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法律权威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是严重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词】法律权威缺失维护当代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步摆脱了人治权威的阴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就决定了我们必然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轨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正义,使各种对立的紧张关系趋向平衡。
只有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对法律充满敬意,并自愿将各种争端交由法律来裁决。
一句话,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
只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国泰民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已经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和追求已达到了空前强烈的程度,这同样在客观上对树立法律权威提出了现实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问题,我国目前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法治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权威的缺失还比较严重,为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当前法律权威的缺失,及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法律旨在提供一套规则和标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
本文将对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案。
1. 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法律文本往往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言,导致大部分公民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此外,应该提供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的解释通常由法官、法学家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使得公众对法律真正含义的理解产生困惑。
改进方案:为了减少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可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由该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指导。
此外,加强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是减少主观性的重要途径。
3. 衡平原则的不确定性衡平原则是法律解释中常用的原则之一,用于判断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决策是否公正合理。
然而,由于衡平原则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学家往往会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和决策,导致衡平原则的应用不确定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衡平原则的确定性,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判断准则,以规范其应用和权衡过程。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推动对衡平原则的研究和深化,以提供更统一和具体化的指导。
4. 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演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从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
而且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与使用,对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
从而改变以往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的现象,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但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五年多来,对此法的贯彻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现状,也反映了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的艰巨性。
一、存在的问题(一)社会宣传不到位我国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实施,与广大公民是否知晓密切相关。
开展宣传是培养人们语言文字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
虽然每年的九月都会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但是,距人们普遍树立语言文字的法律信念,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办事和捍卫我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纯洁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以某法律高校为例,笔者曾针对毕业生作过调查,调查的400多名学生中有近40%不知道该法的存在或不能准确说出该法的名称。
另据中国语言文字网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14166名网民中,7456人知道或知道一点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为“推普宣传周”,占52.63%,6710人没听说或不知道,占47.37%。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2-0080-0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6)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
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权力法治;违宪审查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
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
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
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
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
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一是政治权力的原初属性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抹煞的。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然而,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护人,也可以伤人。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

者 , 全 国人 民权 利 之保 证 书 也 。 可 见 , 法 最 乃 ” 宪 主要 、 最核 心 的价 值 在 于 它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宪法 自产 生 以来 , 然其 调整 范 围不断 扩大 , 虽 作用 不 断强 化 , 是 , 但 宪法对公 民基本权 利 的保 障作 用始 终 居 于核心 地位 。宪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保 障作用 是 宪法 最 原 初 的 作 用 , 是 宪 法 永 远 不 能 抹 杀 的作 也 用 。 由此 可见 , 民基 本 权 利保 障是 宪 法 的 核 心 , 公 是宪 法 的一块 价值基 石 。宪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确 认 , 从立 法上 反映 了公 民在 国家 生活 中的地位 , 是 从 而体 现 了国家 的本 质 。因 而 , 保证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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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写着人 民权 利 的纸 。 陈独 秀 也认 为 : 宪 法 ” “
18 9 2年颁 布 以来 , 通过 宪 法修 正 案 、 法 、 改 法 律 立 修 等途 径 , 我 国对公 民的基 本权利 的保 障 日趋 完善 。 使
因此 通过 政府 的积 极努 力 , 国 2 我 0多年来 在公 民宪 法 权 利保 障上 取得 了 巨大 的成果 。 我 国现行 宪法 虽然 对公 民的基本 权利 的保 障 比 前 几 部宪法 有 很大 的进 步 , 是 也 还 存 在 着 不少 问 但 题 。首先 , 当前 宪 法 对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保 障 存 在着
界各 国 的宪 法 均 非 常 注 重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保 障 问 题,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保 障 体 制 的完 善 程 度 不 仅 反 映 着 一个 国家 的 民主化 进 程 , 而且 象 征 着 法 制 的完 善 程度 , 它直接 关 系 到一 个 国家 的 法律 文 明程 度 。因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石晨【内容摘要】在现阶段背景下,宪法权威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尤为突出,其具体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使得每个公民都能自发地去恪守和遵循宪法的内容和规定。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宪法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宪法权威的构建即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必要性和充分性。
宪法身为具备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典,不只是要从形式上去解读其基础性地位,更要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实践上着手,即从实质上来诠释宪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至上;宪法意识【作者简介】石晨(1994 ),女,辽宁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和及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皆离不开宪法的基本内容与原则。
法治模式的构建在保证社会各项事务有序进行的同时,更是彰显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需要把构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作为其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增强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肯定与信任,积极提高公民个人的自身素质与本领,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切实可行的推动与进步。
