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
关于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理性分析

关于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理性分析作者:岳伟刘柳迪来源:《中国教师》2012年第15期200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1]的要求,自此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清退代课教师的工作。
然而,随之出台的一系列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在清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
要想妥善处理代课教师问题,我们需要对现行的代课教师清退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
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历史回顾代课教师是指20世纪80年代实行“民转公”政策之后,在基础教育阶段,由直接聘任主体(一般是教师所在学校)支付劳动报酬,长期(半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在国家正式教师编制之外的非正式人员,即现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对象。
我国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9年至2001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停留在政府文件、文本阶段,没有具体的清退实施办法。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政府就在许多非正式文件或会议中提出了清退代课教师的要求。
2001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随后全国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本,提出了“清退代课人员”的要求。
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颁行的《贯彻实施的意见》,该意见的第36条“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中指出“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进学校任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长期代课教师,精简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2]此项意见于2001年9月9日起生效,下级市、县组织学习,文件中并没有注明具体的政策实施办法。
第二个阶段:2002年至2006年,政府提出了相对具体的清退措施,清退要求及办法整体趋向刚性。
200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的具体清退原则。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课教师新政策,2020年代课教师新政策工资待遇改革.doc

代课教师新政策,2018年代课教师新政策工资待遇改革代课教师新政策,2018年代课教师新政策工资待遇改革更新:2018-09-13 08:19:08代课教师新政策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可是和我们同时或后面被招牌到乡农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工作后不久,很快未经过考试,被直接公费送到兰州农校和省畜牧学校学习3年后,转正为干部身份,现在这些幸运儿大多调进县城局或畜牧局工作,并且晋升上了中级职称,每月领近4000元工资。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聘请指的是聘请任用。
英文可译为invite,原指公府征辟,后可指约请人任职。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中小学代课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不是因本身违背《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干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4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干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5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6条对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7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负1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6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6个月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
第8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9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1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1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10条对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份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1次性补缴至15年。
第101条对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102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103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104条对还没有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当月开始支领。
第105条对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终了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1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

代课教师相关的劳动法解析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
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代课老师也是。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知识介绍,希望你喜欢。
代课教师劳动法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代课教师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代课教师编入后代课时间算不算教龄和

代课教师编入后代课时间算不算教龄和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
而教龄是指参加教育工作至今的时间。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代课教师编入后代课时间算不算教龄和工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代课教师编入后代课时间算教龄和工龄1、根据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最后一次为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代课教师转公现状从有关领导的表态中,可以显见代课教师政策遇到了阻力,执行政策的行政意愿参差不齐。
一年下来,代课教师的总数仅下降1万名,在许多地市政府那里没有实质进展。
即便像深圳和江门这样的富庶之地,“代转公”的比例也普遍很低。
相较于政策推进迟缓的种种表现,在编制充裕的前提下,地市政府拒绝将通过省考的代课教师转正,实质上是对省里政策的公开抗拒。
这只是部分地市对待省里政策的一种态度。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教师带薪休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未来、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教师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师带薪休假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教师带薪休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教师带薪休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都能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 合理原则:教师带薪休假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3. 保护原则:教师带薪休假权利的行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教师带薪休假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带薪休假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公务员带薪休假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由国务院规定。
”四、教师带薪休假的具体规定1. 教师带薪休假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教师带薪休假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1)年休假:教师每年享有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具体天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产假:女教师生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3)婚假:教师结婚,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
(4)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去世,享有国家规定的丧假。
2. 教师带薪休假的方式(1)集中休假:教师可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带薪休假。
(2)分段休假:教师可以将带薪休假时间分成若干段,分时段进行休假。
(3)调休:教师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调休。
3. 教师带薪休假的内容(1)休息休假:教师可以在休假期间休息、娱乐,恢复体力。
代课老师和学校有劳动合同吗
代课老师和学校是否有劳动合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不同的地区和学校。
下面是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范文。
代课老师和学校是否有劳动合同?
代课老师是指在学校中代替正式老师上课的教师,他们在学校中的角色非常重要。
然而,关于代课老师和学校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一些地区,代课老师和学校之间可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种叫做“代课协议”的文件。
这种协议通常规定了代课老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事宜,但它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代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能会缺乏法律保障。
然而,在另一些地区,代课老师和学校之间可能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与正式老师的合同类似,规定了代课老师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代课老师享有与正式老师同等的权利和福利。
尽管代课老师和学校之间可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关系处理。
因此,学校有义务为代课老师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代课老师和学校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学校的政策。
但无论如何,学校都有义务为代课老师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代课老师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教师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幼儿园教师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引言幼儿园教师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群人,他们负责教育和照顾孩子们的成长。
为了保护幼儿园教师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法规。
本文将就幼儿园教师劳动保护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 工作岗位和职责的详细描述;-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工资和福利待遇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幼儿园教师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带薪年假和病假;- 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护;- 婚育等特殊情况的假期。
幼儿园应当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保障他们的权益。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超过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报酬。
教师享有的休假制度包括:- 带薪年假,工龄不同享受的假期长度有所差异;- 病假,根据病情不同享受不同长度的病假;- 婚丧产假,根据情况进行休假。
教师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幼儿园应当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教师和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
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自动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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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
关于代课教师劳动法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二、代课教师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
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
可见,代课教师存在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太普遍的。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很多代课教师教学水平并不比“公办教师”低,取得的成绩也比“公办教师”更好,
但是享受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要求同工同酬诉诸法律也鲜有胜诉的。
我想,这除了用工体制上的原因外,裁判机关(仲裁委、法院)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泛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程序上都得不到保护,还能指望用人单位主动给你“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往往变成纸上权利。
三、“清退”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
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过错性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
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这显然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3、非过错性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清退”行为显然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呢?我认为也是不能适用的。
如果说教育部的“清退”命令对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还需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一个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4、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通常称为“经济性裁员”,一般是因为经济原因而裁减人员,而非“政策性裁员”。
“清退”行为显然与裁员的规定相距甚远。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将其视为裁员,代课教师也可能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代课教师现在的现状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规定是何等的相似!
综上分析,“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
四、代课教师被“清退”应当获得赔偿金
据媒体报道,很多代课教师被清退,就拿到几百元不等的所谓“清退”费,权利义务就此一笔勾销。
那么,“清退”费用如何计算呢?我认为,“清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见,代课教师被“清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比如:某代课教师代课15年,每月工资600元,则其“清退”费用为:15年×600元×2=18000元。
在被“清退”过程中,不知道有几个能够取得法定的赔偿,法律给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却被践踏得消失无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