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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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1 总则 (4)1.1 基本要求 (4)1.2 主要内容 (5)2 发卡机构管理 (5)2.1 发卡机构准入要求 (5)2.2 备付金管理 (5)2.4.1 开立账户 (6)2.4.2 备付金银行 (6)2.4.3 备付金原则 (6)2.4.4 账户变更和撤销 (6)3 制卡厂商管理 (7)3.1 制卡厂商准入要求 (7)3.2 安全及风险调查 (7)4 受理商户管理 (8)4.1 谨慎发展的商户 (8)4.2 禁止发展的商户 (8)4.3 商户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9)4.4 风险分级 ............................................................................................................................... 1.04.5 受理终端 ............................................................................................................................... 1.15 卡片管理 ............................................................................................................................................ 1.15.1 基本要求 ............................................................................................................................... 1.15.2 主要内容 ............................................................................................................................... 1.16 交易管理 ............................................................................................................................................ 1.26.1 基本要求 ................................................................................................................................1.26.2 交易加密 ................................................................................................................................1.26.3 终端加密 ................................................................................................................................1.36.4 传输加密 ................................................................................................................................1.36.5 密钥管理................................................................................................................................. 1.46.6 风险交易监控....................................................................................................................... 1.46.6.1 系统侦测..................................................................................................................... 1.46.6.2 人工筛选..................................................................................................................... 1.56.6.3 现场核查..................................................................................................................... 1.57 数据安全管理....................................................................................................................................1.57.1 基本要求 ................................................................................................................................1.57.2 数据备份 ................................................................................................................................1.67.3 数据保管 ................................................................................................................................1.68 业务操作管理.................................................................................................................................... 1.78.1 基本要求 ....................................................................................................................... 1.78.2 权限设置 ................................................................................................................................1.78.3 操作管理 ................................................................................................................................1.88.4 清结算管理............................................................................................................................. 1.88.5 差错调整................................................................................................................................. 1.88.6 档案管理................................................................................................................................. 1.99 系统运行管理 .................................................................................................................................... 1.99.1 基本要求........................................................................................................................ 1.99.2 网络安全................................................................................................................................ 2.09.2.1 网络访问控制............................................................................................................ 2.09.2.2 网络信息加密............................................................................................................ 2.09.2.3 网络安全策略............................................................................................................ 2.19.3 生产设备和系统................................................................................................................... 2.19.3.1 系统权限 ..................................................................................................................... 2.19.3.2 操作安全 ..................................................................................................................... 2.29.3.3 机房管理..................................................................................................................... 2.39.4 程序管理 ................................................................................................................................2.39.5 应急故障处理....................................................................................................................... 2.4为了推动预付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方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受到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欢迎的支付工具,它提供了便捷、安全和灵活的支付方式。

然而,正因为其广泛的应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难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和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发行机构的管理要求1. 发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验,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

2.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发行机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发行区域等信息,并按时更新相关数据。

4. 发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1. 发行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区域。

2. 发行机构应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消费者。

3. 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购买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有效期、充值方式、使用限制等。

4. 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充值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1.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则和限制,不得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金融工具、逾期债务的履行方式等。

2. 持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出现异常情况或遗失时,应立即向发行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3.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妥善保管卡片和相关信息,避免因卡片泄露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行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发行机构的合规运营。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预付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方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收取消费者资金,消费者在指定范围内按照约定方式消费的卡片。

1.4 发行方开展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二、预付卡的发行与销售(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1)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2)预付卡的发行价格、充值金额、赠送金额、消费规则;(3)预付卡的退卡、换卡、挂失等售后服务的具体办法;(4)预付卡的资金管理方式、安全保障措施。

(1)未经审批擅自发行预付卡;(2)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卡;(3)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4)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发行金融产品。

三、预付卡的使用与保管3.1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应当按照发行方明示的规则使用预付卡。

3.2 发行方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预付卡消费服务,确保消费者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预付卡。

3.3 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防止丢失、被盗刷等情况发生。

若预付卡丢失或被盗刷,消费者应及时通知发行方,按照发行方规定办理挂失、补卡等手续。

3.4 发行方应当在预付卡到期前,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消费者及时使用预付卡余额。

四、预付卡的资金管理4.1 发行方应当将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单独管理,不得用于发行方自身的经营或者其他用途。

