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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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合同书/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鉴于:1. 甲方是拥有特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拥有者;2. 乙方希望获得甲方享有的知识产权;3. 双方希望就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知识产权1.1 甲方确认并保证,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1.2 甲方将指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乙方,并授权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知识产权。

第二条使用范围2.1 乙方仅可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知识产权。

2.2 乙方不得将甲方知识产权授权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2.3 乙方应确保其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4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复制、出售、分发、公开展示或以其他商业方式利用甲方知识产权,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甲方保证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保密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甲方的知识产权。

3.2 乙方同意将知识产权及相关信息保密,并承诺不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给任何第三方。

3.3 甲、乙双方约定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使用、透露或泄露甲方的知识产权,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归属5.1 乙方仅获得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不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

5.2 乙方不得对甲方的知识产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许可、质押或出售。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解读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解读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解读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施工是一个涉及创新性设计和独特技术应用的过程,很多新颖的构造和设计理念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

在施工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确保建筑师、设计师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本文中,将对施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进行解读。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在施工合同中,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等。

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商标权是对特定标志和名称的独立使用权。

版权是对文学、音乐、艺术和软件等著作的独立使用权。

工业设计权是对外观设计的独立使用权。

在施工中,设计师和建筑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文档等方面。

因此,在合同中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施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知识产权的转让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权益完全转让给另一方。

而知识产权的许可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知识产权。

在施工合同中,设计师和建筑师通常要求承包商在获得施工图纸和技术文档后,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未经授权的人使用。

此外,设计师和建筑师还需要明确规定在何种条件下,承包商可以使用和修改这些图纸和文档。

三、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施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

施工中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技术文档等都属于商业机密,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将对设计师和建筑师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通常要求承包商对这些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并严禁将其用于其他项目或透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承担因违反保密义务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知识产权的违约处理施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还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违约处理机制。

如果承包商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未经授权使用或传播设计方案、图纸和技术文档等,设计师和建筑师将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在建筑工程中,著作权是最为直接和普遍的知识产权类型。

建筑设计师在设计建筑物时所创作的图纸、模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

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建筑设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著作权:在设计完成后,及时将设计作品进行著作权的注册,以确保其合法地拥有权益,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注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立保密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建筑设计师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限制未经许可的抄袭和复制行为,确保自己的设计作品不会被盗取。

3. 使用水印技术:在设计文件中添加水印,例如设计师的姓名、作品名称等,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设计。

二、专利保护在建筑工程中,一些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往往会带来技术和经济上的巨大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发明创造,建筑工程师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申请专利:对于具有创新性的设计、新颖的工艺或独特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师应该主动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专利,确保自己的发明受到法律的保护。

2. 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在与合作方、承包商等进行合作时,建筑工程师应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专利技术的保密义务,以避免专利技术被侵犯。

三、商标保护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公司的商标对于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建筑公司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注册商标:及时将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以确保其独特性和独占性。

通过商标注册,建筑公司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地使用和保护自己的品牌标识。

2. 加强品牌维护:建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品牌维护机制,及时监测市场,发现并打击滥用商标的行为。

四、保护方案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建议来完善保护方案:1. 高度重视保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氛围。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在当今的建筑行业中,无论是大型工程项目还是小型施工工地,都存在着各种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以及相应的措施和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施工中,各种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和要求:1. 签署保密协议:参与施工的各方,包括建筑师、设计师、工程承包商等,在开始施工前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

2. 文件管理:所有与施工相关的文件,如施工图纸、工艺文件等,应进行严格的管理。

这包括对文件的编号、存储和备份,以及限制对这些文件的访问权限。

3. 版权保护:所有的设计方案和图纸都应该经过版权保护,以确保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建筑师和设计师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4. 技术交底:施工中的一些技术细节和关键工艺需要进行技术交底,但应该控制交底的范围和人员,以免泄露重要信息。

二、保密要求和措施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外,还存在着一些保密要求,特别是对工程项目的商业机密和企业机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密要求和措施:1. 保密意识培训: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应接受保密意识培训,了解保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准入控制:工地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控制机制,限制非相关人员的进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保密。

3. 信息加密:对于涉及保密的电子数据和通信,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4. 监控和保安系统:安装监控摄像头和保安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保密要求得到切实执行。

5. 文件销毁:施工结束后,所有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应进行彻底销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档案。

6. 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保密要求,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约束各方对保密要求的履行。

结语施工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工程设计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工程设计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工程设计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就某一工程设计项目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双方基于原合同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知识产权归属1.1 乙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图纸、技术文档、计算机软件等,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1.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使用2.1 甲方对乙方创造的知识产权拥有独家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展示、实施、分许可和转让等权利。

2.2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乙方应对在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2 保密义务在本补充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或保密义务的任何条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违约行为所涉及知识产权价值的____%。

4.2 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补充协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5.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的规定执行。

5.3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补充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专业法律人士起草和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知识产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知识产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知识产权
一、引言
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保证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同时也承载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功能。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论述。
二、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或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进行某项具体工程的施工而订立的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涉及创作性的内容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三、合Biblioteka 约定及保护措施1.版权保护
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属于设计者的创作成果,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设计成果的版权归属及使用范围,并约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
2.商标保护
在建设工程中,特定的商标可能作为标识使用,用于区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合同中应规定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权利义务,禁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冒用他人商标等行为,并明确违反商标法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专利保护
在建设工程中,项目所涉及的新型技术、发明等创造性成果可能可申请专利保护。合同中应约定对专利的申请、权益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4.保密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强调对技术、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并对违约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以保护项目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四、争议解决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合同中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专家的参与,提前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五、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方式、保密义务等内容。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 前言
2. 知识产权条款
2.1 双方承认和确认现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3 供应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如需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事先获得必要的授权。

