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作的操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作组织管理第三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设立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核发桥梁养护工作牌照,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养护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桥梁养护工作的详细方案,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内容第七条桥梁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维护修复、结构评估和安全性检测等。
第八条桥梁定期巡查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桥梁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及时记录桥梁的损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维护修复工作包括常规保养、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等,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结构评估工作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桥梁安全性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及培训要求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桥梁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作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建立桥梁养护工作记录和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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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023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2023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前言公路桥梁是公路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桥梁的安全运行对保障交通畅通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公路桥梁的管理水平及运行安全性,制定本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掌握桥梁基本情况,确保安全可靠;2. 保障桥梁的正常行车,提高通行能力;3. 延长桥梁使用寿命,降低运维成本;4. 加强桥梁检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5. 提高养护工作标准化水平,规范管理流程。
三、管理内容1. 桥梁基本情况的记录与维护(1) 桥梁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记录等;(2) 桥梁台账的建立,定期维护桥梁的基本信息、养护记录等;(3) 桥梁平面与剖面观测,确保桥梁结构的稳定性;(4) 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及时掌握桥梁运行状态。
2. 桥梁检测与评估(1) 定期进行桥梁全面检测,包括桥面、栏杆、伸缩缝等部位;(2) 进行非破坏性检测,检测桥梁结构的内部缺陷等;(3) 通过数据分析与评估,确定桥梁的结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3. 桥梁养护维修管理(1) 按照养护计划,对桥梁进行定期养护,包括桥面修补、伸缩缝更换、栏杆维修等;(2) 根据养护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养护工作质量,及时进行整改;(3) 加强桥梁养护材料的使用管理,确保质量符合规定标准;(4) 做好临时养护工作,例如应对突发事件的桥梁修复。
四、管理流程1. 桥梁基本情况记录与维护流程(1) 桥梁基本信息的收集与录入;(2) 桥梁档案的建立与整理;(3) 桥梁台账的建立与维护;(4) 桥梁观测数据的采集与记录。
2. 桥梁检测与评估流程(1) 桥梁检测计划的制定;(2) 桥梁检测设备的准备与使用;(3) 桥梁检测数据的收集与整理;(4) 桥梁结构评估及制定养护方案。
3. 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流程(1) 养护计划的制定与审核;(2) 养护工作的组织与实施;(3) 养护质量的检查与验收;(4) 养护材料的管理与使用;(5) 突发事件的应急养护工作。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高桥梁的使用寿命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与养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采取细致、全面、及时的方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由设立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的巡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三)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协调并监督养护施工单位的工作;(五)收集、汇总和分析养护数据,做好档案管理;(六)开展养护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七)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报告;(八)完成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养护工作。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流程第八条养护工作的流程包括巡查、检测、评估、计划、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定期开展桥梁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开展桥梁的结构检测工作;(三)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桥梁安全评估;(四)编制桥梁养护计划,确定具体养护方案;(五)组织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六)完成养护工程后进行验收,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四章养护标准和技术第十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十一条养护标准和技术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二)养护工程的施工方法和要求;(三)养护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四)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测要求;(五)养护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六)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养护标准和技术的执行和监督由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执行。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平安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方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平安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平安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刚好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修理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平安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刚好、全面驾驭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平安运行。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次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样,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干脆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和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评定。
并依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修理建议支配,提出须进行特别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修理、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模版(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根据____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道公路及____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其余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实行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区)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三级负责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公路局或管理处养护管理部门应分别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各级养护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有关桥梁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____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
协助上级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提出向市公路局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
____实施列入计划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____实施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审核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县公路局或管理处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县公路局(管理处)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
按规定____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四)____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市公路局领导审定。
负责____车辆过桥时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07〕 336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 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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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雅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八条公司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七)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八)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
第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一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三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十四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公司将根据检查评定结论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公司负责组织评定。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
第十九条桥梁小修、中修、大修工程由公司养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中修、大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桥梁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桥梁管理过程的所有资料均须录入公路养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三十条桥梁大中修工程资料应按公司养护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一),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危桥认定、复核及处理程序见附件二第三十五条桥梁病害动态管理制度见附件三。
第三十六条长大桥隧管理制度见附件四。
附件一四川成雅高速公路桥梁安全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为有效应对桥梁可能出现的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桥梁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故危害范围的扩大。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应急事件处置预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桥梁在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在此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桥梁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小组组成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养护和安全的副总经理成员:养护管理中心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督办主任、营运管理中心主任、财务会计部主任、成都、雅安管理处处长和分管养护的副处长、路产管护成都、雅安两个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桥梁事故应急工作,部署成渝公司和川高公司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成渝公司、川高公司和四川省交通厅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3、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养护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养护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督办主任担任成员有综合办公室主任、营运管理中心主任、财务会计部主任、成都、雅安管理处处长及分管养护的处长、路产管护成都、雅安大队副大队长。
主要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部门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