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的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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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盈利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盈利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盈利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一、背景介绍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控股的,从事多种形式投资的国有企业。

这类公司通常具有相对较大的资本规模和广泛的投资领域,其盈利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增值情况。

本文将对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国有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盈利情况分析1.收入来源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多个方面。

投资收益占比最大,往往是该类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

2.成本情况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成本包括运营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多方面。

运营成本主要来自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人力成本、管理成本、营销成本等;融资成本来自债务和股权融资的利息支出、手续费等;投资成本主要指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投资支出。

3.盈利情况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来反映。

在盈利情况方面,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也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1.盈利增速下滑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盈利增速明显放缓。

与此部分公司的盈利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给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2.风险管控不到位大规模的投资活动使得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但部分公司的风险管控不到位,容易导致出现投资失败、资金损失等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状况。

3.业务结构亟待优化部分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的业务结构过于单一,过度依赖某一类投资收入。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盈利压力,也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对策建议1.提升投资收益为应对盈利增速下滑的问题,综合性国有投资公司可以通过提升投资收益来稳定公司的盈利情况。

在投资决策上,公司可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较高盈利潜力的领域的投资力度,以实现盈利的增长。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制的企业,其法律地位和作用与私营企业不同。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合规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责任担当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重要性、法律合规的内涵和实施策略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是国家资产的代表,其合规经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只有做到合规经营,国有企业才能够避免因法律问题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确保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外,法律合规还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获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二、法律合规的内涵1. 遵守宪法法律。

国有企业要始终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违背法律规定,不得利用自身权力谋取私利。

2. 严格合规经营。

国有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搞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 加强内部管理。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作,确保规范有序、合法合规。

4. 加强员工培训。

国有企业要加强员工法律意识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法律法规,自觉守法合规。

5. 加强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要审时度势,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实施法律合规的策略1. 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合规委员会或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经营活动。

3. 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要定期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4. 完善员工教育培训。

国有企业要定期开展员工法律意识培训,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员工守法合规的自觉性。

5. 加强合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合规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资资产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资资产的投资收益上缴,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安排,更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资资产投资收益。

简单来说,国资资产投资收益是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这些投资可能涵盖了多个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新兴产业等。

当这些投资取得回报时,按照规定,一部分收益需要上缴给国家。

那么,为什么要实行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制度呢?其一,这有助于增强国家的财政实力。

国家在履行各项职能,如提供公共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国资资产投资收益的上缴,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其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通过上缴收益,国家可以对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国有资本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和产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率和效益。

其三,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往往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如果其投资收益不上缴,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不利影响。

而实行上缴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这种竞争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准确核算投资收益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准确。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投资收益的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如何合理确定上缴比例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上缴比例过高,可能会影响国有企业的自身发展和创新能力;上缴比例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上缴比例。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资资产投资收益上缴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者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依法设立,国家占有部分或全部资本,并对其经营和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发展和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重要性、现状及对策等相关议题。

一、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法律合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具体而言,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优势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规经营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受到的不利影响,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维护市场秩序: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竞争,公平公正地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开展经济活动。

法律合规有助于防止国有企业通过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垄断行为等违法行为影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3. 提升企业形象:合规经营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

国有企业合乎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履行,能够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度,并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与企业合作。

二、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的现状目前,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情况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不够重视,容易发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2. 内外部监管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监管不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内部监管机制有待改进,企业内部合规审查不够严格,监督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外部监管存在漏洞,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监督不够到位,导致一些企业的合规意识淡薄。

