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关于专职科研队伍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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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校人通知〔2011〕154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科技大学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1年12月20日印发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优化科研人员配置,为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1—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指学校根据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所聘用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第二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一)由校内教师或其他人员转聘:原有编制类型不变,今后按照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晋升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二)新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三)博士后:按照国家、四川省和电子科技大学相关政策管理.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

新招聘的研究员年龄不超过45岁,副研究员不超过40岁,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超过35岁。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可按照学校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和申报条件,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按照岗位等级调整的政策申请晋升高一级岗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首个聘期期满后,如符合其他岗位的任职条件,因工作需要可转聘校内其他系列岗位。

第五条研究员按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副研究员按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按核定编制内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其他人员和短期聘用人员按核定编制外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专职科研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纳入相应的编制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专职科研人员中,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由学校提供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简称为全额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由学校提供基本工资,简称为部分资助;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由校内各单位自筹.研究院人员经费的来源按照学校既定的对研究院的整体政策执行.第七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人员,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单位承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京教财[2008]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京教财[2008]20号)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 <../高校教师/人才强校/文件册/京教人〔2005〕19号.doc>),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实施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科研材料管理等三个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科研材料管理等三个管理办法

校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内有关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已于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页脚内容25北京交通大学2015年7月7日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页脚内容25算及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

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熟悉科研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本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指导下负责科研管理具体业务。

北京交通大学重点试验室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

北京交通大学重点试验室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

北京交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指国家财政下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门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经费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耗材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交通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试验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围绕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

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研究费用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试验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实验室课题设置包括自主研究“重点”课题,自主研究“探索性”课题,自主研究“新进固定研究人员启动”课题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实验室研究平台的建设,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工作队伍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工作队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工作队伍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研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鼓励创新,支持原创;2. 实事求是,严谨治学;3. 优化配置,合理流动;4. 质量为本,绩效优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科研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和修改本制度;2. 审批科研项目;3. 组织科研工作检查和评估;4. 协调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2. 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等工作;3. 对科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4. 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科研人员管理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3.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科研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2. 严谨治学,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3. 严格遵守科研纪律,保守国家秘密;4. 参加科研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科研人员考核与评价:1. 定期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科研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2. 根据考核结果,对科研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九条科研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实验费用等;2. 科研人员的劳务费、差旅费等;3.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科研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校人发[2008]36号北京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暂行

校人发[2008]36号北京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暂行

校人发[2008]36号张星臣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通知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9月26日印发共印150份北京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各类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各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人事部、教育部下发的实施岗位设置与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应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学术梯队优化配置,有利于各类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创造力。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坚持“重岗位、重水平、重贡献”的原则,完善“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强化考核、合同管理”的评聘结合制度,体现学科建设导向、教学质量导向、科技水平导向、师德评价导向。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评聘标准和条件,全面考核师德师风以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本办法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主要涉及职务晋升、岗位晋级、岗位初聘三类情况。

职务晋升是指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晋升,岗位晋级是指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岗级之间的晋级,岗位初聘是指新来校工作人员的岗位初次聘用。

第六条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整体水平,学校各级部门应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主动面向国内外招聘各类优秀人才,并积极举荐其申报所设置的高级职务岗位。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承担更多国家、企事业、团体等各类科研项目,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平台、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加快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按质完成,取得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依据国家及有关部、省(市)、行业、委托单位等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获得资金资助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从各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获得的项目;横向项目是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渠道获得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工作质量的关键,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等3个部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及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代表学校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全校项目的培育、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论证、检查、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项目来源单位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分为申请、审核、签约3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项目组填报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表1),并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平台式团队的固定成员申请时还应征得平台或团队负责人的审批。

第八条审核(一)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1.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存在问题的人员;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3.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纠纷的;4.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的;5.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6.近两年内承担的涉密项目造成泄密事故的。

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北京交通大学理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北京交通大学理学院

校发〔2017〕8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2月24日—1 —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切实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学院切实担负经济活动、资金资产等管理的主体责任,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是指经学校决策设立,具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的内部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财务助理(以下简称财务助理),是指在本办法指导下协助院长(科研团队和项目负责人)对所属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经济活动和资金资产实施管理,为学院(科研团队和项目)师生员工提供专业财务服务的专职财务人员。

学院和科研团队聘用财务助理可以获得学校—2 —财务助理专项经费的支持。

科研项目聘用财务助理由项目自行承担所需经费。

第四条为落实中办发50号文件精神,学校建立学院、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三级财务助理体系。

学院财务助理作为学院层面的财务助理,协助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人员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科研团队和项目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独立开展工作。

