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的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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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资资产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资资产的投资收益上缴,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安排,更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资资产投资收益。

简单来说,国资资产投资收益是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这些投资可能涵盖了多个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新兴产业等。

当这些投资取得回报时,按照规定,一部分收益需要上缴给国家。

那么,为什么要实行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制度呢?其一,这有助于增强国家的财政实力。

国家在履行各项职能,如提供公共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的上缴,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其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通过上缴收益,国家可以对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国有资本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和产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率和效益。

其三,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往往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如果其投资收益不上缴,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不利影响。

而实行上缴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这种竞争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准确核算投资收益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准确。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投资收益的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如何合理确定上缴比例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上缴比例过高,可能会影响国有企业的自身发展和创新能力;上缴比例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上缴比例。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近年来,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其利润管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也引发了人们对该管理模式的思考和探讨。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利润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生的利润应该是公共资源,如何公正地分配这一利润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往往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将利润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个别股东或高管手中,从而缺乏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公平回报。

一些国有企业可能由于政府的干预而过度追求利润,导致企业的利益被牺牲,从而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在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利润分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体制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缺乏健全的内控和审计机制,导致收入利润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

这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滥用,还可能给国有企业带来一系列的经营风险。

如何建立科学、健全的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机制,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关键。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还有着一些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在现行的收入利润管理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多由政府划归国库,然后再由政府进行合理的分配。

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政府主导的收入利润管理制度,往往缺乏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导向,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创新和竞争力。

政府在收入利润管理中的干预和介入过多,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

如何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机制,是解决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问题的关键。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存在着不公平、管理体制不健全、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与使用方向的理性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与使用方向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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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

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

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第一篇: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2012-2-29 10:15:24 来源:《财会研究》(兰州)2010年17期马乃云(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内容提要】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国资委也随即公布了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

但比例过低,也一直被社会各界所诟病。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加强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实现国有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等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EEUU8456587一、问题的提出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国资本一样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投入资本,运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是资本运营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政府理应收缴国企的税后利润,全民理应享受国企红利。

1994年随着税利分流制度的确立,国务院提出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

但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且由企业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

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作为一种过渡措施,财政部决定把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作为国家再投资,留在企业内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再加上我国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税负较重,且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特有的“父爱主义”思想,对国有企业的资金占用、资源占有和收益收缴实行预算软约束等原因,导致了国有企业很少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政府无法稳定的获得投资收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深入进行,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社会负担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

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其收入和利润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进行思考,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和公正。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财富,其收入和利润的分配应该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导向的收入和利润分配机制,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分配出现不公平和失衡的情况,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应该更加关注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其发展应该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相结合。

在收入和利润分配中,国有企业应该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一部分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促进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国有企业还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应该更加注重创新和改革。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大创新和改革力度。

在收入和利润管理中,要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要激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工作,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和幸福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应该更加注重监管和规范。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国家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收入和利润管理中的腐败和失误现象。

国有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收入和利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公平和公正,关注社会责任,推动创新和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努力实现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

由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所引发的思考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中国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其收入利润管理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

一、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的现状国有企业是以国家资产为主体,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的企业。

在实际经营中,国有企业的收入利润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存在透明度不高的情况。

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的机制,一些国有企业在收入利润的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不公开的现象,导致一些不当操作和违规行为。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存在着利润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一些国有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员工收入水平不高,不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国有企业在收入利润的管理中存在着存在滥用职权、腐败问题。

一些管理人员在收入利润的管理中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破坏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亟待改革和完善。

要解决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要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管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利润被滥用和挪用。

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公开透明度。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财务公开等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让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利润管理有所了解并进行监督。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降低管理人员的腐败风险。

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收入利润管理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关注的课题,也是当前中国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其投资收益的上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也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国资资产投资收益。

简单来说,就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这些收益的来源多种多样,可能是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所获得的分红,也可能是国有资产在金融市场的投资回报,或者是国有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那么,为什么要强调国资资产投资收益的上缴呢?这背后有着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一,有利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

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的上缴,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支持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

其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当投资收益上缴后,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将这些资金重新投入到更有价值和潜力的领域,推动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率和质量。

其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规范管理。

上缴投资收益的过程,也是对国有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投资决策科学合理,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或低估投资收益的情况。

由于利益驱动,个别企业可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应上缴的收益,这就需要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查制度,确保企业如实上报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收益上缴的比例和方式也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

如果上缴比例过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如果比例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对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上缴政策。