2.4 如发生侵权纠纷,供应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购买方的损失。

2.5 购买方有权审核供应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要求供应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 保密条款
3.1 双方确认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机密信息应予以保密,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3.2 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方案、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3.3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访问、加密存储、安全传输等。

3.4 双方应约定保密期限,即机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也可以是信息达到某个事件后的有效期。

3.5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机密信息不再具有商业敏感性为止。

3.6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其他条款
4.1 本合同的解决方案为仲裁,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

4.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 总结。

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保密协议甲方,(公司/个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公司/个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进行合作,为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信息范围。

1.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会相互交换涉及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等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客户名单、市场调研报告等一切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1. 双方承诺对对方的保密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2. 双方承诺仅在履行合作项目的必要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保密期限。

1.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作项目结束之日止。

2. 在合作项目结束后,双方应继续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

四、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应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 违约方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一切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以上为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保密协议范本,如需使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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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刘鹏程(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100101)内容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工程合同谈判的焦点之一。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对知识产权认识的模糊以及不同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的差异,导致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设置的混乱。

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以及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于成果的完成单位所有,而不能用“合同优先原则”加以改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密、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依法保护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我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石油化工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工厂建设项目,必需整合投资、技术、设计、施工等四方力量,通过投资方出资、技术所有者许可技术、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建设工程才能得以完成。

尽管建设工程功能、质量、工期是各方追求的目标,但同样令各方关注的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技术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作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对象,在以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为标的的技术许可交易中,受让人做出对许可技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是许可人提供和传授技术的前提,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许可人拥有的保密信息是其技术价值保值增值的生命线,许可人不能因一次许可行为而丧失对技术秘密的独占权,因此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通常不惜篇幅反复要求受让人及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员对涉及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1 保密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应当对哪些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在实践中,这些保密资料是指有关许可技术的技术信息、技术诀窍,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用于装置运转和/或合同产品生产的工程、设计、经验、制造、施工、运转、测试及维修的资料和数据,还包括有关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让人披露的且不为公众掌握的在专有设备或改进方面的资料;同时许可人亦应对受让人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并非绝对的,下列资料不应在双方的保密范围之内:(1)由于非信息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2)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3)由于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和知识的第三人,故一方从有合法透露权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的信息应不在其保密的范围之内。

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释为上述情形。

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1.2 保密期限,即受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期限,该期限应当根据所转让的技术秘密的实际寿命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保密期限一般为技术许可合同生效日后的5到20年,但也有保密期限为40年的个案情况发生。

在保密期间内,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保密期限需重新起计。

如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1.3 保密方式,即受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方法对标的技术进行保密。

保密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采取严密的、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靠自身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靠法律的保障。

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保密方式:其一是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技术资料的使用方法和回收方式,用合同条款来限制接触技术秘密的参与方。

如在合同中规定: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许可,受让人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包括设备细节以及工艺细节在内的许可人保密资料,根据需要可向为受让人履行相关工作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者设备供货商和由受让人指定的以对受让人提供技术支持为目的的审查人员有限度披露。

但是这些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供货商以及审查人员必须和许可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要求其承担至少与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如果技术许可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受让人和从受让人处接收过保密资料的合同方应向许可人归还载有全部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的资料、拷贝。

其二是要求与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信息接收方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提供其与内部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这要求信息接受方内部需建立起有效的保密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受让人的产品为第三方购买后,第三方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取得了相应的专有技术,或发展了第三方自己的技术秘密,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1.4 保密地域范围,即信息接收方承担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负责保密技术的区域范围,该范围取决于合同的授权条款中所规定的授权性质。

1.5 泄密责任,通常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

1.6 知识产权归属。

许可人是标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故由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规格、说明书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许可技术的数据,其产权均属许可人所有,受让人享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次性使用权。

2.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勘察设计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2.1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它与一般的美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实用性,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

1)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基础关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一般而言,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是因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的范畴。

对待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国家把委托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雇佣作品,委托人作为雇主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这种情况以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为明显,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项规定:“作品为雇佣作品的,雇主或委托作品的其他人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利,但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做出明确相反规定的除外。

”[1]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雇佣作品指:(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

或(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或委托作品,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该作品为雇佣作品者。

”[2]从美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委托创作作品都属于雇佣作品。

首先,只有法律规定的上述九种作品才可能属于雇佣作品;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有关的作品应当被视为雇佣作品。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作品才属于雇佣作品。

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延伸,作者的权利应当首要指其作品的身份权和维护作品所体现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在法国,无论委托方与受托方有无合同约定,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一律归作者,即使合同也不能约定著作权人身权归委托人享有。

而多数国家则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著作权归属。

[3]《香港版权条例》第15条规定:凡作品是某人委托制作的,而作者与委托人之间订有明确的协议,则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根据该协议享有版权的人。

中国台湾“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指职务作品的规定),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4]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尽管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默示属于受托人,但并未排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这也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在设定该条款时争论的原因。

2)委托作品人身权的归属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尽管称谓可能不同,但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财产权(经济权利)是不争的事实。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

[5]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均源于作者的人格,并在“著作权”这单一称谓下结合为一体;它们尽管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却是完全相互分离的。

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6]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

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

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品。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26、327条、《专利法》第6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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