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6篇)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____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____元以上,使用期限在____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____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
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扣除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一、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及有关医疗、教学、科研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价值在二百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范畴,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器械仓库会计负责建立明细账。
由器械科长把关,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出入库、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手续。
对调入、损赠或自制加工设备,亦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凭证或管理作价,载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内。
三、各科增加设备时,均应事先按规定做出计划,经门诊主任审批后,方可购置。
四、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需无偿调拨或折旧作价处理时,须报门诊主任审批。
五、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多余的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六、器械仓库每年应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由器械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并追究责任。
七、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参照《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八、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
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理。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未经批准不得将仪器带往外地修理。
十、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门诊主任批准,方可借出。
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保管。
十一、各种仪器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按科技档案由器械科建立档案,每年向医院档案室移交归档。
各科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器械科和有关科室,如因操作维修需经常使用的,可复印副本。
十二、仪器室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医院固定资产是医院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服务、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和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是反映医院经济实力、规模大小和医疗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加强资产保护,维护医院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价值在500元以上并能依法取得和鉴定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第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使用、保养、维修、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财产管理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任命,承担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决策职责。
第七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经过考核和聘任,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管理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第九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医院的发展需求和资金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新购置或更新。
第十条医院各科室或单位在需要新增或更换固定资产时,应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采购方案和预算。
第十一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科室或单位的申请,对固定资产的采购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预算情况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医院固定资产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医院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科学合理的配置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医院固定资产采购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款、交货期限等要求,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医院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章资产登记第十六条医院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资产登记,包括资产的分类、编号、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固定资产登记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关登记凭证的保存。
第十八条医院固定资产登记应及时更新,对新增、报废、报损、调拨等情况进行登记。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价值,确保医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固定资产主要指由医院购置,用于长期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一定期限内带有使用价值和原形不变的非流动资产。
第三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先进行购置审批,然后实行登记、使用、维护、保管和清查,做到分类管理,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购置审批第四条医院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填写购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购置依据和技术指标。
第五条购置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购置。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购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应明确,审批标准应统一和公开,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登记第七条医院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将其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八条医院固定资产的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原值、取得方式、供应商、入库日期、采购合同编号、使用部门、存放位置等。
第九条医院固定资产登记审批应进行核对,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的使用与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存在问题或需要进行检修或更换,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医院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五章维护保管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维护保管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巡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六章清查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确认固定资产的存在与状态。
清查应实行全院范围的盘点,结果应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清查人员应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填写相应的清查报告。
清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行为,保障医院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以下五大类:(一)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医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类: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疗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类: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图书类:指医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类: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第六条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采购质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采购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采购设备的必要性、技术参数、预算金额等。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质量、售后服务、培训等内容。
第九条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合规。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保管应设立专门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固定资产盘点和处置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的原则,经医院审批后进行。
202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严格监管、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码第五条医院的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医疗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及其他等类别。
第六条每项固定资产都应有唯一的编码,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编码规则由财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医院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保管应做到账实相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技术落后时,应及时提出更新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因损坏、老化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