由此,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如何使得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的建构,需要通过哪些方式来有效推进,即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及现状(一)宪法权威的内涵。
我国宪法典中,清楚阐明了其根本法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其具备的最高法律效力。
在学术研究上,不同学者对宪法权威内涵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权威是指宪法的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在于神圣性、稳定性以及救济性和正当性等具体表象之中。
详细地说,即要求宪法始终在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其支配性、基础性作用。
且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律以宪法的内容和规范作为其行为准则,切不可以道德、习惯、国家政策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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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
如果说我国1982年宪法是“改革宪法”的话,那么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的现行宪法可以说是“宪政宪法”,因为其具有明显的宪政价值取向。
首先,现行宪法重新确认了民主原则;其次,现行宪法首次确立了“法治”原则;最后,现行宪法完善了人权的内容。
我们肯定了中国现行宪法的宪政价值取向,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部完美无缺忠实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宪法。
中国现行宪法由于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它所体现的立宪思想、立宪原则、社会发展模式与思路、基本价值观念等仍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宪法
的重要缺失进行分析。
一、现行宪法政治性、政策性、纲领性规定过多,致使宪法缺乏法律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宪法是“政治性特别强的法律”。
所以就宪法的任务、内容、功能而言,宪法无疑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强的政治性。
但是,宪法酋先应是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我们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偏重于政治性而忽视其法律性。
因而在制定、修改宪法时,往往把许多政治性、政策性的内容装入宪法,使宪法充满时尚化的政治语言。
我们通过对现行宪法的内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无论是序言还是具体章节中,都有大量政治性内容。
比如在总纲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发展医疗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等政治性条款。
现行宪法的政治性还体现在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取向,这突出表现在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方面。
据统计,1982年宪法总
纲共32条,其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就有13条。
另外,从对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来看,基本上是政策变更为动因,同时又冈政策变化而对宪法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所以,现行宪法的几个修正案。
都涉及或者是主要涉及了经济政策的内容。
如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只有2条,但都是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1993年9条宪法修正案中有5条是关于经济政策性的;1999年修究,有关经济
政策的内容也占了一半,如提升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重新确立新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等等。
即使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政策的内容也不少。
与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内容相比,我国宪法的“法律味”显得严重不足。
这使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则、原则、形式规范的内容政治化了,使宪法缺乏法律的规范性。
宪法缺乏规范性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实现宪法司法化,宪法长久处丁•虚置状态的主要原阕。
二、现行宪法的人权宣示和保障缺位。
致使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其最终日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而我国现行宪法却“没有把修宪的重心放在公民直接权利的宣示和保障上”。
所以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不能适应或满足公民现实的权利需求, 其具体表现有:其一,我国公民权利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易造成人们解读上的歧义和适用上的不知所措。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当然,宪法规范的明确性主要应以规则来体现,并且只有规则才能做到肯定、明确。
而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修宪时也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规制也不例外。
宪法既然是“人权的保障书”,权利的界限和权利的保障都需要在宪法中加以明确。
宪法对公民权利不作具体规定,而只以“确认原则为限”,权利的种类、范围和界限不明确,保障公民权利就只会是一句话,而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就不会受到制止和惩处。
其二,我国现行宪法权利体系的某些内容缺乏科学性,逻辑分类缺乏严密性。
比如说生存权、发展权、自决权等国际人权斗争的最新成果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反映,国内根本法与国际法的效力关系问题没有载明,对公民的平等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分类有悖于国际人权学说的通例。
其三,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过多。
尽管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列举是不完整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则是充分的。
比如第五十一条只是单方而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单从字面推敲,此规定就有过于拔高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而压制与之对应的这一方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之嫌。
逻辑上看,也应当同时有相反之规定本条才算完整、自恰。
其四,关于人权保障制度设计的缺位。
人权保障制度的优劣细密与否总体上决定了宪法的正当与否,宪法获得认同可能性的大小。
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没有其他制度的规定,但人权及其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却须臾不可或缺。
就宪法文本来看,现行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几乎是缺位的,所以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三、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定不够明确,致使宪法对权力控制乏力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
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以必要的权力,还应当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授予权力的目的是为r『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从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价值上看,现行宪法的很多规定还很不尽如人意。
具体表现在:其一,现行宪法主要的内容是突出权力宣示而极少权力规则和权力牵制规则。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仅有的几条权力牵制规则又由于缺少程序规范而成为空文,从而造成对权力控制的乏力。
具体表现在现行宪法对国家只授权,不限权。
宪法总纲有32条,其中24条的主语是国家,8条的形式主语不是国家,但逻辑主语仍然是国家。
这等于给国家授予了无限多的权力。
其二,现行宪法在规定各国家机构的权力时,仍然遵从了“只授权、不限权”的思路。
比如,宪法第62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共计14项权力,还惟恐挂一漏万,又加上第15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这样的概括权力与前14项列举权力相结合,等于宣告全国人大的权力没有范围、没有边界、无所不包。
至于行使权力的程序、方式和条件,则只字不提。
同样,宪法第67条除了列举全国人大常委
会共计20项权力外,仍嫌不足,也加上了概括授权的第21项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人可能会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可以享有无限权力。
的确,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在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掌握的权力最大,但它再大也大不过人民本身,它的权力不仅可以也完全应当服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另外,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的权力的规定同样如此。
“在牵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法治的要义是:有授权必有控权。
掌权者万万不能…行者无疆’,必须恪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归。
权力支配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只能造就人权缺位、权力本位的宪法。
”
正是由于现行宪法存在如上缺陷,所以耍完善现行宪法,使现行宪法从政治宪法走向宪政宪法。
为此重点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提高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其次,增加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条款内容;另外,进一步完善宪法权力牵制体制和公民权利的内容。
最后,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定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避免列举国家无力实现的乌托邦式的目标,相反,它应当把焦点放在最低限度的制度与权利上;二是应当“致力于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对于更具特殊及执行细节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含糊事项,则假定可由宪法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以处理。
”这样就可以保证宪法内容和结构的稳定性,使宪法真正成为实现宪政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