3. 法律法规不透明:部分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信息公开度较低,对企业和相关方来说,了解企业法律合规要求存在一定困难。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法律分析
收 稿 日期 :0 1 0—2 2 1 —1 1
混合所有制经济 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 成分体现 出 来 。尤 其是 随着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深人 推 进 , 越来 越 多 的 国有企 业采 用 现代公 司治理 模式 吸 收 民间资本 和 国 际资本 , 过不 同形 式 的股权 合作 , 通 以混合 所有 制 的面 貌 出现 。这 种 多 元所 有 制 的形 式 , 非但 没 有 削 弱 国有经 济 的影 响 力 和 控 制 力 , 而更 有 利 于 国 反 有 资本 的保 值增 值 , 利 于 增 强 社会 主义 公 有 制经 有 济 的生命 力 和创 造力 。中 国石化 、 中国石 油 、 国移 中 动 等大 型 国有企 业 , 保 证 国有 资 本 控 制 力 的前 提 在 下, 都采 取 了多 元 化 的 战略 模 式 , 收 了多 方 资 本 、 吸 技术 和 人才 , 断实 现企 业 的发展 壮 大 。因此 , 不 我们 应 当 以更 加 开 放 和 发 展 的 眼 光来 看 待 今 1 国有 3的
企 、 。 I①
作者简介 : 赵
会学、 宪政 理 论 。
坤 (9 4一) 男, 18 , 安徽 颍上人 , 南京师范大 学法 学院 20 0 9级 法学理论 专业硕 士研 究 生, 究方向为 法律社 研

当然 , 作为利润上缴之义务主体 的国有企业 , 向的仍 是“ 指 正统 ” 国有企业 。根据利 润上缴 的相关规定 , 的 收缴 对象主要 是
关键词 : 国有 企业 ; 润 上 缴 ; 度 建 设 ; 会 监 督 利 制 社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2 D 2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3 1 (0 2 O — 0 1— 6 17 3 8 2 1 ) 1 0 4 0

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解析

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解析

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解析简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其合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进行解析,探讨其重要性、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对维护国家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规管理能够确保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减少违规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同时,合规管理也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合规管理面临的挑战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有企业庞大的组织架构和复杂的经营活动增加了合规管理的复杂性。

其次,缺乏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和专业知识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政策法规的频繁变化和不确定性也给合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应对策略为了有效管理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1. 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应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其与企业运营相适应。

合规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合规培训和意识教育: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合规操作技能。

3.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风险。

这包括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的体系,确保合规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

4. 加强内外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对合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手段进行,外部监督可以通过独立审计、监管机构等进行。

5.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国有企业应注重合规文化建设,倡导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理念,形成良好的合规氛围。

这需要企业领导的示范引领和全员参与。

结论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应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难点分析和建议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难点分析和建议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难点分析和建议作者:严晓玲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6期摘要:央企2007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开始恢复国有企业红利的上缴。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资本收益理应全民共享。

然而,国有资本收缴比例偏低、总体上仍属于体制内循环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全体人民并不能享有国企红利分配收益。

为此,必须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使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利润上缴;国有企业分红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9 -02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民众热议的问题。

事实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经历了多次改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统分统销,利润上缴100%,而后逐步过渡到1984年的利改税制度,以税收替代了利润,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到了1993年,改为上缴部分按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留给企业,国有企业经历了十三年不用上缴红利的年代,2007年才开始恢复国有企业红利的上缴。

由于2007年以来国有资本收缴比例偏低,因此,对于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的呼声越来越高。

直到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

此消息一传出,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激烈的讨论。

虽然《决定》给出了最新的参照,但30%的比例还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企利润的改革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就单单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来说,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国企红利改革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

今后对国有资本收益比例的研究仍会继续下去,并且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难点分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国企的管理体制改革,更是关系到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国资委某位领导在被采访的时候回应道,国企上缴的利润不应该大幅度提高,原因在于,第一,母公司可支配的利润仅仅占到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下;第二,国企在增加创新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改革等方面仍需投入巨额资金。

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分析

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分析

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分析作者:晖摘要:近几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的探讨越来越多。

文章对我国国企改革和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随着国企要行与其他企业一样的所得税收后,国企基本上就把全民股东甩在了一边。

忘记了其经营本质是人民回报经营成果。

文章指出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问题,以提出对国企利润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利润;分配2005年10月,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专家高路易(Louis Kuijs)、高伟彦(William Mako)、春霖在其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中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向分红。

