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检查标准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黄骅市人民医院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特制定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由医院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必要时增加检查次数。
二、专项检查依据本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职责逐条对照,严格检查,重点是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环节的检查。
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应认真负责,每个岗位均要检查到位,确保用药安全。
四、每次专项检查要认真填写《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情况记录》,检查双方签字后备案。
检查结果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及时提出整改计划,并监督有关岗位人员积极落实。
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检查标准

2.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2.查看入库验收记录保存情况,抽取近3年记录本一份,
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
1
3.查看验收缺损登记。无登记本扣1分。
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
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
3
1.现场查看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险柜、专库配备安全监控及自动 报警设施情况,未按要求采取安全贮存措施扣3分。
2.药库、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的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药品 采购、保管、药房与临床科室专管人员、 窗口与值班人员等)管理应班班交接, 并有记录。
4.药房各项记录 (进出库专用账册、 入库单、 专册登记、交接班记录、基数表、空安瓿、 废贴回收登记、不合格药品登记、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销毁登记、回收登记、空安瓿、 废贴销毁登记等)齐全。
5.临床科室(病区)应做好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各项记录(包括专册登记、 交接班记录、基数表、空安瓿、废贴回收登 记、领用、补充记录等) 。
2.查看纸质或电子变更记录。若有变更未记录扣1分。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施行
麻醉药品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
应按照程序在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完成变更
工作。
3.批准核发的纸质印鉴卡由药库专人、 专柜加
3.查看纸质购用印鉴卡保存情况,未按规定保存扣1分。
锁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检查标准(
总分值:
检查内容与要求
分值
检查方法及扣分标准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 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 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 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 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 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 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 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 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 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卫医发〔2005〕436号)印 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 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 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检查表

1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每个工作日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及废贴回收登记薄。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及贴剂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
1、看医院文件,应建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查文件,看资料。
2、应规定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的职责。
看资料。
3、药剂科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成员要求主管药师以上职称。
查看验收登记内容。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与调拨
12、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现场查看。
1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必需由使用科室的医务人员领取并且在处方后签字。
12、设有窗口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日进行交接班登记。
部门负责人每个工作日检查交班本。
1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每月检查标识是否齐全。
14、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退回药房,药房上交科室按相关规定销毁。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收回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二)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三)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制度》。
二、参考文件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三、名词定义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
1.成立全院特殊管理药品工作组,定期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2.药剂科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对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检查。
3.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入库登记、储存情况、储存条件、账物相符、调剂使用环节中的各种登记、空安瓿回收记录、处方合格情况、药品质量管理,并作好检查记录。
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科主任会同质量管理小组提出整改措施,综合检查
情况,汇总检查意见,在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其他治疗目的的药品,包括麻醉镇痛药物和麻醉辅助药物。
主要有:吗啡、可待因、芬太尼、氯胺酮、丙泊酚等。
2. 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主要应用于临床外科手术、产科分娩、内科特殊检查治疗和急救抢救等方面。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务人员严格操作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配制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台或手术室,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远离火种,并设立专人负责。
4.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按照标准的用药方式和剂量,并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药效反应。
5. 麻醉药品的使用过程应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三)麻醉药品的监管1. 医疗机构应设立麻醉药品的专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2. 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销毁等过程应有专门的记录和台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得到监督和检查。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与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持续改进和提高。
4. 麻醉药品的丢失、盗窃、滥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置,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麻醉药品的教育培训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临床实践,提高对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平。
2. 医院可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麻醉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对于麻醉科及手术室人员,应定期开展急救和危急医学教育,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种药品不良反应。
2.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学门诊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跟踪,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处理。
3. 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应及时有效,避免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危害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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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看纸质购用印鉴卡保存情况,未按规定保存扣1分。
(二)药品验收
6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2.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开展活动,持续改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如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3
2
1.查看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否下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查看其正式文件、人员成、工作职责是否齐全。无成立组织文件扣3分。有组织但职责不明确扣2分;人员组成不合理扣1分。
3.查看各环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信息,查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备案情况。无备案扣1分;各环节专管人员信息不完全扣0.5分。
4.采购与保管未分别由专人负责扣1分。
检查内容与要求
分值
检查方法及扣分标准
检查结果及扣分记录
二、环节管理
50
(一)药品采购
5
1.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已施行麻醉药品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程序在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进行采购与确认工作。
3.任意抽查1个药房、临床科室(病区)、麻醉科或手术室,查看周转库(柜)内药品情况,任意抽查2个品种,查看账物相符情况,是否做到日结日清。1个品种账物不符扣5分。
3.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可根据临床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用以存放所备基数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日结算,做到日结日清。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4
1
1
1.查看药库入库验收记录。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未双人签字扣1分;抽查药品包装情况,未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扣1分。
2.查看入库验收记录保存情况,抽取近3年记录本一份,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2.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施行麻醉药品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程序在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完成变更工作。
3.批准核发的纸质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
3
1
1
1.查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纸质或电子印鉴卡;查看配送企业资质档案。无印鉴卡扣3分;配送企业资质档案不符合要求扣3分。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检查标准(2015版)
总分值:100分
检查内容与要求
分值
检查方法及扣分标准
检查结果及扣分记录
一、管理体系建设
30
(一)组织建设
5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
10
1.执业医师和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2.相关医务人员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各环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信息须向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进行清点交接、记录并报备案。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5
3
1
1
1.查看培训考核记录、资格准入文件。无培训考核记录扣3分;无资格准入文件扣2分。
2.分别抽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人员1名,药库、药房药师各1名,临床医师、护理人员各1名,考核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知晓与执行情况。抽查人员1名不知晓扣1分,扣完为止。
3.查看验收缺损登记。无登记本扣1分。
(三)药品保管
18
1.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 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
3.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包括:采购、保管、药房专职管理人员、临床科室专职管理人员)。
10
2
3
1.查看各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制度完整、符合要求得10分;无制度扣10分;有制度但不符合要求,发现1处扣2分,扣完为止。
2.查看应急预案,无应急预案或不符合要求扣2分。
3.查看相关各岗位职责建立情况。未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各岗位人员职责扣3分。有岗位职责但不符合要求,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
5
5
5
3
1.查看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专用账册、逐笔记录情况,账册不符合要求扣2分;记录不符合要求1次扣1分,扣完为止;抽查1个品种的专用账册,有效期已满且少于5年内的保存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2. 查看三级基数表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扣2分;无三级基数管理扣5分。
2.查看检查记录,一年不少于4次,缺1次扣0.5分,无记录或未体现持续改进扣2分。
(二)制度建设
15
1. 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
2.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