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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暖”,决定于5—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结合重庆疫情防控形势和季节特点,以“爱尚重庆·约惠夏天”为主题,统筹推进汽车惠民、家电展销、美食消费、线上促销等主题活动,大力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促销、促游、促玩系列活动,持续恢复人气,加快回暖商气,不断激发消费市场生机和活力,全面释放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持续回补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不断稳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双胜利”。

二、活动内容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民受惠”的原则,以“三大行动十项活动”为重点,以平台为载体、企业为主体、活动为主线,统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商旅文体整体联动,打造消费场景,释放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回暖。

(一)全域联动惠民消费行动1.汽车惠民消费活动。

出台汽车更新换代补贴政策,鼓励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消费。

对报废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或售卖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每辆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鼓励区县整合联动各方资源,叠加政策扶持、厂家优惠、经销商礼包等政策措施,举办汽车惠民消费活动。

2.二手车诚信放心消费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

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

上海市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情况(按各区县政府官网编排)浦东新区:区长:姜樑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编委、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

副区长:戴海波协助区长协调区政府重要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委、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航运中心建设、人口综合管理、世博配套协调、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三港三区”、口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区长:彭崧分管国资委、规土局,联系张江高科技园区。

副区长:严旭分管金融服务局、监察局、档案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联系纪委、税务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副区长:陆月星分管建设交通委、住房、环保市容局、水务、绿化、民防、防汛防台、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工作,联系电力部门。

副区长:朱嘉骏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工商分局、质量与技术监督局、金桥出口加工区及其他工业园区。

副区长:陆鸣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民政局、合作交流、信访、应急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联系政法委、武装部。

副区长:张恩迪分管教育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史工作,联系宣传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

副区长:刘正义(女)分管商务委、旅游、科委、知识产权、民族与宗教事务、侨务等工作,协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涉港澳台事务,联系统战部。

区长:周伟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规划等工作。

副区长:许锦国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安全生产、民防抗震、防台防汛、防化、应急管理,城建系统(集团)公司等工作,协管规划工作。

副区长:曹金喜分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外事、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学院等工作,协管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工作,联系人大、政协。

副区长:周正分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综合协调指挥,协管社会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渝商务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商务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24日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粮质量扦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53号)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68号)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99号)6.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7号)7.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23号)8.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3〕98号)9.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4号)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食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5号)1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商务发〔2017〕17号)1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5号)1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6号)1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商务〔2017〕516号)1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25号)1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70号)17.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87号)18.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军粮统筹及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648号)19.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700号)20.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2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12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津商务市场[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6]35号)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典当行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修订了我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2.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3.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4.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略)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略)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略)7.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设立申请审核要求:1.内容完整;2.由全体股东、其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签名、盖章);3.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5.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3.结论可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话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话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
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话的通知
为保证公众咨询商务工作有关事项或反映诉求的电话沟通渠道畅通有效,切实提升我委便民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强化公众对商务工作的监督,现统一公布我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机构工作日上班时间对外办公电话:
公众在拨打对外公开电话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工作时间内长期无人接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可拨打我委办公室电话(010)65248780或监察处电话(010)87211741进行反映或投诉。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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