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研究报告

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研究报告

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研究报告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研究报告一、引言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关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增长。

国资收益收缴政策是指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本研究报告旨在分析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现状分析1. 政策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减少,但其在某些关键行业和重要领域的地位仍然非常重要。

因此,确立和完善国资收益收缴政策显得更加迫切。

2. 使用方式国有资产的收益往往以两种方式使用,即归国家财政或为国家资本运营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运营平台利益过大等。

3. 国资收入分配国资收益的分配方式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各级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分配,这导致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政策执行不彻底,甚至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国资收益收缴政策问题分析1. 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我国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的相关法规较为零散,缺乏整体性和完整性。

这导致各个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存在着不一致和模糊不清的现象,影响了政策的有效落实。

2. 收缴力度不够目前,一些国有资产的收益在实际收缴过程中存在着收缴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资金流失和滥用的现象。

这给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收入。

3. 分配机制不合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利益倾斜和权力寻租等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过度依赖国有资产收入,导致对资产流失和滥用的监管不力,进一步加剧了分配机制的不公平。

四、国资收益收缴政策改进建议1. 统一的政策法规制定统一的国资收益收缴政策法规是当前改进之路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的统一管理,明确政策目标和原则,排除各种不利于政策执行的干扰因素。

2. 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国资收益收缴政策的监督与执法机制是推动政策改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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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的实践探讨摘要本文基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历史的回顾,分析了在当前分类比例上缴阶段,中央企业在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时由于分配基数与上交主体的不一致性,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不足或为负,无法正常足额上缴按照合并报表计算的应交利润,进而提出了若干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的实践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一、引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国企改革进入以管资本为主线的时代。

资本的天然属性是要求回报,国有资本收益作为国有企业对国家出资人的回报,其上缴范围、比例、用途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来自理论界和社会的关注。

本文以国有资本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即中央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上缴为例,探讨了在当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实践中,由于法定计算的应交利润以合并报表利润为基数,而实际上缴利润则通过中央企业总部即母公司,存在会计主体和法人主体不一致,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不足或为负将无法支撑按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利润计算的应交利润,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上缴应交利润的情况,进而提出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强化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执行,发挥预算管理的引领作用等实践建议,层层落实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的上缴。

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历史回顾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我国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全部上缴阶段,从建国至1978年,计划经济时代下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

二是分成上缴阶段,从1978年至1994年,改革开放后为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国有企业利润增长部分与国家进行分成,通常的分成比例为“四六开”,即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40%留存企业,60%上交国家。

三是利改税阶段,从1994年至2007年,国家分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依法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平稳推进税改减小企业压力,此阶段国有企业暂不上缴利润。

四是分类比例上缴阶段,从2007年至今,国有企业规模和效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恢复了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出台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比例等,并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分三类比例确定应上缴利润。

国有资本收益重启以来,经过几次调整,目前,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分五类执行:第一类企业为烟草企业,上缴比例为25%;第二类为石油、电力、煤炭、通信企业,上缴比例为20%;第三类为机械、钢铁、电子、运输、建筑、贸易等企业,上缴比例为15%;第四类为军工、科研设计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实践中的矛盾(一)国有资本收益来源根据《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从性质上分为以下五项:第一项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第二项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第三项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第四项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第五项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根据财政部公告信息,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10.91亿元,其中:利润收入1378.57亿元,股利、股息收入9.81亿元,产权转让收入22.53亿元。

本文以国有资本收益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即上述五项中的第一项应交利润为例,分析了应交利润上缴实践中无法正常上缴的情况及其成因。

(二)应交利润实践中存在无法正常上缴的情况根据《办法》,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可见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以合并报表利润为上缴基数。

而从《公司法》角度,公司可供分配给出资人的利润来源于公司法人实体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而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因此,在实践中,根据《办法》计算的应交利润,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上缴国家。

中央企业目前的组织架构多是集团控股型,集团总部行使管控职能,多数总部为国有独资企业,总部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总部经营活动收入、资本运作收益、所属子企业上缴利润、参股公司分红以及国家补贴等。

由于中央企业总部一般履行的是管理职能,本身的经营活动和盈余规模一般不大,部分中央企业总部由于历史原因还承担了大量债务或担保,每年面临较大金额的利息费用支出。

因此,在扣除运营费用后,多数央企总部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不大,有的甚至亏损,这造成央企总部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与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部分中央企业存在按照《办法》计算应上交国家利润,但集团总部累计未分配利润不足或为负而无法进行正常分配的情况。

