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陕0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事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事人-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王雪莲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王雪莲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长军王雪莲【代理律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本院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听证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该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因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本案中,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系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的发包人,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系发包人下设单位,上诉人为黄延高速LJ-7标段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咸阳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公司。
拒不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案例【篇一:拒不执行案例】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艾尼居买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尼居买尔,男,汉族,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某市。
2008年,艾尼居买尔在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2010年,因公司经营不善,艾尼居买尔被公司解聘。
此后,艾尼居买尔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艾尼居买尔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以及该公司是否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经过1. 艾尼居买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 该公司认为,艾尼居买尔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3.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艾尼居买尔在任职期间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4.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艾尼居买尔主张其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而该公司则认为艾尼居买尔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艾尼居买尔在任职期间,因公司经营不善被解聘,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其次,关于艾尼居买尔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认为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劳务派遣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务派遣纠纷案件判决书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案号:XXX-XXXXX-XXXX庭审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件背景及双方主张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双方因劳务报酬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A公司主张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并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B公司则主张其已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A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本院依法受理了该劳务派遣纠纷案件,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了现场勘验。
现将判决如下:二、判决结果1. 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万xx千xx百元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项支付至A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 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B公司因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A公司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损失以书面形式通知B公司,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4. 如有一方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并遵守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
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发现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并且双方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了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等关键条款。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支付劳务报酬。
经本院查明,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应得的劳务报酬。
另外,B公司主张A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然而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A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
因此,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企业主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拖欠员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就来看一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
案例一2017年,某公司老板李某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工资拖欠了数个月。
员工们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的工资确实被拖欠了。
劳动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罚款。
但是,李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于是员工们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辩称自己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2018年,某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赌博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企图用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员工们一直在为拖欠的工资四处奔波,但是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员工们感到无奈,于是向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并依法责令其支付。
但是,张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再次向劳动局反映,劳动局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欠下了员工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结语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罪名分析
建设⼯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罪名分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选取2019年⽢肃省各级法院涉及建设⼯程领域的286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进⾏了深度解读,筛选出197份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判决书,并据此对建设⼯程领域重点罪名及典型案例进⾏了剖析。
从每个罪名发⽣的常见情形、判决结果等⽅⾯进⾏了详细分析,同时对建设⼯程企业及从业⼈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对读者全⽅位、多⾓度认识建设⼯程领域刑事犯罪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2.检索⽇期:2020年11⽉10⽇3.检索条件:“建筑⼯程”/“建设⼯程”4.年份:2019年度5.限定地域:⽢肃省6.案由:刑事7.判决数量:286份根据罪名⾼发程度及与⾏业的关联性,本⽂选取了九个典型罪名进⾏深⼊分析。
(⼀)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拒不⽀付劳动报酬罪的有28份,占⽐约为14.2%。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雇佣农民⼯从事施⼯作业,施⼯结束后⼀直拖⽋农民⼯⼯资拒不⽀付,这种情形有23份;也有建筑企业拖⽋劳动者⼯资拒不⽀付的情形,共有5份,其中3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均判处了刑罚(双罚),2份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判处了刑罚(单罚)。
【典型案例】某县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案案号索引:(2019)⽢0723刑初109号案号索引: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汪某为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的经理,2017年7⽉该公司承建某⾷品公司1、2、3号钢结构⼚房制造安装⼯程项⽬,⼯程总造价198万元。
施⼯过程中该安装公司雇佣了杨某等16名农民⼯,在⼯程尚未完⼯、建设单位已⽀付⼤部分⼯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拖⽋杨某等⼈⼯资共计142064元。
杨某等⼈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队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队责令⽀付后,汪某仍通过逃避、藏匿等⽅式拒不⽀付。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拖⽋民⼯⼯资共计142064元,数额较⼤,作为法定代法院判决:表⼈的被告⼈汪某以逃匿的⽅式,拒不⽀付民⼯⼯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其⾏为已构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罚⾦1万元;被告⼈汪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5000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恶意欠薪行为仅仅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而处理欠薪的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用工单位的恶意拖欠,造成劳动者无法追索其应得的工资,久拖不决造成有些人员做出过激的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至此,恶意欠薪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必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此,对于一般欠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主要从无罪案例中整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判要旨,提炼相应的无罪辩点,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和方向,不足之处,望请指正。