该报告一出台,就将国有企业重新恢复红利上缴制度的话题推向世人瞩目的焦点。

据不完全估计,2004年全国13.6万户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368.8亿元,其中160多家中央直管企业实现利润4673.1亿元,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的63.4%。

2005年全部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突破9000亿元,比上年增长25%,中央企业实现净利润6276.5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

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16224.2亿元,实现净利润11690.9亿元,分别增长4.6%和3.7%。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2014年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2014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375.43亿元,增长36.1%。

一、国有企业发展和巨额企业利润的来源国有企业改革历经4个阶段:1、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迈出了“放权让利”的第一步,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利润提成、承包租赁等方式使得国有企业的活力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2、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开始,到中共十五大召开。

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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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合规性[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体制僵化的问题,我国政府开始进行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并从1994年开始,大多数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再上缴政府。

这些措施对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不管是从所有制层面、产权角度还是从法制法规上来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存企业都是极不合理的。

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发展到今天,政府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获取投资收益不仅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励企业开拓创新为目的,不断进行放权让利的改革,直到1994年,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提出“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即决定在一段时期内不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

但一直到现在,这一利润分配模式仍没有改变,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人民或其代表——国资委或政府不仅没有得到投资收益,甚至投入大量成本也没有收回。

到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的利润达6446亿元,而2006年1月~11月,这一数字已达7212.4亿元,这一不合理现象开始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

一、国企税后利润留存企业的历史背景分析1978年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实行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体制,国有企业必须将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投资以及弥补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

这一制度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约束太死,激励不够,使国有企业发展越来越艰难。

为改变这一状况,随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78年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国务院《工业三十条》的颁布,开始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下放,1979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扩权文件。

这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对国企放权让利上,特别是利润分配方式上。

如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提出“为了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明确规定了利润留成的用途、比例核定等。

随后在1983年、1984年分别进行了两步利改税,80年代末又实行了承包制。

这一系列改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有问题存在。

进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改革后,国有企业的资本仍然由国家财政直接投入,并由国家各部委直接控制,企业自主筹资权仍然受到限制,资本结构单一,特别是利改税后在分配关系上所体现出的国家企业所有者身份和行政管理者身份“合二为一”,企业留利水平低下,在1983年“拨改贷”之后,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逐步上升,经济效益逐渐下降,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而在承包制中,承包经营者为了获得即期的经济效益,常常对国有资本进行“掠夺式”经营,存在“包赢不包亏”的问题。

[!--empirenews.page--] 于是进入90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围绕转机建制和战略重组来进行,并于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此基础上,在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要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但“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于是从1994年到现在,我国财政收入中企业收入一直为零。

从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模式的沿革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直到后来的利润基本留存企业是由当时的经济情况决定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都都在不断改善,利润分配模式也应该随之
改进。

而作为“过渡措施”利润留存企业的办法却十几年没变,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现在的情况已经要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的合规性分析 1.理论依据(1)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兴办这样的企业没有任何价值。

而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

当这部分利润上缴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不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很好的体现,而且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了其存在的真正价值。

(2)从产权所有权角度来讲,国有资本产权属于公有产权,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初,在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即已明确提出的概念。

并提出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而现代产权概念更明确的定义是: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做的制度安排。

但是现阶段的情况是,政府或说国资委作为人民的代表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却不能享受收益权,这是极不合理的。

而部分企业认为产权不归自己,没有动力追求利润,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那么,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角度来讲都无法解释“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更无法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这里要批驳的一种观点是不少国企领导人眼里“税即是利”的观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资源具有索取权的权能分两种,一种是政治权力,一种是所有权。

而税是基于国家政治权力及其派生出来的对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权,利是基于国家(国资委)代表人民对国有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索取权与支配权。

完全不一样的权能,体现的分配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而且从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来讲,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下,说到底国有企业也只是众多市场主体之一,如果国有企业长期实行利润留存的分配模式,就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优势地位,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empirenews.page--] (3)从法制法规角度讲,《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利润分配在一些人眼里似乎是把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但是基于前面论述的两点原因,也同样应该上缴利润。

而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说国资委只是企业众多股东中的一个,按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理由不接受企业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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