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而在网约车中,随着“顺风车”业务的兴起,也带来了不少的法律监管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约“顺风车”进行研究,分析其监管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网约“顺风车”的发展和现状随着“顺风车”业务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顺风车”不同于正规的出租车服务,司机和乘客都是私人的身份,难以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由于司机和乘客之间是通过平台进行匹配,因此也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问题。
传统出租车行业对“顺风车”业务也持有一定的成见,认为“顺风车”业务影响了他们的利益,导致了一些群体冲突。
网约“顺风车”的发展和现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安全隐患问题由于网约“顺风车”的司机和乘客都是私人的身份,而非专业的司机和乘客,因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传统出租车业务中,出租车司机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合法的从业资格,而“顺风车”司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顺风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和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对于乘客来说,由于“顺风车”司机并未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也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是网约“顺风车”业务面临的最大法律监管问题。
2.法律责任问题3.行业监管问题三、网约“顺风车”的监管法律对策1.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针对网约“顺风车”业务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法律责任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通过相关部门对“顺风车”司机进行背景审查和驾驶技能测试,从源头上控制司机的质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也可以通过平台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降低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2.合理解决行业矛盾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对“顺风车”业务的成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引导和协商,合理解决行业的矛盾。
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和网约“顺风车”业务形成合理竞争关系,促进出租车行业的优化升级,实现共赢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的违约责任法律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的违约责任法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并在国内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违约责任问题,这引发了许多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违约责任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其作为合同中介方的地位与责任较为特殊。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合同中介方存在两个重要的责任:信息发布和交易保障。
对于信息发布,平台应当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并要承担相应的审核义务。
如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交易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环节中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
平台应当确保商品品质、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平台未能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应注意自身的免责条款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免责条款是通过合同约定,释放一方或多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免责条款中,经常出现一些免除平台责任的条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无限制地免除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免责条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法合理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免责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或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也可能予以无效。
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违约责任认定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作为弱势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平台给予赔偿。
对于平台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我们还要说一下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违约责任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平台可能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违约责任。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时,若发 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有一些涉及网约车的法律法规,但在侵权 责任方面仍存在不少漏洞。
2、合同约定不明。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司机之间的服务合同往往存在诸多 争议,导致各方责任难以明确。
对于乘客而言,其违约行为主要有未能按时抵达约定地点、取消订单等。根 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乘客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乘车应当承担一定的违 约责任。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乘客是弱势一方,平台往往会承担一定的赔 偿责任。例如,在某案例中,乘客因临时改变出行计划取消了订单,平台在扣除 部分费用后,仍需赔偿驾驶员空驶费用。
在传统出租车服务中,合同通常是由司机和乘客之间口头达成的。然而,在 网络约车平台上,合同是以电子形式存在,涉及更多利益相关者。许多学者对网 络约车合同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等方面。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充分探讨。
网络约车合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条款的透明度不足, 导致乘客和司机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由于网络约车的特殊性, 乘客和司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此外,违约责任的认 定和追究也存在困难,例如:乘客投诉司机服务质量低劣,但如何证明司机违约 是一个难题。
2、终止合同:在违约程度较重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3、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机构 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总之,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 律规定和程序,并合理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是维护商业利益和信誉 的重要保障。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范文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司机与平台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关系的基础。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平台公司为司机提供订单信息、支付结算等服务,司机则需按照平台规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2. 劳动关系:部分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 合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并非直接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利益,共同参与市场运营,实现互利共赢。
三、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化: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既有合同关系,又有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等多种形式。
2. 灵活性:网约车行业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求自由选择接单。
这种灵活性使得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3. 风险性:网约车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交通事故、服务质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四、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尽管网约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机权益保障、责任认定等。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机权益保障不足:部分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
