与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的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检测机构安排的项目检测负责人须为委托机构在册人员,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道路、桥梁)资格,且经委托检测机构授权,派出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检测员资格。

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检测中人员构成应为:检测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分别具有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相应资质,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三篇)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三篇)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工作,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外委试验的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工作。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外委试验的取样过程规范、送样流程完善以及报告的及时送达。

第二章取样管理第四条取样责任1. 取样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负责。

2. 取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试验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

第五条取样点选取1. 取样点应根据试验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

2. 取样点应远离可能引起污染的因素,并避免采样点存在异常情况。

第六条取样方式1. 取样方式应根据试验要求进行选择,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取样时应注意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取样质量的因素,如污染、温度变化等。

第七条取样工具和容器1. 取样工具和容器应符合试验要求,且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2. 取样工具和容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

第八条取样记录1. 取样过程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取样记录。

2. 取样记录应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取样人员,样品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送样管理第九条送样责任1. 送样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负责。

2. 送样人员必须熟悉试验要求和规范,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送样方式1. 根据试验要求和样品特性,选择合适的送样方式。

2. 送样时应注意避免样品的变质、污染等情况。

第十一条送样记录1. 送样过程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送样记录。

2. 送样记录应包括送样时间、地点,送样人员,样品列表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样品存放1.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应立即进行存放,避免样品受损或变质。

2. 样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做好标识和分类。

第四章报告传递管理第十三条报告编制1. 报告编制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完成。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范文一、辖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过程。

二、目的确保委托外部实验室准确、及时、安全地完成试验工作,减少因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不规范而导致的问题,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三、管理内容1. 取样流程管理1.1 委托部门根据试验需求和标准要求制定取样计划,并确定相关人员负责取样工作。

1.2 取样前,负责人员需对取样点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试验要求准备相应的取样工具和容器。

1.3 取样时,负责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取样完成后,负责人员需对取样容器进行标记,填写相关信息,并封存好取样容器。

1.5 取样容器交由负责人员进行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负责人等。

1.6 取样记录需及时归档,并进行备份保存,以备查阅和追溯。

2. 送样管理2.1 取样完成后,负责人员需将取样容器送交公司指定的送样人员,由其负责将样品送到委托的外部实验室。

2.2 送样人员应核对取样记录和样品信息,并填写样品送样表,以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2.3 送样过程中,样品需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污染。

禁止与其他样品混合,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2.4 送样人员应及时送达外部实验室,并将送达时间记录下来,以备查阅。

3. 报告传递管理3.1 外部实验室完成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后,应将报告及时传递给公司。

3.2 外部实验室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传递报告,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确保报告的安全传递和及时送达。

3.3 公司收到试验报告后,负责人员应核对报告内容和样品信息,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报告需及时归档,以备查阅和追溯,并进行备份保存,防止意外丢失或损坏。

四、管理要求1. 取样、送样和报告传递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取样、样品运输和报告传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取样、送样和报告传递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外委检测报告评价表

外委检测报告评价表

试验用外委校准、检验仪器评价表量值溯源和校准9.1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对于实验室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和用作量值传递用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实验室无权自行确定。

9.2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

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

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本条所指的确认的总体计划,是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制定的送检、自检、校验、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年度计划,其确认是指实验室技术主管的批准。

凡是实验室有自检、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就必须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由上而下)方块图。

溯源图(由下而上)上应有测量范围与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9.3 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这里指的能力验证除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给出的可能的材料特性外,还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的考核结果来验证,但必须取得合格或符合检测标准的证明文件。

9.4 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这一条的要求是实验室如果有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则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专用,在一般情况下再不能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用于日常参数的检测工作。

除非在每次自校之前,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均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过检定合格。

工地委外试验管理制度

工地委外试验管理制度

工地委外试验管理制度
工地委外试验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外委试验时,必须考察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信用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并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二、对资质不符、能力低下、弄虚作假及收费严重不合理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委托试验。

三、试验室必须建立委托试验计划和台帐,对外委试验报告要单独管理。

四、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对委托试验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把关,对委托试验报告必须审核,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五、各项委托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必须符合业主的技术标准要求。

