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处罚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三)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自行终止的证明;
(四)因办理注销手续的。
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申请表》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五)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机构和拟设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验资证明;
(十一)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和未从事有关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表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
件)
流程:
1.提交注销申请:医疗机构需要向执业许可机构递交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应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原因说明、注销日期等内容。
2.审核材料:执业许可机构会对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和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3.检查核实:执业许可机构可能会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申请注销的真实性。
4.批准注销:审核通过后,执业许可机构将出具注销执业许可证明。
5.公告公示:医疗机构注销后,执业许可机构会进行公告公示,以告知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
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请注明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信息。
3.经营情况报告: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等信息。
地点:
费用:
条件:
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已停止业务经营。
2.医疗机构没有尚未解决的相关纠纷。
3.医疗机构没有尚未完成的经营事项。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
(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
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请事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已取得恩平市卫⽣和计划⽣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2)因合并⽽终⽌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4)医疗机构歇业;5)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办理材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东省⽹上办事⼤厅江门市恩平分厅(⽹址:),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楼卫⽣计⽣局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部门在20个⼯作⽇内对提交材料进⾏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卫⽣⾏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注销卫⽣⾏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市⾏政服务中⼼⼆楼市卫⽣计⽣局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服务⼈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国务院149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3、卫生部35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公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二、办理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1、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治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三条)2、申请:(1)申请人的规定: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⑧患传染病、精神病的;⑨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气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⑩执业申请人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条)(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十条)④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医疗机构相关印章、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2.递交至相关部门: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或行政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
3.受理与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4.现场评审: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5.审核决定: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并报主要领导核准,最后注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审核不合格,会要求限期整改并再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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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