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直接服务于其所在科研团队或项目组。

第二章财务助理岗位设置第五条学校资助的财务助理岗位数量根据学院(科研团队)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量核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现阶段,学院财务助理设岗数量为:电信学院、计算机学院、经管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土建学院、机电学院、电气学院、理学院各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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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发[2012]16号 陈 峰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2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主题词::队伍建设队伍建设 专职科研人员专职科研人员 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通知通知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110份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支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和一批科研创新团队,对接国家、行业、地方重大战略需求,持续稳定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建设任务,产生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明确队伍建设目标
提高认识,,明确队伍建设目标
一、提高认识
1.提高认识。

建设一支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是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支撑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必然选择,是高校提升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内在需要。

同时也有利于发挥科研特长教师的优势,从而实现高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教师队伍多轨道发展。

2.明确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按照“团队导向、按需设岗、灵活聘用、明确职责、合同管理”思路,吸引一批教师转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努力建设一支300人左右的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形成一批对接重大战略需求的高层次科研创新团队,产生一批重大科研创新成果。

完善政策机制,,吸引现有人员转聘
二、完善政策机制
1.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建设任务,聘期内需要将主要精力投入到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中去,难以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可自愿申请聘任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同时,为支持科研团队建设,学校鼓励在实质性科研团队中,按需设置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吸引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专职从事科研工作。

2.转聘人员的事业编制身份不变,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
的国拨工资保留,转聘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后,岗位基础绩效工资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同等级岗位的标准执行,并由学校继续负担。

3.受聘专职科研系列岗位人员,申报职务晋升和岗位晋级,只能申报专职研究系列岗位。

4.所在院系应对专职科研各级岗位聘期内每年应承担的高水平科研项目(含重要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聘期产出高水平成果提出明确要求,转聘人员聘期内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但应积极承担所在院系下达的指导研究生或本科生实践环节的人才培养任务。

5.转聘程序:院系结合实际,根据承担科研任务以及科研团队建设的需要提出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履职要求和设岗初步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公布,个人自愿申请,学院教职工考核与聘任委员会同意并推荐,最后由学校教职工考核与聘任委员会、教职工考核与聘任领导小组审定。

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优秀科研人才
三、坚持标准
坚持标准,,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优秀科研人才
(一)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
1.学校单独设置专职科研岗位系列,该系列岗位设置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等五类岗位。

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设立非全时岗位,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岗位为全时岗位。

2.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或承担重要平台、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或承担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

教学任务可以不作要求。

3.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设置需求一般应由相关学科教授或实质性团队负责人提出,明确聘期、聘用条件、承担任务要求、聘期履职基本要求和任期目标以及待遇保障等,所在院系充分考虑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和科研团队建设的需要,认真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审
批。

4.在站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学科博士后)是一支重要的专职科研力量,也是学校补充专职科研队伍的来源之一。

学校鼓励各院系和导师不断提高博士后待遇,增强吸引力,从而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全面提高博士后队伍的质量。

(二)明确条件,坚持公开招聘
1.各类岗位招聘条件
首席研究员一般应每年在校实际工作两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2)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同层次及以上人员;
(3)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

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当于助理教授职位、研究能力和业绩突出人员;
(2)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科研业绩突出人员。

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科研业绩突出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助理研究员应为博士后、博士毕业生或具有丰富科研经验的中级职称人员。

研究助理为项目聘用人员,包括从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行政学术秘书等人员,招聘条件由项目组按照岗位需要予
以明确。

2.聘用程序
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一般程序:
(1)各单位上报岗位需求(包括岗位设置计划、岗位职责和岗位合同任务书等),经学校同意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设岗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和面试,通过多渠道外调,了解应聘者各方面的情况,最后向学校推荐适合岗位的候选人;
(3)学校按程序审议后审批并公示;
(4)学校委托设岗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激发队伍活力
合同管理,,激发队伍活力
四、合同管理
(一)新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新聘人员按照承担科研项目的需要确定聘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协商续聘。

(二)提出设岗需求的学科教授或团队负责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分配,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聘期期满,可申请应聘校内其他系列岗位。

经考核科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优秀人员可申请应聘教师系列岗位,按照教师引进或补充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新聘人员的薪酬待遇。

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实行协议工资制,根据承担岗位工作内容、来校工作时间、聘期岗位目标等,由学校、所在学院、所在团队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全时聘任的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签订劳动合同,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设岗单位(团队)承担其工资、福利和保险,设岗单位(团队)应结合社会人才市场行情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

(五)新聘人员的职务晋升。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经用人单位及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通过者,学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经学科教授或团队负责人推荐,可以学校名义申请校内外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科研成果享受与校内在职职工同等奖励政策,学校奖励给学科教授或团队负责人,由其进行二次分配。

(七)新聘人员的户口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博士后出站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学校负责解决进京户口,优秀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力争解决。

(八)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人员的实验办公用房由设岗单位负责解决。

(九)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

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每年参加设岗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上报学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聘期考核由设岗单位组织,对受聘人聘期内完成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

学校审定后,根据考核结果与双方意向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新聘人员设岗单位要严格试用期满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合同。

聘期内单方提出解聘的,由设岗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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