委托试验报告至少一式三份。

六、对于委托试验项目,做好封样标识工作,并取得委托试验室的收样确认凭证。

七、对于重要的试验项目,委托试验留样以备复验。

感谢您的阅读!。

外委检测确认报告

外委检测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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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检测分析报告评价表

外委检测分析报告评价表

试验用外委校准、检验仪器评价表量值溯源和校准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对于实验室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和用作量值传递用的本单位最高计量况,则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专用,在一般情况下再不能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用于日常参数的检测工作。

除非在每次自校之前,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均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过检定合格。

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

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本条指的校准和检定计划在一般情况下是年度计划,也可以编半年或季度计划,在评审周期内,注意计划时段必需连续,也可以适当重叠,但不能中间脱节。

计量检定用最高参考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是指实验室本身要进行自检(定)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下的必要条件,即应通过相应自检仪器设备的建标考核合格后(包括用于自检的标准计量器具的检定、自检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自检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的考核等),才能进行,考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发证,实验室才具备有自检的资格。

备应编制校验作业指导书(相当于校验方法)但不是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都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样品的处置和制备,除相应的标准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均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现依据的检测标准中其检测操作部分不很明确的情况下也应编制作业指导书(相当于操作实施细则)。

对于与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的规定的含义是:①在所有工作人员手中的工作依据—书面文件均必须是现行有效,对已宣布作废的有关文件应组织收回,并盖上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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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用外委校准、检验仪器评价表量值溯源和校准9.1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对于实验室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工作器具和用作量值传递用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实验室无权自行确定。

9.2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

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

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本条所指的确认的总体计划,是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制定的送检、自检、校验、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年度计划,其确认是指实验室技术主管的批准。

凡是实验室有自检、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就必须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由上而下)方块图。

溯源图(由下而上)上应有测量范围与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9.3 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这里指的能力验证除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给出的可能的材料特性外,还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的考核结果来验证,但必须取得合格或符合检测标准的证明文件。

9.4 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这一条的要求是实验室如果有自校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则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专用,在一般情况下再不能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用于日常参数的检测工作。

除非在每次自校之前,作为量值传递用的计量器具均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过检定合格。

9.5 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

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本条指的校准和检定计划在一般情况下是年度计划,也可以编半年或季度计划,在评审周期内,注意计划时段必需连续,也可以适当重叠,但不能中间脱节。

计量检定用最高参考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是指实验室本身要进行自检(定)计量工作器具的情况下的必要条件,即应通过相应自检仪器设备的建标考核合格后(包括用于自检的标准计量器具的检定、自检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自检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的考核等),才能进行,考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发证,实验室才具备有自检的资格。

9.6 适用时,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验证)/校准之间应经受运行中的检查。

核查由本单位通过等精度的方式进行,核查的标准(有证标准物质或其他已知特性的材料)应稳定,应与经常被检测的对象相接近;核查的标准(物质)平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在核查时计量器具经常与核查标准相对照,通过核查可以减少发生问题时的检查时间;核查并不是所有计量仪器设备都需要,应重点核查重要参数、易发生变化的计量器具;关于核查的时间间隔应按检测参数的重要性、检测使用频度、该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等情况,由实验室自行确定,但应在程序文件中予以规定。

9.7 如可能,标准物质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有效期内)。

标准物质应有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编号,例如GBW08301 河流沉积物成份分析标准物质、GBW13107 pH标准物质(氢氧化钙);有证物质应有标准值和不确定度。

对于进口的计量仪器设备可以向供应商索取校准证书。

10检验方法10.1 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本条要求当使用的仪器设备需要有一定的程序或发生误操作时,会影响仪器设备的安全或导致检测工作失败、诱发不确定的误差等情况下,应编制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操作指导书;自校仪器设备应编制校验作业指导书(相当于校验方法)但不是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都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样品的处置和制备,除相应的标准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均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现依据的检测标准中其检测操作部分不很明确的情况下也应编制作业指导书(相当于操作实施细则)。

对于与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的规定的含义是:①在所有工作人员手中的工作依据—书面文件均必须是现行有效,对已宣布作废的有关文件应组织收回,并盖上作废章。