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作者:辛昕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新的通知,官方首次承认打车软件的合法地位。
本文通过对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打车软件运行中订立的客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构建一个系统合理的违约体系,使合同当事人更快速地找到违约责任主体,选择合理的违约责任形式,实现求偿权,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打车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打车软件;移动支付;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67-01作者简介:辛昕(1993-),福建泉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使用量不断上升,移动客户终端的服务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打车软件的广泛使用是必然,但其存在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引人深思。
本文意图对移动支付背景下打车软件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出租车违约问题进行研究,为当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实践提供个人之拙见。
一、打车软件违约现状打车软件所产生的新型的客运合同有别于以往传统的客运合同,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是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方式交换打车信息、订立客运合同,乘客通过文字、语音等文本及数据形式将用车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到打车软件信息平台上,要约生效后,出租车司机若打算接单,按下接单确认键时会将自己姓名、车号、联系电话发送到乘客手机上,上述信息到达乘客手机客户端时承诺即生效,司机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即为合同履行中。
笔者认为,打车软件违约行为可表现为:(一)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当事人客观上失去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
在打车软件违约过程中表现为,由于当事人客观上失去了履行出租车合同的能力,如由于出租车突然故障、出现违章被扣留一定期限内不可使用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乘客方面由于临时的变故不能到达约定地点或不再需要使用出租车等情况。
网约车违约问题的法律研究
网约车违约问题的法律研究作者:崔艺潆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年第02期【摘要】当前,网约车逐步成为大众出行的一种选择。
网约车虽然逐步适应了市场需要,但是仍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文章从网约车自身的特点入手,分析违约的主要形式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违约责任;法律【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2-0247-02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数字化。
网上订餐、网上约车等服务也应运而生。
互联网的普及使大众生活更加高效便捷,网约车借助新技术手段也克服了传统出租车的局限,促进了社会进步,体现了资源共享的理念。
1 网约车的特点1.1 可控性强网约车的乘客可以在线上提前预约乘车时间,也可以随时打开手机匹配附近车辆。
不仅缓解了乘客在特定时段打不到车的焦虑,还可以控制出门时间。
在快节奏生活方式下,出门即可上车为上班族腾出了休息和娱乐的时间。
网约车的收费制度也不同于传统出租车,乘车价格在打车软件中计算,乘客可以提前知道本次乘车的费用,不会出现明显绕路而漫天要价的情况。
此外,各大平台为争抢市场,纷纷推出不同的优惠政策,乘客可加以比较后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为其服务。
1.2 交易数字化互联网专车利用互联网信息打破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
网约车平台将原本松散的信息收集、传达,并将实时信息进行匹配给供求双方,所有交易行为都在平台以数字化的形式完成。
网约车平台及时地提供交易信息,一方面迅速地解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也使司机便于掌握乘客的出行需要。
1.3 介入第三方平台所谓网约车,是指利用GPS导航系统和LBS等技术,对用户供求信息进行高效聚合,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服务及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新型商业交通运营模式[1]。
网约车平台通过大数据对乘客提供的信息深度分析计算,为乘客提供最适宜的行车路线,让乘客享受智能、高效、便利的乘车体验[2]。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预约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商机。
然而,预约合同的过程中也不免出现违约行为,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损失,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建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一、违约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双方未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预约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通过预约方式实现约定的义务关系。
例如餐厅、医院等场所的预约服务就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研究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违约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界定、赔偿的原则等。
1.违约的认定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是否有违约行为为标准,二是以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第一种标准较为简单,只要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而第二种标准需要考虑预约违约是否导致了损失,并区分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2.违约责任的界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约责任的对象;二是违约责任的内容;三是违约责任的大小。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违约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违约方也应负相应责任。
此外,违约责任的大小与程度密切相关,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
3.赔偿的原则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主要依赖于法律赔偿责任制度。
预约违约带来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精神损失。
赔偿原则主要包括补偿原则和惩罚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要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惩罚原则是指违约方要为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案例1. 美团外卖“爆款红包”事件2017年春节期间,美团外卖推出“爆款红包”活动,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
但由于优惠力度过大,部分商家无法承受,导致订单无法及时处理,甚至出现无货的情况。
该事件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抱怨,美团外卖也因此面临了严重的声誉风险和经济损失。
关于网约车违约责任的法律研究
关于网约车违约责任的法律研究
随着快速发展的国内大型网约车企业,网约车模式日趋普及,乘客们也在用他们的口
碑和体验将网约车企业推向了高度发展。
同时,网约车也伴随着一些问题。
其中,有些问
题被越来越认可,比如司机守时、安全驾驶、维护车辆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以及网约车
违约责任问题等。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约车的发展也日益成熟。
作为一种新的交通服务,网约车的运行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乘客也有权利要求司机按时、安全的行驶。
如果司机发生违反法
律规定的行为,出租车司机就面临违约责任。
对于网约车违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规定:“改变主体法律关系的
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责任,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违约行为人首先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乘客则有权要求违约行为人按照民法中关于违约责
任的有关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系统主体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网约车所有者(即系统主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其约定中应当明确其
违约责任。
此外,还应考虑到司机个人的违约责任。
司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规
范的行驶,如果触犯交通规则,司机也有自己的违约责任。
总之,网约车违约责任是由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规定的。
双方交易的时候应当
考虑违约责任的问题,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元东艳李素新党路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4期摘要在交通智能化、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网约车顺势而生。
面对由此而来的市场需求,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新业态规制的空白,各地实施细则仅在准入方式、运行模式有限制。
利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进行网约车,获得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同时,违约问题日渐突出。
