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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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数 从事 田间作 业 , 处难 度 大 ; 驶 员安 全 意识 差 , 拉机 作 为 普 产 安 全等方 面 , 质 的服务 促进农 机 监理 工作 , 到“ 查 驾 拖 用优 做 以民 为本 , 通 的农 用工 具 , 病运 行或 按规 定 不报废 的现 象 普遍 ; 民在 赶集 为民服 务 , 民 解难 , 增收 , 平安 ” 带 农 帮 助民 保民 。
员的道德 素 质和 业务 水平 的培 养 ,农机 监理 队伍 素 质 的高低 直接 违 规 、 纪现 象 的发 生 。 立健 全岗位 责 任 、 错责任 追 究制 度 , 违 建 过 严
关 系到农 机 监理部 门执 法水 平 的高 低 , 因此 , 监理 人 员必 须是 高 素 格 要求 , 纪律 , 农机 监理 人 员的 管理 和监 督 。改进 工 作作 严肃 强化 质、 专业性 的复 合 型人 才 。在 提 高人 员素 质 上要 严把 人 员录 用关 , 风 ,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 , 提高办事
监 理工 作很 难落 到实 处 , 重 阻碍 了农机 监 理工 作有 序 、 地 开 机 监理 机构 虽然 已建 立起 来 ,但 少 数监理 机构 并 不 能很好 的 展开 严 良性
展。
工作, 有的甚 至 是形 同虚设 。 、 乡 村级 农机 监理 网络 不健全 , 点多 且
23 .农机 监理机 构 不健 全 , 责 不明确 , 伍 不稳 定 , 职 队 监理 队伍 面 广 , 督检 查跟 不 上去 , 全 隐患 大量存 在 。 引起 高度 重视 , 监 安 要 主
31 高 监理 人 员素 质 , 造 过硬 的 监理 队伍 。加 强 监理 人 员 示 范 户积极 参与 的农 机安 全监管 网络 。 .提 打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山东出台《农机推广和监理机构设施装备建设规范》

山东出台《农机推广和监理机构设施装备建设规范》

农业 部农 机 化 司对 各县 市 秸秆 气
化挠 化 的 Fra bibliotek疫用情况 , 进行了统计调查。 并将秸秆气
利用 , 列入 了叫 一 五 ” 一 发展 规 划 。秸 秆 气
化 / 每lg k 秸秆 , 可产生约 2 s m 的可燃气 , 一般
之 每 天用 气 量 4 6 3按 每 月 10 g 秆计 , ~m , 6k 秸
对 的主 要 是 县 级 农 机 推 广 和 农 机 监 理机 构 . 、 市 乡农 机 推
沼气用 户 的原 料 问题 , 产气成 本 降低 , 高 经济效 使 提
益 . 能源建设 和发 展将 起到促 进作 用 。 为 3机 械化 青贮 . 促进 畜牧 业发展
21 0 0年第5期 河北农机 2 5
秆 气化 站 可在 几十 户 、 百 户 的村 庄 、 活小 区 、 几 生 大
畜牧 养殖户 、 农机 户结 合起来 , 地取材 , 就 就地 加工 , 就地 青贮 , 才能发 挥更 有效 的作用 。
随着科 学技 术 的发 展 和创新 .不 断地研 究开 发 农 作 物秸秆 的综合 利用 .作 物秸秆 将给 农 民带来 很 大 的经济 效益 , 让这 永续 的宝 贵 资源 . 务 于农 民 , 服 造 福 于农 民 . 促进 新农 村建设 的发 展
S ON IS U 圈 HI Y GJ H
秸秆 直接均 匀撒 于 田间 . 然后 进行免 耕播 种 。
玉米 秸秆青 贮机 械化 技术 .就是 将腊 熟期 玉米 通过 青贮 机械完 成摘 穗 、 秆切 碎 . 后将 切碎 的秸 秸 然 秆 即刻人 窖 . 接或 者通过 氨化 、 直 碱化 等处 理后进 行 密封 . 过 4 ~ 0天厌 氧发 酵 , 经 05 将秸 秆 中能被 消化吸 收 的纤维 素和不 被 吸收 的木质素 切断 .从 而提 高秸 秆 的消 化利 用率 . 增加秸 秆 的粗蛋 白含 量 。 此项技术 的应用 有利 于提 高功效 . 降低劳动 强度 。 现适 时收 实 获 , 低能耗 , 高青贮 饲料 质量 等优点 。 降 提 随着 畜牧养殖 业 的快速 发展 .其饲料 需求 量迅 速增大 ,为玉米 秸秆青 贮提 供 了有利条 件 。实践证