4.2 发行方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的安全。

4.3 发行方应当在预付卡到期后,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退还剩余资金。

退款时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5.1 发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市场秩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5号【发布部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日期】2013.01.23【实施日期】2013.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5号)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成员单位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引导成员单位规范经营,增强成员单位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预付卡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指引》已于2013年1月22日经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规范经营,增强支付机构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是指支付机构为实现业务经营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健全部门和岗位设置、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对预付卡业务流程进行有效控制、全面监督的动态过程。

第六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一)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制衡约束、有效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形成科学合理的预付卡业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二)制定预付卡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客户资金安全、业务系统运行连续稳定;(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内部监督,提高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理能力;(四)切实保证预付卡业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服务质量。

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

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

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预付卡是指在消费者付款前,事先支付一定金额给发卡机构,并获得卡片、电子卡等实物或电子形式的储值凭证,以便在指定的商户、服务机构进行消费支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高预付卡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行机构管理1. 发行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并向相关部门申请预付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预付卡发行管理制度,明确预付卡的发行范围、金额、有效期等重要事项。

3. 发行机构应保证预付卡的真实、准确、完整。

预付卡上必须标注发行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4. 发行机构应加强对预付卡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预付卡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三、销售管理1. 销售预付卡的商户应具备营业执照,并向相关部门申请预付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商户在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预付卡说明,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卡费用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购卡凭证。

3. 商户不得销售无法追溯的预付卡,预付卡必须能够进行有效的账务清算和交易跟踪。

4. 商户应建立预付卡销售记录,对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报送,保证销售信息的及时、准确。

四、预付卡使用管理1. 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根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消费支付,不得超过卡内余额。

2.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防止遗失、被盗或他人冒用。

3. 持卡人在发现预付卡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发行机构报告,并尽快冻结预付卡。

如发行机构确认预付卡被盗用,并采取措施冻结卡内金额,预付卡持卡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 发行机构应建立预付卡挂失报备机制,及时处理挂失预付卡的用户申请,并防止挂失预付卡的非法使用。

五、退卡管理1. 持卡人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有权按规定申请退卡。

预付卡的退卡手续费由发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预付卡销售时进行明示或告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5号) 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成员单位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引导成员单位规范经营,增强成员单位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预付卡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指引》已于2013年1月22日经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规范经营,增强支付机构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是指支付机构为实现业务经营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健全部门和岗位设置、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对预付卡业务流程进行有效控制、全面监督的动态过程。

第六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一)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制衡约束、有效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形成科学合理的预付卡业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二)制定预付卡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客户资金安全、业务系统运行连续稳定;(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内部监督,提高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理能力;(四)切实保证预付卡业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服务质量。

预付卡管理制度

预付卡管理制度

预付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的信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于预付卡发行机构、使用单位和个人。

三、预付卡的定义预付卡指的是一种在预先支付金额的基础上发行的可用于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卡券,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卡、消费券、礼品卡等形式。

四、预付卡的发行1、发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预付卡发行资格,并严格履行发行程序。

2、发行机构应当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兑换方式等具体规定,并对预付卡进行编码、登记、备案等管理。

3、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将发行的预付卡信息及时报备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备案和备案准备工作。

4、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的发行和兑付资金安全。

5、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服热线,提供预付卡的使用咨询和投诉服务。

五、预付卡的使用1、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守预付卡的使用规定,不得超出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2、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预付卡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付卡的兑现和变现操作。

3、预付卡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预付卡的使用规定,及时兑现或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4、预付卡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限制预付卡的使用和兑现,不得拒绝或延迟预付卡的兑现。

5、预付卡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的有效使用和兑现。

六、预付卡的管理1、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的管理制度,包括预付卡的核销、兑现、挂失等具体规定。

2、发行机构应当对预付卡的兑现进行及时核销,保留好兑现凭证,并建立完善的备案和备案准备工作。

3、发行机构应当对预付卡的挂失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预付卡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4、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风险问题。

5、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预付卡进行清理和整理工作,确保预付卡的信息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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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业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预付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商业企业发行、仅用于购买该商业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

第五条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办理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便捷、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行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十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由购卡人持有并使用。

本办法所称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十一条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5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1000元。

第十二条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可以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不能赎回,可设置有效期。

有效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预付卡应在卡面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行机构法人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对设置有效期的预付卡,还应标识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10张以上(含)不记名预付卡时,应使用实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购卡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对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购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预付卡卡号、金额、购买日期。

记名预付卡应按购卡人分户记载。

第十六条发行机构应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并与记名预付卡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

