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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84号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核验(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9.25
•【文号】海船员[2012]688号
•【施行日期】2012.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海
员外派机构名单的通知
(海船员[2012]688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直属海事局现场核查、初审和复审意见,决定批准上海育海航运公司等16家机构为海员外派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现将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做好资质证书发放工作,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
海员外派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海船舶〔2017〕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船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船员适任
统考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船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
(2008年)
为做好2009年上半年全国船员适任统考工作,现将2009年上半年全国船员适任统考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计划
(一)2009年上半年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共举办6期(具体安排见附件1、2、3),其中第1期、第5期为纸面考试,其余4期为计算机终端考试。
请建有计算机考试中心并通过我局验收的直属海事局,按计划实施计算机终端考试。
(二)所有符合统考资格的航海院校在校学生和在职船员均可报名参加第1期(总第47期)、第5期(总第48期)纸面考试和其余4期计算机终端考试。
二、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统考计划
2009年上半年举办1期内河船舶船员统考,考试日期为2009年4月18日至1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4)。
其中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统考为总第15期,航行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统考为总第10期,珠江水系理论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广州考区负责,广东、广西、深圳海事局参加。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航海院校和航运单位,按上述计划做好统考报名、评估和考试工作。
附件1:
2009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统考时间安排表
附件2:
2009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统考(纸面考试)科目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1.23•【文号】海便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便函〔2012〕103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统一船员注册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已完成相关功能模块的开发和测试,计划于2012年12月7日至9日进行系统升级,为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按照《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系统升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联络员及时将本次系统升级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局各操作人员,请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立专门的联络人员,传递系统升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
三、请中创公司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系统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升级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系方式:部海事局船员处:郭云峰,************;中创公司运行维护联系方式:**************8000、**************8000(海船),**************8004(内河),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11月23日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О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 背景2 系统升级目标及范围2.1 系统升级目标2.2 系统升级范围3 系统升级内容3.1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3.2 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3 内河船员管理系统3.4 内河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5 数据交换功能4 系统升级和启用步骤5 升级后业务办理相关要求65.1 不同注册类别船员的办理业务限制要求5.2 关于重复校验的说明5.3 内河船员的信息变更6 准备升级工作详细安排6.1 部海事局升级准备工作6.2 各直属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系统升级准备工作6.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准备工作7 系统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1 部海事局系统升级管理工作内容7.2 各海事局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工作详细安排8 正式启用后的工作保障8.1 正式启用后管理工作8.2 各海事局业务办理和系统使用工作安排8.3 中创软件公司内外网应用系统运行支持附件一:发布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二:发布在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三:发布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1 背景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船员唯一注册的管理要求,海河船员注册数据可全国共享。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4.15•【文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管理,部海事局依据业务授权和业务应用情况组织完成了全国海事系统业务应用编码表的核查和修订工作。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据我局发布的《海事机构应用编码编制规则》(海计建〔2006〕562号)和以下要求做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应确保业务应用编码的唯一性,并与其所使用的海事业务专用章编码一致。
二、海事派出机构以下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以下的新增海事基层站点,应使用新的业务应用编码,启用新的业务专用章,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已撤销的基层站点业务应用编码及对应的业务专用章应予停用,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停用的业务应用编码不得再次使用。
三、因业务需要设立的工作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海事基层站点,可使用所属机构的业务应用编码及相应的业务专用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规则海事机构代码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编制规则一、说明本规则规定了全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编制方法,使各级海事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编码,以满足海事系统业务数据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编码结构及编制要求(一)编码结构全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为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标识码;第3、4位为分支海事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机构的标识码;第5、6位为海事派出机构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的标识码。
为便于对海事派出机构以下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以下的海事基层站点的管理,根据业务应用系统需求,在对应的6位业务应用编码基础上扩充2位标识码,组成8位基层站点业务应用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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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
序 号
1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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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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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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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36969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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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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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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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5
0571-8837275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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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1-8383835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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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510230
020-84099798
rjcmsa@
hbmsarjc@
rsc@
sdmsarjc@
suhrj@
zhucong@
guoxiu@
donghui@
020-3429815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570311
0898-6862626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
150010
0451-8891330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
518032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
300211
022-5887694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
266002
0532-8667117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南京市中央路238号
210009
025-8352039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人事教育处
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