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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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3]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02【实施日期】200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7号2003年4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计委拟订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员。

依照本办法组织稽察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巨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违规用地、违规招标、违规开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2016年开始建立了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制度。

2. 稽察制度的意义及背景稽察制度是指通过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取证等方式,查明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证据,以便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处罚结果。

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稽察制度的意义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稽察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探索,2006年初步建立稽查工作制度,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大棚房”整治和规范行动,这也标志着我国将稽察制度正式引入到重大建设项目中来。

3. 稽察制度的内容和流程稽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理稽查、稽查派驻、稽查整理和稽查报告。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环节的内容。

3.1 受理稽查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问题、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被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2 稽查派驻如果经初步审查,需要进行稽查的话,将会对相关部门进行派驻。

稽查组在派驻时,应向相关单位说明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及稽查时间等,协调好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3.3 稽查整理稽查组将对相关单位的用地规划、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安全环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逐一进行调阅和整理。

3.4 稽查报告最后,稽查组将根据实际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情况:将所有受理稽查的问题都进行清单式的简要列举,并说明已经完成的稽查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5年7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融资,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稽察,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稽察人员,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下列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二)利用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三)利用国家安排的国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四)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六)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自治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特派员、稽察助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助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本部门公务员中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稽察要点及方法介绍

项目常见问题及分析
问题分析--建设程序
1、建设程序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未按各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项目,应该简化 程序的未简化,不应简化程序的却简化了程序:如有 的要求简化程序后只要求审批规划建设方案和初步设 计,实际执行中依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 有的要求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项目,实际执行中却少 了其中某些环节,有的少可研报告,有的缺初步设计 和概算等。
稽察内容
• 全过程稽察:项目建设前期、实施、投产全过程 • 建设程序:项目报批、计划执行等方面 • 实施各环节: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等管理, 工程施工和监理,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 用和财务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结算、 • 投产:财务决算、工程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后评 价等环节。
第二部分

稽察工作方式
稽察工作一般有几种类型:
• • • • • • •
专项稽察: 经常性稽察: 个案(单项)稽察: 举报核查: 领导批办事项: 专项检查: 重大问题调研:
稽察工作程序
• • • • • • • • • • • 确定稽察目的、目标、任务 选择具体项目,编制总体稽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发出稽察通知书 成立工作组,研究具体稽察工作方案 现场检查: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沟通情况 交换意见 撰写稽察报告并上报领导 反馈决策部门意见和建议 下发整改通知或稽察意见书 跟踪检查和复查整改情况 研究规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问题分析--建设管理
3、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 未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 ② 未严格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 ③未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 ④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 ⑤工程现场管理不规范; 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
问题分析--招投标
4、招投标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 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 ②应实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公开招投标 ③邀请招标未经批准 ④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⑤手续不完备 ⑥其他招投标不规范问题。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 2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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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

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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