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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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商品条码标准(一)

通用商品条码标准(一)

通用商品条码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商品条码 GB 12904—2003(代替 GB 12904-1998)Bar code for commodity前言本标准中第4.1条、第4.2条、第4.4.1.2条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附录C的第C.1条和C.5条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与国际标准ISO/IEC 15420:2000《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规范EAN/UPC》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根据ISO/IEC 15420:2000重新起草,并参考《EAN·UCC通用规范》(2002年版),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GB12904-1998《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规范的技术要求,同时也保证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本标准代替GB12904-1998《商品条码》.本标准与GB 12904-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原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改为部分条款强制.--将原标准第3章中"商品条码"、 "前置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删去了"前置码"、"商品消费单元"、"标准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和"原版胶片条宽减少量"的术语及其定义,增加了"商品标识代码"、"商品项目"、"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和"UPC-E 商品条码"的术语及其定义.--取消原标准第4章"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的内容,改为"商品标识代码",对原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了第4.4条"编码原则".--对原标准第 5.1.9条"供人识别字符"增加了ISO/IEC 15420:2000的相关技术要求.--在原标准第6章的内容基础上进行结构调整,并增加了第6.3条"码制标识符".--取消原标准第7章"商品条码的名义尺寸"的内容,改为"符号尺寸与颜色搭配".对原标准第7.1.2条"条码字符的尺寸"进行了补充说明,将原标准表5中的"条码长度"改为"条码符号长度",并对图12与图13的尺寸标注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第7.2条"符号的颜色搭配"和第7.3条"符号的识读与印制"的内容.--取消原标准第8章"商品条码的技术要求"的内容,改为"符号等级".将原标准第8.2条"条码符号一致性"和第8.3条"空白区"的内容移至第9章,原标准第8.5.2.1条"单项允许偏差要求"和第8.6条"条码符号的光学特性"的主要内容移至新增加的附录G"商品条码的印制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删去了原标准第8章的其他内容.--取消原第9章"商品条码的印刷厚度"的内容,改为"符号质量及判定规则".--增加了第10章"符号的选用原则".--增加附录D"商品条的码制标识符"、附录E"商品条码的识读和印制指南"、附录F"商品条码的参考译码算法"、附录G"商品条码印制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删去原标准中的附录B、附录C,将原标准附录D"EAN已分配给编码组织的前缀码"改为附录A"EAN已分配的前缀码"并进行了内容更新,将原标准的附录E"UPC条码"改为附录C"UPC商品条码",并对附录C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并归口.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本标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作为我国商品条码的维护机构.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商品条码的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本条是有关《商品条码管理措施》旳立法目旳和根据旳规定。

制定本措施旳目旳: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旳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旳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标,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 POS 系统旳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旳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旳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措施旳立法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罗列旳条、空及其相应字符构成旳表达一定信息旳商品标记。

商品条码涉及原则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原则版商品条码国内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旳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有关商品条码定义旳规定。

商品条码旳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合用本措施。

本条是有关本措施调节范畴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辨认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旳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有关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旳原则旳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旳厂商辨认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有关推动商品条码事业发展旳规定。

在有条件旳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旳建立,为生产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标;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旳监督检查;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解决商品条码工作中旳重大问题。

商品编码规则

商品编码规则

一、基本概念商品条码标识系统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应用最早是从食品、日用百货等快速消费品在零售POS系统自动结算开始的,目前广泛应用于全球的贸易、物流、生产、医药、建材、产品溯源、电子商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已成为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

编码中心以商品条码为核心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产品追溯、中药材追溯、医药零售与物流、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与监管等20多个应用示范。

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

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

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

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

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

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

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

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

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

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治理,包管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依照国度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治理方法》的立法目标和依照的规定。

制订本方法的目标:一是经由过程明白商品条码各级治理部分、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白商品条码工作法度榜样,来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二是经由过程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造、印刷等各个环节履行有关国度标准,来包管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贸易POS体系的建立,推动贸易主动化的成长,以加快商品条码技巧在临盆和流畅范畴的应用,实现商品临盆和流畅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畅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

本条是本方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矩分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构成的表示必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含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订的国际通用规矩,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治理有用本方法。

本条是关于本方法调剂范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小我应用商品条码,编码中间赞成注册厂商辨认代码,体系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体系成员在临盆和流畅范畴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分对商品条码的治理应用都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小我应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应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间核准注册的厂商辨认代码,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应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附各级当局及有关部分,积极引导和鼓舞商品临盆者、发卖者加快应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巧。

本条是关于推动商品条码事业成长的规定。

在有前提的地区应加快主动扫描市廛的建立,为临盆企业应用商品条码供给给用情形。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分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度质量技巧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分,实施下列职责:1.制订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律例;2.制订并宣布商品条码国度标准;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负责赞成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间处所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年夜问题。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7月29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资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UPC-A码和UPC-E码的区别

UPC-A码和UPC-E码的区别

通用产品代码即UPC码,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使用的一种商品条码,包含UPC-A码、UPC-B码、UPC-C码、UPC-D码、UPC-E码。

