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读!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
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202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
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
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
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
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
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早在122020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人身权属于什么权

⼈⾝权属于什么权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较多权利的,这些权利可以分为⼈⾝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可以分为很多的权利,包括⼈格权和⾝份权,那么⼈⾝权属于怎样的权利?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权属于什么权1、⼈⾝权是指与⼈⾝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财产权。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2、⼈⾝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三⼗七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经⼈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不受逮捕。
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由,禁⽌⾮法搜查公民的⾝体。
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权利种类有哪些1.⽣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产。
⼯作、作战等⽅⾯成绩显著⽽获得的光荣称号。
6.婚姻⾃主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权是指与⼈⾝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财产权。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宪法学》 基本权利总论:概念、历史、特征、主体、类型、人权-V1

《宪法学》基本权利总论:概念、历史、特征、主体、类型、人权-V1
宪法学基本权利总论:概念、历史、特征、主体、类型、人权
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人类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和灵魂。
基本权利是国家和社会对每个人的约束和保护,是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体现。
历史:
基本权利是长期以来从人类文明中第一次形成的法理。
从公元前500年雅典的“民主”的宣言,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再到如今全球范围内对基本权利的广泛认识,基本权利从未褪去其重要价值。
特征:
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先进性、不可侵犯性、不可让步性、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人民,不是政府和法律。
人民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
类型:
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政治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人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权利。
人权:
人权包括自由权、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等各种领域的权利。
自由权主要包括表达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组会自由、移动自由、结婚自由等。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新闻自由权等。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养老权、教育权等。
综上所述,宪法学基本权利总论是宪法法学中重要的概念,其概念、历史、特征、主体、类型和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我们必须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为人类的自由、尊严和光明的明天构建坚实的法制基础。
人身自由权

论人身自由权概念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
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一)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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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都是通过 反向推定 的表述方式,或者说从人身自 由之限制的角度予以规定的。
(1)英美国家宪法注重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 不得僧越的程序界限或者一正当程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实体要件和 目的没有规定或者不甚明确。 (2)德国基本法重人身自由的实体保障,在个别条文中具体规定了限制 的理由和目的,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确立了实质的界限 和范围。 (3)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有程序性的要求,也有总括性的实体性 要求。但是,就程序而言,不如英美等国宪法,就实体而言,不如德 国基本法等。
人身权
目录
一、人身权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2)、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正当性 三、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的含义 (2)、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 (3)、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界限 四、关于案件的分析
一、人身权
传统的人身权涵义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 即人身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人身而存在,不包括经济活动自由和拥 有财产的权利,属于“非经济”权利领域。 从人身权的两大构成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范围来看,广义的人格权范围相
当广泛,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一)功能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而 作为宪法(公法)所规定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 2. 其他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也保障人身权,但它们主要是防 御和对抗行政权或司法权,而宪法上的人身权则是防御和对抗一切国 家权力,其重点是防御和对抗立法权的侵害。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不仅为一般法律法规规定人身权提供立法的依据;更重 要的是,它是宪法监督机构审查法律法规一般法律有关人身权的规定 以及国家机关有关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提供审查的依 据和标准。可以说,这是宪法必须规定人身权保护条款的根本意义所 在。
2.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指的是公民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 或奴隶般拘束、奴役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 (《宪法》第37条第3款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或者公共权力的权利。宪法对该项 权利的保障,成为刑法上各种关于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之规定的 根本规范依据。
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其中人身自由权可延伸为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自由、意志自由和迁 徙自由等。而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又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民法学归类模式存在着一种内外重结构: (1)外重是以人身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内重是以人格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3.关于人身自由之限制的各国宪法规范
1、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就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 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 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 命、自由和财产。”此二条的规定奠定了英美国家奉行人权之程序保 障的法治传统,并为现代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仿效。 3、德国(基本法》第2条规定:‘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定:迁徙自由“只能受法律限制或依法予以限制,并且只有在下 列情况下才能限制:缺乏适当的生活基础,由此将造成当地社会的特殊 负担,为避免对联邦或某一州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秩序的紧迫危险,为 与流行病的危险作斗争,为应付自然灾害或特别重大事故,为保护少 年幼儿不使处十无人照管状态,或为防止犯罪而必须做出这种限制。”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救济方式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 得救济; 2.一般法律(公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是通过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 方式得到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只能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得到救济,在违宪 审查司法化的美、德等国,是通过附带的或专门的宪法诉讼方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