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三)发行机构向购卡人或持卡人提供预付卡发行、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四)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机构应在收到购卡人的货币资金后交付等值金额的预付卡,并向购卡人出具购买凭证。

购买凭证应载明购买日期、购买金额、预付卡卡号等事项。

第十八条发行机构不得在发卡环节以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之前向购卡人开具商品或劳务销售发票。

第十九条发行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渠道发行预付卡,也可通过中国邮政网点、中国旅行社营业点、大型商场和超市等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网点渠道销售预付卡,但发行机构应要求销售合作机构缴纳保证金,并在收妥合作机构代收的客户资金后激活卡片。

发卡机构与销售合作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发卡系统。

第三章受理第二十条发行机构应为预付卡持卡人提供良好的受理服务,包括建立安全、高效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及一定的特约商户网络等。

第二十一条发行机构应对所发展的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二条发行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二)协议有效期限;(三)协议终止条件;(四)协议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五)受理终端保管及使用要求;(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七)交易数据保密要求;(八)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责任;(九)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方式;(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行机构应向特约商户提供预付卡受理终端及操作指导,保证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

预付卡不得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上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特约商户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告知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并按协议要求受理预付卡。

第二十五条通过预付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交易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交易日期和交易序号;(二)交易类型;(三)预付卡名称和卡号;(四)特约商户名称或代码;(五)交易金额;(六)其他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机构应通过受理终端返回交易处理结果和交易金额,并采取交易终端打印、交易终端屏幕显示、交易设备发音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打印纸质凭证的,特约商户应当要求购买人在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特约商户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八条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应事先约定结算事项。

约定的结算事项应包括日切时点、结算周期、差错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发行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和赎回第三十条预付卡不得用于提取现金、向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向其他支付机构账户充值和转账。

第三十一条预付卡可通过缴纳现金、银行转账、同一发行机构预付卡充值等方式进行重复充值,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预付卡存储上限。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向记名预付卡充值。

不同发行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不得相互充值。

第三十二条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行机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以方便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预付卡要求换发新卡的,发行机构应予以换发。

第三十四条发行机构应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应向发行机构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挂失只能由本人进行。

第三十五条发行机构应支持持卡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查询预付卡余额、交易信息等,并至少提供一种24小时查询渠道。

第三十六条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向发行机构提出申请。

发行机构应按卡内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予以赎回。

持卡人应持预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行机构办理赎回手续。

不得代理赎回。

第三十七条发行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网点提供赎回服务,提供赎回服务的网点应不少于开展发行业务网点的50%。

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与发行业务营业时间一致。

第三十八条发行机构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时,应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九条同一持卡人当日累计赎回金额超过5000元的,发行机构应将超出金额划转至持卡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发行机构应制定专门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和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并于预付卡业务开办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发布后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发行机构应合理控制其预付卡发行规模,最近90天内预付卡备付金日均余额不得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10倍;不得超过流动资产的10倍;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2.5倍。

第四十二条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预付卡赎回、手续费结转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行机构不得从预付卡备付金中支取现金。

支付用于预付卡赎回的小额现金除外。

第四十三条发行机构应及时将特约商户名称、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和账号、约定的结算事项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备案。

发行机构应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存管银行提供预付卡发行和交易明细信息。

第四十四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采取有效、合理的方式,对预付卡交易及存放在本机构的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

对支付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存管银行应予以拒绝;发现备付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发行机构发生机构负责人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变更、存管银行或存管协议变更、因突发事件导致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等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行机构应建立并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不可抵赖。

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预付卡业务的连续性。

第四十八条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功能,记录购卡人、代理人、特约商户信息资料和预付卡业务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和不可抵赖。

发行机构同时发行记名和不记名预付卡的,应对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分别管理。

第四十九条发行机构应当确保预付卡储存介质的唯一性,防止预付卡被伪造、变造。

第五十条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卡人、代理人和特约商户资料、协议、交易记录等档案资料。

相关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五十一条发行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预付卡内的资金,不得停止持卡人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发行机构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公告以下事项:(一)发行机构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原因;(二)发行机构终止预付卡业务的时间;(三)发行机构办理预付卡赎回的场所和时间;(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结清债权债务的方式和时间;(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对发行机构的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五十四条发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等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查、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信息资料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为购卡人开具发票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办理预付卡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的;(八)泄露购卡人和代理人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及特约商户商业秘密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预付卡业务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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