UPC-E码是UPC-A 码的缩短码,就像EAN-13商品条码与EAN-8商品缩短码一样。

UPC-A码和UPC-E码数据长度不同:
在特定条件下UPC-A码可以被表示为缩短形式UPC-E码,UPC-A码和UPC-E码支持的字符集都是0-9数字,不同的是UPC-A码数据长度为12位数字,UPC-E码数据长度为8位数字。

UPC-A码和UPC-E码组成的符号不同:
UPC-A码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均为9个模块宽,符号从左至右依次是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

UPC-E左侧空白区和UPC-A左侧空白区一样最小宽度为9个模块,而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为7个模块,没有了中间的分隔符,符号从左到右依次是起始符、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

UPC-A码和UPC-E码应用不同:
UPC-A商品条码用于通用商品,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UPC码。

UPC-E 码也是用于通用商品,不同是UPC-E是专门为面积较小产品设计。

UPC-A码和UPC-E码制作:
UPC-A码和UPC-E码属于两种不同的条类型,所以在用条码软件制作的时候要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UPC-A码和UPC-E码的区别。

8[1][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能表条码技术规范

8[1][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能表条码技术规范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能表条码技术规范一、总则本规范规定了电能表条码的编码、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质量判定规则及印刷位置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电能表条码的管理,涉及的电能表包括用于贸易结算和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考核的各种类型电能表。

实行统一的条码编制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电能表管理工作。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电能表的条码管理,并有效地与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管理子系统结合,实现电能计量管理的现代化。

二、引用标准GB 12904-2003 商品条码GB/T 12905-2000 条码术语GB/T 15425-2002 贸易单元128条码GB/T 14257-2003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 14258-2003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三、条码编制原则唯一性——根据电能表的不同性质,如:类别、型号、出厂编号等等,赋予不同的条码。

含义性——条码能够表达电能表的某些属性信息,是有含义的。

永久性——条码一经分配,就不再更改,并且是终身的。

四、编码规则要求条码码制:128码制。

条码字符集:选用128条码B、C字符集。

电能表条码长度:20位。

具体表示为:X1 ——局号;X2 ——器具类别;X3 ——类别;包括相线、工作原理、计量方式X4 ——功能特性;X5X6 ——型号;X7X8 ——制造厂名称;X9 ——出厂年份;X10——参比电压;X11——参比电流;X12——精度;X13 X14 X15 X16 X17 X18 X19 X20——出厂编号;注:出厂编号选用C字符集00-99,表示的编号范围为00000000-99999999;其他条码字符使用字符集B中数字0-9、大写英文字母A-Z字符表示。

条码符号尺寸:建议条码高为15mm,宽为65mm,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条码外观、尺寸:条码为三层结构,条码的上方要采用小三号黑体字依次印制“华北电网”、“出厂编号”等字样,条码的下方印制具体编码。

UPC-A商品条码

UPC-A商品条码

UPC-A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是用来表示UCC-12商品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制定的一种条码码制。

UPC-A商品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符号结构基本与EAN-13相同,如图3-13所示。

图3-13 UPC-A商品条码符号UPC-A供人识别字符中第一位为系统字符,最后一位是校验字符,它们分别放在起始符与终止符的外侧;并且,表示系统字符和校验字符的条码字符的条高与起始符、终止符和中间分隔符的条高相等。

UPC-A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均为9个模块宽,其它各组成部分的模块数与EAN-13相同UPC-A左侧6个条码字符均由A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右侧数据符及校验符均由C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

UPC-A条码是EAN-13条码的一种特殊形式,UPC-A条码与EAN-13码中N1 =“0”兼容。

UPC码共有A、B、C、D、E等五种版本。

UPC码的各种版本应用对象格式1、UPC-A通用商品SXXXXX XXXXXC2、UPC-B医药卫生SXXXXX XXXXXC3、UPC-C产业部门XSXXXXX XXXXXCX4、UPC-D仓库批发SXXXXX XXXXXCXX5、UPC-E商品短码XXXXXX注:S-系统码X-资料码C-检查码UPC码UPC码,英文全名:Universal Product Code。

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制定的商品条码,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并投入应用的商品条码,在北美地区得以广泛应用。

UPC码在技术上与EAN码完全一致,它的编码方法也是模块组合法,也是定长、纯数字型条码。

UPC码有5种版本,常用的商品条码版本为UPC-A码和UPC-E码。

UPC-A码是标准的UPC通用商品条码版本,UPC-E码为UPC-A的压缩版。

UPC-A码UPC-A码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只有12位,它的代码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6位)(包括系统字符1位)、商品项目代码(5位)、和校验码(1位)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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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码符号的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商品条码。

二、引用标准
GB12904 通用商品条码
GB12904 条码系统通用术语
条码符号术语
三、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

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

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条码符号位置
4.1条码符号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

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

若包装直径太小,条码符号应转90°。

4.2箱型包装
4.2.1箱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

4.2.2长方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

4.3罐装、瓶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

4.4桶型包装
4.4.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

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

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

4.5袋型包装
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码符号扭曲。

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

4.6吸塑包装
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

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

4.7其他形式有些商品条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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