无罪案例一:1.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1129号3.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1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范×1关于其无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1.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吉01刑终327号3.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4.裁判理由:……即使雷某某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根据雷某某、工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雷某某直接给工人开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对工程款有实际支配权,公诉机关亦无法提供证实孙某某有足额财产足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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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2014年1月15日,黄*、邓*、黄**等等28名工人围堵柳城县人民医院大门,阻止医院人员和车辆进出。
同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胡**支付工资,并多次与胡**联系未果。
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定期限内,被告人胡**仍未出现支付28名工人的工资。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其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其最初是以每平方米100元价款承包工程,在承包过程中发现未获利益,其就不再承包而转为负责管理;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14年1月10日逃匿,但其实际是2014年1月12日离开柳城,且离开前已告知了工人,故不是逃匿;另外,工人最终也拿到了工资;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滕培胜、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在案发前一直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重新做人;4、被告人胡**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欠的工人工资已经由其他人垫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被告人胡**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鉴于被告人胡**具有上述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陈**、罗**将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所得的柳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楼的外墙装修工程以每平方米100元价款转包给被告人胡**,工程总量共5***平方米,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建议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综合楼的外墙装修。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楼的外墙装修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直接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款共计15*****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款共计39*****元,被告人胡**将所得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
2014年1月12日,在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尚未完工且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58****元的情况下,被告人胡**离开柳城,之后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2014年1月15日,黄*、邓*、黄**等28名工人因被欠薪围堵柳城县人民医院侧门,阻止医院人员和车辆进出,后经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协调后停止阻止行为。
同日,柳城县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胡**的情况下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胡**于2014年1月1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指令书张贴在工地项目部被告人胡**的办公室内。
2014年1月17日,因联系被告人胡**未果,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向工人支付了工资35****元,陈**、罗**向工人支付了工资8****2元。
2014年1月24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柳城县公安局。
2014年1月26日,柳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胡**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胡**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胡**在柳州市**区佳用时代广场旁的中国光大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经过以及于2014年1月26日对被告人胡**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证实:2014年1月15日,农民工黄*到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本人等28人于2013年8月15日应被告人胡**带到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工地从事外墙大理石干挂安装,于2014年1月12日完工,应发工资共计44******元,已支付8*****元,尚欠35*****元,请求劳动部门责令公司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投诉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证实:2014年1月15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胡**于2014年1月16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
证实: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5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已超过期限,被告人胡**仍未改正,且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5、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证实:2014年1月23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胡**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将案件移送柳城县公安局,柳城县公安局收到相关材料。
6、石材幕墙安装劳务合同。
证实:2013年8月2日,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将柳城县人民医院120综合楼外墙石材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罗**、陈**。
7、考勤表、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综合楼大理石干挂班工资表、总工资表。
证实:被告人胡**对工人的考勤情况以及应支付工人工资、已经支付工人工资、尚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尚欠28名工人的总工资为3*******元,该部分工资最终由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陈**、罗**向农民结清。
8、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据。
证实: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3*******元给陈**和罗**,支付15*****元给被告人胡**。
9、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证明。
证实: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干挂部分花岗岩工程由包工头罗**、陈**及被告人胡**,罗**、陈**以及被告人胡**不属于该公司正式员工。
10、借条、领款单、结算单。
证实:被告人胡**通过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得到工程款共计15*****元,从陈*-手上得到的工程款现金共计13*****元。
11、被告人胡**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
证实:被告人胡**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被告人胡**收到陈**通过银行转给的工程款共381*****元,收到蒙**通过银行转给工程款130****元。
12、28名农民工身份证明材料。
证实: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身份情况。
13、关于被告人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情况的说明。
证实: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胡**不支付工人工资的基本案情、拖欠工资原因、处理情况相关说明,说明被告人胡**不知去向,该局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未果的情况下在其工地项目部以张贴公示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下指令书。
14、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
证实: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拔打被告人胡**的手机号码158788****均因被告人胡**关机而无法与其联系。
1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照片。
证实: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被告人胡**的办公场所即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墙上。
16、工人围堵医院门前的照片。
证实:工人因为没有得到工资围堵柳城县人民医院情况。
17、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对被告人胡**相关财产进行查询的情况说明。
证实: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被告人胡**财产的查询情况。
18、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
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进行登记,在抓获被告人胡**后撤销登记。
19、胡**关于被告人胡**借款的记录单。
证实:被告人胡**向胡**借款情况。
20、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网上在逃人员胡**在广西柳州市**区佳用时代广场旁的中国光大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1、被告人胡**的基本信息材料。
证实:被告人胡**的出生日期及户籍地等基本情况。
22、证人陈**的证言。
证实:2013年8月2日,陈**和罗**以每平方米100元价款从覃**手上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1******综合楼的外墙装修工程,后来陈**与被告胡**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平方米100元价款转包给被告人胡**,总工程量为5*****余平方米,工人由被告人胡**负责找,工人工资由被告人胡**支付,在工程结束时,陈**已会约4******元的工程款给被告人胡**,其中有130****元是现金支付,其余通过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支付,覃**还找被告人胡**做雨棚,费用约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