对文件合订本中有部分作废的内容,应在目录和正文部分盖上作废章。

对虽已作废,但在检测工作上还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文件,可以在盖上作废章后继续留作参考;②每个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应遵循的依据文件均应得到,而且能方便地使用。

实验室的操作要求不再要求上墙,以避免形式主义。

10.2 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的分析);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本条的要求是建立符合实际的检测流程图,其目的是通过流程图找出关键的要素。

不同的检测对象应有不同的检测流程图。

量值溯源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

量值溯源等级图,也称为量值溯源体系表,它是表明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计量基准之间关系的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

它对给定量及其测量仪器所用的比较链进行量化说明,以此作为量值溯源性的证据。

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是校准和检定。

计量检定与校准发布日期:2007 - 10 - 17 阅读:694 次计量检定与校准第1节量值传递与溯源性一、量值传递与溯源性(一)量值传递和溯源性的含义1、量值传递在JJG1001—82《常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中,对“量值传递”的定义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2、溯源性溯源性(根据JJG1001—82《常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指的是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注:(1)此概念常用形容词“可溯源的”来表述。

(2)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二)量值传递与溯源性的异同点(1)两个概念都是表达了如何使测量结果保持准确可靠,如何使测量设备与国家测量标准的量值连系起来,以达到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目的。

它们在具体做法上也是基本相同的。

(2)溯源性体现了自下而上的行为。

“量值传递”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行为。

从“溯源性”的含意中可以明显的体现出一种自发性,自觉地寻找“溯源”,体现企业的自身需要;从“量值传递”的含意中可以体现出一种政府的意志,政府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传递网络,一直传递到企业使用的测量设备都在这个网络之内,“量值传递”体现出政府的行为。

因此,“溯源性”往往针对企、事业行为;而“量值传递”往往用于政府行为。

(3)“溯源性”的方式是通过“比较链”。

“比较链”的方式体现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目前,方式的改革向更多样化和增加深度、广度的方向发展。

归纳起来,目前国内或国外,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采用实物标准通过检定或校准逐级传递;发放标准物质;发布标准数据;发播标准信号以及计量保证方案(或称MAP方案)。

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是:采用实物标准通过检定或校准逐级量值传递仍然是基本的、主要的;发放标准物质目前主要用于化学计量领域,由于这种方式不送检器具,检定迅速方便,而且可用于现场使用等优点,今后应逐步拓宽到其它计量领域;发布标准数据(或称对测量结果的管理)是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规程的程序经过严格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公布,推荐使用的各种数据(美、俄等国也称标准参数数据)。

它不仅是今后的重要方式,也是对计量结果管理的重要内容,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国家今后需拓宽;计量质量保证方案是一种新型的量传方式,早在五十年代未,已形成了比较完整和可行的“计量保证方案”。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从80年代开始,结合我国国情,对MAP方案就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MAP方案是统计学原理用于计量领域,通过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达到保证测量的质量。

“比较链”的方式,可以允许以上各种方式。

而“量值传递”主要强调了“检定和校准”的方式,因此比较单一,不够灵活,因而适用于政府行为;而作为企业行为使用“溯源性”,就比较多样和灵活。

(4)“溯源性”没有强调等级的严格划分,只是要求通过“比较链”。

“量值传递”强调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

由于“比较链”比较灵活,因此可以越级,也可以逐级溯源,因此“溯源”可以不受等级的限制,可以根据用户自身的需要来决定。

分等分级过细往往容易造成累计的不确定度,影响传递效果,造成浪费。

(5)“溯源性”的定义中强调“测量结果”的溯源。

“量值传递”的定义中强调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从而可以看出,“溯源性”落到“数据”准确上,“量值传递”落到“器具”准确上。

企业进行溯源的目的是为了数据准确,并且在新的溯源方式上,企业也可以直接把测量数据溯源到国家测量实验室进行统一评估。

因此,溯源性的概念比较有利于满足和适应企业的需要;对于政府而言,“量值传递”只需传递到“器具”上去,通过“器具”来保证“数据”准确,因此,“量值传递”比较适用于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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