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陆立国
【期刊名称】《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 江苏省省级及各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于1984年初开始相继建立.在这22年里,农机安全监理及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经历了按照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责管理、委托管理和授权管理三个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起,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授权管理阶段.【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陆立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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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贯彻治本安全观大力推进监狱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精细化建设 [J], 杨文明
3.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J], 陆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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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机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存在着 “ 限 的权 力 , 限的 责任 ” 主 管 部 门相 继 出 台 了 《 动 车 驾 驶 员 队伍 整 顿 工 有 无 的 问题 四是 在经 济欠 发达 地 区对 农机 安全 监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 合 收 割 机 及 驾驶 员 安 全 监 理 、 联 作 投 入 不 足 ,缺 乏 必 要 的执 法 手 段 和 条 件 等 。 规 定 》 《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 拉 、 拖 、 拖 、 拖 作 为承担 农机化 健康发 展安全 保障和 监理执 法 机 驾 驶 证 中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 拉 机 登 记 规 任 务 的农机 安 全监理 机 构 ,应 当全 面贯 彻落 实 “ 依 定 》 《 拉 机 驾 驶 证 业 务 工 作 规 范 》 《 拉 、 拖 、 拖 、 江 法 治 国 ” 法 治江 苏 ”的方 针 ,以社 会主 义 法治理 机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苏 省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 念 、 安 全发 展 理 念 教 育 为先 导 ,紧 紧 围 绕 农机 安 理 细 则 》 《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关 、 关 全监 理 业 务 不 规 范和 农 民机 手 反 映 强 烈 的突 出 问 及 其 驾 驶 人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通 知 》 《 于 上 道 题 ,大 力 推 进 农机 安 全 监 理 执 法 规 范化 建 设 ,切 路 行 驶 拖 拉 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通
( 作者单位 :宿迁市宿豫 区农枳化技 术推广站 )
在着 一些 不可 忽视 的问题 。 是一 些农 机安 全监 理 追 究有 法 不 依 、执 法不 严 、违 法 不 究 的行 为者 的 一

农机安全监理政策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政策规定
线 ” 播. 答 他 们提 出的 问 题 。 解
全 省 1 市农 机 部 门 的 负责 7
人 也 在 收 音 机 旁 实 时收 听 节 目并 将 在 节 目中连 线 ,与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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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农 业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作 由 各级 农 业 机 械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所 属 的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各 级 其
主 持 人 : 果 农 民朋 友 要 申领 拖 拉 机 、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如 联
证 需 具备 哪 些 条 件 ?
要 的 物 质 基 础 , 是 应 用 农 业 科技 的主 要 载 体 : 是 促 进 农 也 既 民 增收 的 有效 途 径 , 是 构 建 和 谐 农 村 的 必 然 要 求 。农 机 化 也 在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作 用 虽 然 很 大 ,但 安 全 生 产 问题 也 非 常 重 要 。近 几年 来 , 管 我 省 各级 农 机 部 门 大 力加 强 农 机 安 全 管 尽 理 , 然 存在 农机 生产 的 不安 全 现 象 , 统 计 , 全 省 范 围 内 依 据 在 仅 20 0 6年 发 生 田 间 作 业 事 故 8起 , 亡 3人 , 伤 4人 , 死 重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依 然 不容 乐观 。所 以 , 年 全 省 各 级 农 机 部 1将 今 ' 7 按 照 中央 1号 文 件 提 出 的 “ 改 善 农 机 装 备 结 构 , 升 农 机 要 提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必 由 之 路 。 业机 械 化 既 是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的 重 农
侯 : 的 ,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j 是 按 中 、 【 j 东省农 业机械管理 条例》农 业部 4 、 2号 令 (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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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机构建设
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
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人员队伍
第九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

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5.12-200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

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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