同时,多数中央企业比照《办法》制定了集团公司内部收益收取制度,加之多数央企的企业层级较多,所属二级单位若也是管理平台型公司,同样将产生与上述集团总部类似无法进行正常利润分配的情况。

(三)应交利润无法正常上缴的成因分析出现上述应交利润无法正常上缴的情况,从理论上讲,是会计主体和法人主体的不一致性,加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于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无法确认除子公司分红以外的利润,造成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或为负。

从实践上讲,是当前中央企业集团内部收益分配效率和效果还不够理想,母公司所收取的下属企业分红不足,导致母公司可确认的投资收益和现金流不足以支撑整个集团公司的应交利润。

(1)会计主体和法人主体不一致。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的上缴基数以合并报表利润为出发点,从理论上讲,此种分配基数基于会计主体观,即将企业集团能够控制的所有资源虚拟为一个合并的法人集团概念。

采用会计主体观确定应交利润上缴,国家出资人可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透过整个集团组织架构所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利润,这与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资源是一致的,避免了按照单一母公司报表利润确定的应交利润过小的问题,从而有效维护了国家出资人的资本回报权益。

在实践中,基于法人主体观,应交利润的上缴主体为中央企业总部,即法律上的产权、利益权属概念。

由此可见,确定应交利润的基数是整个集团公司会计主体,其边界范围远大于单一的母公司法人主体范围。

(2)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根据子公司上交的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确认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从而导致母公司可确认的投资收益远小于按照权益法核算下按照持股比例确认的子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母公司本身运营费用后,母公司的账面可供分配利润可能不足以支撑按照合并利润表计算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

(3)中央企业体量大,内部收益管理还不够到位。

当前,中央企业集团规模大,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数量多,通常在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企业层级一般在3级以上,股权结构复杂的甚至达到10级,且境外企业和资产比重呈逐年上升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内部利润分配管理难度。

有的中央企业由于历史原因,资本结构不尽合理,存在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挂账的现象,且部分企业挂账数额较大,同时,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内部的收益分配制度执行还不到位,许多子企业以产业发展、资金缺乏为由少缴或不缴应交利润,集团总部无法及时、足额收取资本收益,导致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或为负,进而在一定程度放大了上述理论矛盾。

四、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实践建议国家在制定《办法》时应已考虑了上文论述的理论和实践矛盾,但从维护国有资本收益权益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避免按照母公司法人报表收取的利润过少,因而采用了会计主体观的合并报表来确定应交利润,体现了自上而下的对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制度性设计。

至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计量,已经有很多理论和实证研究认为成本法计量一方面避免了母公司因权益法确认的账面投资收益而产生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母公司的利润调节行为,配合合并报表提供的集团财务信息,成本法是较为合适的。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实践中的矛盾,应着力加强中央企业集团内部收益分配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层层、足额、及时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层面的资本收益收取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建议中央企业结合目前《办法》规定的分类上缴利润比例,进一步完善集团内部资本收益收取制度。

一是规定所属企业的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不低于集团总部适用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缴比例。

二是规定所属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应交利润,否则予以考核扣分。

三是规定集团内部资本收益收支两条线,集团总部的资本收益收取不得与对所属企业的资本投入进行抵销处理。

(二)不断强化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执行力度在制度执行方面,建议中央企业强化内部收益上缴力度,督促各级子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应交利润。

对于当年亏损的子企业,可参考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进行利润上缴;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子企业,依据《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可考虑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进行利润分配;对于正常可分配但未及时足额上缴利润的子企业,可在核定对其投资和运营等资金支持时进行调整。

(三)将国有资本收益列为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年度预算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源配置起到了引领性作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在资金安排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统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优先保障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资金。

五、结语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整体上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组建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将日臻完善,以往国有独资企业的国资监督管理政策和手段也将随之发生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变革。

展望未来,随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实践中,层层、足额、及时进行利润分配的制度和执行将进一步到位,按合并报表计算的应交利润与母公司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差距逐步缩小至基本相当,在此种情况下,可考虑修订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按照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作为利润分配基数,文中所述的理论矛盾也就得以解决了。

(作者单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考文献[1]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S].[2] 卢淑艳,刘永泽.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财政研究,2006(10).[3] 魏少贤.浅析如何顺利推进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J].财会研究,2009(03).[4] 刘安长.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征缴比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J].社会科学研究,2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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