第十五条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固定资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家具、车辆等各类不易转移的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医院行政部门牵头,各科室、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与医院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其他管理工作相互配合。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涉及的所有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由行政部门牵头,经医院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资产登记管理第九条所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包括设备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副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遗漏或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更新、报废、转移等情况均需及时变更登记,保持资产台账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保管,避免因疏忽而造成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报废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有变卖、转让等行为应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过医院相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所得应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不得私自占有。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应定期进行清查,确保及时处置。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利用和保值增值,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固定资产指为医院生产活动提供长期使用的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机器、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规、安全、高效、规范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医院设立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责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管负责。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第五条医院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六条固定资产登记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为建筑物、设备、机器、交通工具等类别,建立相应的资产编码。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保证资产的准确、完整、及时性。
第八条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购置后及时登记,包括资产的来源、购置日期、购置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减值或报废应当及时登记,包括减值或报废的原因、处理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移交、借用应当登记,包括移交或借用的原因、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闲置、封存、变卖等情况应当及时登记,相关方需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的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合理、有效地进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良好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使用,确保设备操作正常。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借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设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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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规定,固定资产的范围暂按下列标准确定:
1.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如医疗仪器、设备、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者。
2.其他设备,如锅炉、水塔、空调、制冷机、水泵、电话总机、汽车、家具、被服等,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者。
3.各类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
第二条医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八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2.贵重仪器、设备:指业务技术设备中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如X光机、B超、CT、高级实验分析仪器等。
3.一般专业设备:指业务技术专用设备中单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医疗器械、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4.家具: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5.被服装具:各种棉毛、绒和人造纤织品等。
6.交通工具:指机动和非机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如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推车等。
7.图书:指各类专业图书和重要杂志。
包括:医疗专业、管理专业、
财务专业、基建专业,水、电、汽、暖专业图书等以及重要杂志。
8.其他设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其中,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列其他贵重设备。
如锅炉、洗衣机、烘干机、电子计算机、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等。
单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列入其他设备中的一般设各,如炊事机械、电扇、电视机、普通打字机、空调、录像机、计算器、消防设备等。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8年11月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把上述的八大类合并为五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2)专业设备;(3)一般设备;(4)图书;(5)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总务科负责1、4、5、6、8项的财产管理,设备科负责第2、3项的财产管理,医教科负责第7项的财产管理。
第四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应由院领导、总务科、设备科、医教科、财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总务、设备、医教、财务科为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机构,在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检查、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和固定资产的调配。
在规定权限内检查、鉴定、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第八条总务、设备、医教科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的编报、采购、保管、发放、调配、维修、报损、报废、审批、申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财产清查。
财产的清查,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组织部分项目的抽查,三年普查一次。
对清查的盈、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报盈、亏表,经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账户。
财务科要负责固定资产总账控制和分类核算,并参加固定资产清查、检查、监督工作。
总务、设备科要设分类明细账,仓库要设明细账和财产分布卡。
月底账账、账物要进行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科室财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保管财产卡。
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大型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程序报批。
大型项目需经管理小组讨论论证。
工程竣工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决算,需经财务科审核或送有关部门专门审核。
总务科根据工程决算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证,一式三份,基建、总务科各留一份人账,一份交财务科入账。
扩、改建工程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审核后,应增加原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订做、加工)必须按采购计划执行。
属于专控商品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购买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经管理小组论证。
购入财产,
需经验收、采购和科室负责人签章办理入库手续,由领用科室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外单位或个人赠送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医疗技术设备和其他设备分别交设备科、总务科,参照市场价格或估价填制入库单,由有关科室办理领用手续领用。
第十三条新增的固定资产入库后,各科室领用时,应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联,经主管科室的负责人签章同意后,一联交保管室用以发放、登记库存账。
一联交各库会计,凭以记录分类明细账,一联交财务科,登记总账。
各领用科室应设固定资产明细卡,在领用时,由发放人员登记。
明细卡一式二份,仓库留一份,各科室留一份。
各科室在领用设备时,应对设备进行调试、检查,看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完好,如性能不合要求,零件不全或破损,应由管理部门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调换、修复或退货。
第十四条领用仪器、设备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定位置和规定工作量,并按台建立档案,记录安装、维修、故障、移动、使用日志。
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图书杂志应建立明细账。
按图书管理规定编写目录、卡片。
其他固定资产也应定名、定量、定位、定人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要实行定额控制,如久用破损,应以旧换新。
使用科室如遇积压,应及时办理退还入库手续,不得自行转让给其他科室。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设备、仪器的使用,要加强
维护、保养,延长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确需报损报废的,应详细填制清单,报告报损、报废的原因,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检查、鉴定、审批,报批同意后才能销账。
其残值变卖收入,应交财务科人账。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暂定为:专用设备单台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一般设备单台原值5000元(含 5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小组制定,报经卫生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专用设备单台原值 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台原值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小组鉴定,组长(分管院长)审批,其余的由分管科室科长审批。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财务科和固定资产的主管科室要经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或单项分析,对内部使用的设备,主要考核利用率,看使用是否合理。
对外开放的设备,主要考核设备利用率和诊断正确率等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科室的考核范围进行检查、评比。
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合理,注意保养,延长使用年限,提高使用效率,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室和个人,年终应给予适当奖励。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财产损失,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