本文以网约车的概念和服务方式为切入点,探究在新规视野下网约车监管存在的违约问题,分析订立客运合同过程中违约表现形式,寻找形成违约深层次的原因,进而对网约车违约问题治理提出法律层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约车合同契约意识惩罚机制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高校“求索”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我国网络约车合法化的法治探究”(项目编号QS15232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元东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李素新、党路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2.0282015年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网络约租车的理念。
面对网约车的蓬勃发展趋势,2016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次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打破特许经营的限制,在立法角度确立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网约车软件滴滴、优步合并后又增添了违约“新症候”。
因此,对网约车存在的违约问题还需立法者进一步探讨制定完善的违约惩罚机制。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服务形式网约车又被称为互联网专车,主要有三种服务形式,一是传统巡游出租车进驻利用互联网技术创建的服务平台,传统出租车的营运性质没有发生较大改变。
二是第三方打车软件自己招募或雇佣劳务公司的司机,以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为客户提供预约租车服务。
这种预约租车形式仍是出租车的一种,应该接受出租车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一、网络约车合同概述
(一)网络合同的订立
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
基于打车APP的网络约车服务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和承诺。
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要约人为乘客,受要约人则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
乘客以缔结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载有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之后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
当乘客发出用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内容及时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客户端,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客户端中看到乘客用车的信息,而后选择接单的行为,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接受,视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网络约车合同的特殊性
1、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对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而言,出租车开启空车灯标志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于要约。
当乘客以登车的形式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司机与乘客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在网络约车的情况下,二者的角色发生转换,当乘客点击叫车,向附近在线司机发送载有其乘车需求的数据电文时,此行为构成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接单的行为构成承诺。
2、介入第三方平台作为居间人角色;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为新型客运合同的居间一方,其利用其技术平台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信息,并将此种信息与网
约车司机进行共享,促成双方客运合同的订立,平台从中收取客户一定的使用费,其行为属于居间行为。
无论是滴滴出行还是优步,都在其“服务协议”中作出声明,平台充当居间人角色,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有别于滴滴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
3、合同成立时间特殊;乘客通过APP向附近在线出租车司机发出乘车需求的要约,司机看到该信息并通过打车软件在线接单后,系统会向乘客提供司机的手机号、出租车车牌号等显示“订单成立”的信息,接载承诺到达要约人客户端之时,客运合同成立,这是使用打车软件网络约车与传统打车模式的差异性所在。
二、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德国法称之为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从字面来看,现在被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认可的“严格责任”即是对英文strict liability 一词的直译,当然,也有一部分国内学者将其译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
反观欧洲各国立法,对上述责任也有“客观责任”的表述。
严格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主观可非难性(故意与过失)做为判断依据,而代之以特定危险作为其归责原因的特殊归责原则。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只要特定危险系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或行为人肩负特定危险的监护责任而没有尽职,则损害一旦发生,行为人即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与普通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相反,一旦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失亦应负责”,且责任几乎不具备可抗辩性,因此,《布莱克法学辞典》将其称作“无过错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运输合同中,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可。
在以网络约车等为主的新型客运合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区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从举证责任的承担来看,归责原则不同,分配给守约方和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便不一致。
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负违约责任,可举证自己无过错来达到目的,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损失的多少,以及违约方缔约时损失的预见性。
传统客运合同中,乘客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极为困难,因此依据公平原则,适用严格责任是合理的。
但针对网约车客运合同而言,适用严格责任便出现不合理之处。
其一,乘客选择网络约车,一般是基于方便、快捷的考虑,但若是由于司机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在追宄司机违约责任时,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无违约金责任形式,对此,对承运人惩罚力度低,违约行为依旧屡见不鲜。
其二,打车软件将缔约过程具体化、表象化,大大降低了举证困难。
乘客和司机可以通过搜集GPS地图上的定位与移动轨迹以及缔结合同过程中的磋商语音、文字和车内监控等证据,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
其三,司机可以根据乘客目的地信息的远近选择是否接单,突破了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强制缔约的模式,双方的地位日趋平等。
三、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实质在于非法侵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四种:给付不能,
履行拒绝,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
《合同法》虽然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有法定免责事由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法定事由、免责条款和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三种。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等。
免责条款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各国法律的通例。
《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
其一,主观说。
该说认为,运输业者对于因其乘客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虽负结果责任,但是由自然发生的事件,虽尽最大注意尚不能避免时,则不负责任。
其二,客观说。
该说认为,不可抗力存在与否,应当与当事人有无过错问题完全分离,应该纯粹从客观方面来决定。
不可抗力有质的要件和量的要件两种要素构成。
质的要件必须是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第二个要件必须是在交易上超常发生的事故,是以巨大的势力发生的事故。
其三,折中说。
该说主张不可抗力应综合主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谨慎仍旧不能防止的外来力量。
《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对不可抗
力的理解采取了折中说。
在网络约车合同订立之后,即便承运人或是乘客尽到充分的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避免,比如上车路段因临时交通协管、封路造成机动车无法驶入,或遇到因交通事故造成拥堵且拥堵长度达到一定长度造成违约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己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另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当事人怠于实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姓名:李瑞芝
学号:1601220272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