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大桥特大桥长隧道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1—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与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落实。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长大桥隧养护与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转、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与安全运转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的责任主体。
—2—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设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与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转相关规定、安全与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自觉维持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 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过江通道及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以下简称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具有重要意义或结构特殊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具体长大桥隧名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效运营”的方针和管理与养护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明确、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长大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养护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营措施,每年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评价。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与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长大桥隧养护资金,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保障长大桥隧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性、前瞻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三新”技术,做好桥梁养护与管理技术储备。
第二章日常养护管理第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长大桥隧的日常养护管理。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桥隧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桥隧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管理体系建设(2篇)

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摘要: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更安全的交通环境,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安全文化涉路安全体系当前,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得到蓬勃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网的形成,其安全管理的广度、深度、难度都在日渐增大。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池州管理处管辖g50沪渝高速池州段、s27安东高速和g35济广高速池州段,总里程162公里。
路段内高边坡、特大桥、长大隧道众多,管养难度大,安全管理的任务也因此更重。
管理处自xx年11月份组建运行以来,始络将安全管理工作视为头等大事,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安全态势持续健康平稳;自xx年始,连续5年被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xx年度成为安徽省首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单位。
回顾多年来取得的安全绩效,值得总结和探讨的地方很多,笔者深有感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1.建设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本质水平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也是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
结合营运安全管理实际,将企业发展愿景和安全管理的理念、取向渗透到营运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员工为本、以发展为基、以安全为重,通过培育理念文化、完善制度文化、打造视听文化、创新管理文化、丰富载体文化,使职工在耳濡目染中受到安全教育。
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系列活动,面向社会、面向员工、面向司乘、面向沿线群众,大力传播安全文化知识、安全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安全理念、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的深植、固化,强夯本质安全。
2.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管理绩效为保障车辆安全行驶,加强对高速公路护栏、桥梁护栏、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照明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确保完好率;在长大隧道、长大纵坡、转弯路段、事故多发点增设减速震荡标线、安全行车标志牌、太阳能爆闪灯,隧道入口反光标牌,以警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
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指挥协调高速公路重大交通应急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高速公路沿线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巡逻管控、现场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事件处置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气象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科技建设,推广、使用先进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六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畜力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及2020年管理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及2020年管理目录的通知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为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福建省普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并发布《全省公路2020年长大桥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14日福建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大桥、特大桥(即“三特”桥梁),以及长隧道、特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长大桥隧目录,由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区域行业管理单位共同根据桥隧管养实际情况进行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发布,并及时更新,其他高速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特殊结构桥梁:拱桥、拉索结构、刚构桥梁。
重要意义桥梁:跨越铁路桥、跨越大江大河桥、跨海大桥、跨越管道桥以及经加固改造的四、五类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负责高速公路管养的法人。
第四条省高速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桥隧管理信息系统。
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其联线、支线(下称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隧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及《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桥隧养护和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应重视桥隧安全,支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运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的规定,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使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桥隧管养和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区高管局)是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运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桥隧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区高管局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下达桥隧年度养护管理和质量考核目标,并组织考评.(三)审查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及检查报告。
(四)参与桥隧大修、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并监督工程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区桥隧养护管理及维护工作。
(六)组织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资格培训。
(七)参与调查、分析桥隧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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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XX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合高速公路的特大桥、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梁参照执行。
1.3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梁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1.4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养护科(工程部)负责指导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各养护工区具体实施。
2 职责2.1 长大桥梁运营安全组织机构组长:主管处长(主管经理)(特大桥行政领导)副组长:养护科科长(工程部经理)(大桥行政领导)、工区主任成员: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
2.2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主要职责:2.2.1 监督检查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桥梁日常检查及经常性检查工程,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以及其他特殊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
2.2.2 负责长大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长大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2.2.3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检查监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情况。
2.3 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主要职责:2.3.1 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负责完成桥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检查,配合管理处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工作。
2.3.2 负责长大桥梁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
‐ 67 ‐2.3.3 负责所管辖长大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2.3.4 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梁内的违法行为。
2.3.5 桥梁工程师严格执行桥梁报告制度,遇有长大桥梁突发事件,及时收集信息立即上报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和主管处长(主管经理),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运营安全管理3.1 在长大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3.1.1 修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3.1.2 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输油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3.1.3 利用长大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3.1.4 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3.1.5 其他损害长大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3.2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3.3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他可能会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长大桥梁。
确需通行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
3.4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3.5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在经常性检查中要对此区域进行着重检查。
3.6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3.6.1 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3.6.2 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3.6.3 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3.7 各养护工区要加大长大桥梁沿线、桥梁安全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3.8 每座特大桥、大桥必须设置永久性检测控制点。
4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4.1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加强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2 各养护工区应全面记录长大桥梁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及时向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反馈。
4.3 长大桥梁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4.4 长大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桥梁工程师应当及时更新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并按照管理职责,针对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4.5 公路桥梁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影响结构或者行车安全的隐患应当立即上报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及主管处长(主管经理),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4.6 桥梁工程师对管辖桥梁每月进行一次桥梁经常性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桥梁,及时录入平板电脑系统,进行汇总分析,按维修时限要求及时处治病害;严重病害桥梁需立即上报管理处。
4.7 对于在经常检查中发现公路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损,达到三、四、五类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立即报管理养护科申请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4.8 养护科(工程部)组织实施桥梁专项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4.9 桥梁养护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9.1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4.9.2 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4.9.3 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4.9.4 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5 安全监测和预警5.1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将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梁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梁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梁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梁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梁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5.2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每年根据长大桥梁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5.3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置措施。
5.4 长大桥梁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5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根据特大桥及重要大桥的不同特点制定了独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6 长大桥梁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及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安全隐患消除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6 应急与事故处理6.1 长大桥梁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养护工区要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制定了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 长大桥梁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管理处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利用可变情报板、电台、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6.4 进入预警期后,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6.5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梁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养护工区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同时管理处或运营公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6 长大桥梁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养护工区要及时上报养护科(工程部),管理处或运营公司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6.6.1 长大桥梁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梁,禁止社会车辆通过;6.6.2 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6.6.3 长大桥梁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6.6.4 长大桥梁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6.6.5 桥上有冰雪时、长大桥梁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6.6.6 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 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6.6.7 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6.6.8 长大桥梁上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驶上桥梁,防止二次事故发生;6.6.9 遇有长大桥梁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梁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6.7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6.8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养护工区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6.9 影响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养护工区应配合管理处或运营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各养护工区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6.10 各养护工区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1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梁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