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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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鄂建[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会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项目法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勘察设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对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评选各级优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第七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一式四份)。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于1月20日前报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汇总,形成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于1月3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要对上年度(包括省(境)外)的从业情况、人员变动、装备变动等情况对照《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形成的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请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于4月10日前向2009年度开展的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2009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一式四份),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于4月20日前报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4月3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2009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使用、管理和执业情况总结》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资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报送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介质的材料。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土资办文[2006]4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6.03.16【实施日期】200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6]46号)各市、州、直管市国土资源局、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专家: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制定本工程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办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根据需要提出组成或调整方案,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组成。

第三条受聘专家为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根据项目的情况,可由项目办分若干专业组。

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参加有关法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四条受聘专家在工作中,应恪守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利益为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技术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者;1、主持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2、主审过大中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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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82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第五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野外工作检查第十条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

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项目经费账册;8、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责任、义务与权益(一)甲方责任、义务与权益1、负责投入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全部勘查资金并自行承担所投入勘查资金的风险。

2、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与勘查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外部环境等关系,以确保勘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勘查标准规范组织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查认定、施工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认定。

5、享有勘查项目资料、成果所有权和探矿权权益处置权。

(二)乙方责任、义务与权益1、负责编制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并受甲方委托收乙方名义申报该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

2、负责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书(含分年度实物工作量及预算)。

3、负责按甲方审查认定后的勘查项目设计书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完成勘查工作,并按设计时间要求提交地质资料及成果报告。

4、根据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勘查项目设计书提出的工作部署安排进行调整,须报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5、在不损害甲方权益情况下,享有对勘查项目成果资料的使用权和着作权(包括个人发表论文权)。

第三条:勘查投入及付款方式(一)、勘查收入勘查项目XX年度费用为XX万元(大写:XX万元),全部由甲方投入。

甲方根据勘查项目XX年度工作成果确定下年度是否对其追加投资续作。

(二)、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根据财政或财务管理情况支付本年度勘查项目费用,确保项目实施年度内计划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其它约定1、勘查项目起止时间、目的任务、实物工作量、工作部署及经费预算安排以甲方审定的勘查项目设计书为准。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法定保护期内有损害甲方权益的对外泄露、转让项目勘查所获得的成果资料行为。

3、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说明:如有其他需要另行约定事项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联系。

附件二关于编报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报告的要求为及时全面了解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进展,搞好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要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报告编报工作。

一、项目工作报告要按项目分别编制,以双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形式报告工作情况。

其中双月报于双月份最后一日前报出,报告内容截止为当月二十日。

5—6月双月报与半年报合并报出。

11—12双月报与年报合并报出。

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和省项目办以专报形式报告。

二、项目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①基本情况;②工作进展;③实物工作量;④主要成果与认识;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⑦下一步工作安排与措施;⑧其它。

要求内容翔实具体,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项目工作中的重大新发现、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工作部署重大调整,以及其它急需报告事项应以不定期专报形式报送。

四、项目工作报告作为各项目分阶段拨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项目工作报告以书面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报告统一以Word文档、A4幅面编排(见附件格式),附图原则上以MAPGIS编制。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邮编:430070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勘局矿勘处邮编:430022附:1、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双月报、半年报、年报表式2、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双月报、半年报、年报编写提纲3、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专报编写提纲附1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式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附2(封面)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报告(小一号黑)(双月报、半年报、年报)(小二黑)项目名称:(小一宋加粗)实施单位:(小二号仿宋加粗)(盖章)报告日期:(小二号*仿宋加粗)(内芯)XX项目工作报告(二号宋体加粗)一、勘查工作基本情况(小三宋体加粗)(正文四号仿宋)简述报告期内勘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协作单位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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