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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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具体内容如下:1.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2.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 支付期限: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4. 责任追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5. 合同补签:用人单位在发现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6. 合同内容: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权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9.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争议解决: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劳动合同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阐释」本条就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少于一个月但反感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订颁布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创建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存有一些用人单位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保护金、福利等应付费用。

用人单
位延期支付,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有的应付费用性质并支付利息。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须由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又须遵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守法使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得瞒着劳动者而秘密解除劳动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先交纳或抵偿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费用,也不
得把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当成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期间不能超过 15 个工作日(即 3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从迟延支付款项之次日计收日常利率的 5 倍的
利息。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款项,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
动者支付款项,并向劳动者支付实 longue 利息。

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严重后果。

依据《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嫌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
权益,可能被处以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欺骗劳动者的情节
严重的,处以轻微行政处罚,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
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给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将合同续订的条件、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予以明确。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视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的制定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依法进行合同续订谈判。

通过提前30日通知的方式,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时间来寻找新的
工作机会或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合作协议,从而避免了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面临失业的窘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通知期限为30日,这是合理的。

30日的期限长短适中,既能给劳动者足够的时间准备,又能保证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有充分的时间来评估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通知期限过短,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找到新的工作,增加了其失业的风险;如果通知期限过长,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长时间的员工工资支出。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明确合同续订的条件、期限和劳动报酬等。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平、合理,并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续订条件和劳动报酬,以便与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谈判。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保障,确保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协议。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第82条: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确定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来确定。

3. 违约赔偿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
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4. 违约责任的免除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违约方责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
履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违约责任的追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
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6. 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违约责任的时效
守约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

逾期未提出追究的,视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我们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行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应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不应该只孤立考查该条款规定本身,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立法精神进行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一、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 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2.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用人单位在意识到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尽快补签。

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五、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

用人单位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七、劳动合同的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公示,以便劳动者了解和监督。

八、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通过上述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主动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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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2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释义】本条是对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

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电力的价款即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程。

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电费,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约定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l)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干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干分之三计算。

目前,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随着电力供应的逐步市场化和利用非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现象的大量增加,双方当事人可能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以补偿供电人因不能按期收回电费所受的损失。

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此逾期利息应只具有补偿性。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

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

但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该期限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

此外,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

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

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是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2月8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劳动二倍的月工资。

在上面的例子中,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两个月的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再加上第一个月的工资,到12月8日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一共要支付该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2100元。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

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XX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XX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XX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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