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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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结构,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比例,缓解道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鼓励航运企业集装箱运输“弃陆走水”,支持港口企业对于水路集疏运方式给予持续有效的激励措施,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 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三、支持范围本实施细则对在上海港开展的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集装箱内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安吉、嘉兴、宜兴、德清和无锡等内河港(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共青港区和太仓上港正和港区与洋山深水港区间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简称“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四、支持方式和标准本实施细则对航运和港口企业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以政府扶持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一)对航运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20元/TEU;对港口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二)对航运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对港口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35元/TEU。

(三)对航运企业“江海联运(洋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五、预算申请(一)每年8月底前,港口企业根据当年支持项目相应业务量的运行和发展情况,向市交通委提交预计次年业务量和相应的金额。

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内涵测度与评价

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内涵测度与评价

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内涵测度与评价【摘要】本文围绕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定义中心城市的概念,分析决定其能级的内涵因素。

随后介绍评价中心城市能级的测度方法和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的评价标准。

通过案例分析,检验不同城市在能级上的表现。

结论部分总结了对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的启示,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该研究的背景在于长三角地区城市化进程迅速,中心城市的地位愈发重要,因此对其能级进行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有望提升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内涵因素、测度方法、评价标准、案例分析、启示、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而中心城市作为该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重要枢纽,在这个地区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对于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的能级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长三角区域内涵测度与评价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意见,帮助中心城市更好地发挥其引领作用,推动长三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对中心城市能级的研究也能够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的能级内涵和评价方法,为长三角区域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促进城市的协同发展和共赢。

1.2 研究意义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中心城市在该区域的地位至关重要。

通过对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的内涵测度与评价,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对中心城市能级进行研究还能够为学术界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促进城市经济学和地理学领域的学科发展。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研究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能级的内涵测度与评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际航运中心形成与发展

国际航运中心形成与发展

国际航运中心形成与发展一、国际航运中心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国际航运中心是指具有航线稠密的集装箱枢纽港、深水航道,畅通的集疏运网络等硬件设施和发达的航运市场,及为航运服务的相关产业和服务功能的港口城市。

2. 分类尽管国际航运中心的形成具有相同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受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世界现有的国际航运中心仍有不同的运作模式,具体分类如下:(1)从量级上,可以分为全球级、洲际级和地区级全球级:航运及其信息覆盖面达到全球,如纽约国际航运中心。

洲际级:航运及其信息覆盖面达洲际,如香港国际航运中心。

地区级:航运及其信息覆盖面以区域为主,如汉堡国际航运中心。

(2)从模式上,可以分为经济腹地型和中转型经济腹地型:该航运中心是以经济腹地的货物国际运输为主而形成的,如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中转型:该航运中心是以货物国际中转运输形成的,如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

二、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署的研究报告口径,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代,目前正向第四代发展之中:(1)第一代国际航运中心——航运中转型国际航运中心航运中转型国际航运中心是以城市产业为基础的海上运输集散型功能结构模式,它主要以满足城市社会经济自身发展所需求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量为基础,构成了连接国内外中多国家或地区的密集航线。

早期的里斯本和伦敦都属于航运中转为主要功能的国际航运中心,其中,又以早期的伦敦为代表。

(2)第二代国际航运中心——加工增值型国际航运中心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港口对腹地经济发展的集聚与扩散效应,港口对城市经济影响范围逐渐扩大,由最初的城市产业经济范围逐渐向内陆腹地延伸,从时间和功能的延续上开始由第一代国际航运中心模式向第二代国际航运中心模式转变。

加工增值型国际航运中心是第二产业高度发展的产物。

它最初是在航运中转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政策建立起“两头在外”(即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的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形成特殊区位优势。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虹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虹发改规〔2020〕2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日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精神,全面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北外滩“一带一路”桥头堡功能承载区,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支持航运科技创新,打响北外滩航运服务总部基地品牌,根据《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一)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且对虹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航运服务企业。

(二)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海事法律、信息咨询、三游经济和航运科技创新等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三)经认定的航运功能性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落户发展。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根据其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沪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港口吞吐能力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不断完善,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航空枢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航运服务业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国务院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入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与发展服务软环境并举的阶段。

1.国际航运主业快速发展上海港年货物吞吐量从“十五”期末的4.45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从1808万标准箱增长到2907万标准箱。

自2005年以来连续5年货物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均有分支机构入驻上海。

在上海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际航线船舶和特案免税登记船舶)从“十五”期末的223艘、总吨位49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356艘、总吨位869万吨。

关于临港新片区提升航运法律服务水平的研究

关于临港新片区提升航运法律服务水平的研究
(2)而在体现 航 运法律服务 软 实力的海事仲裁领域,上海也无疑有 着广阔的提升空间,根 据《中国海事 仲 裁 委员会2 01 9 年 年度 报告》,2 01 9 年 海 仲 委 受 理 案件 数 量仅 91件,涉 外
案件41件,争议金额共计仅人民币3亿 余 元,在 过去四年间合 计仅 受 理 案件 29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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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港新片区提升航运法律服务水平的研究
◎ 杨子儒 上海海事大学
摘 要:随着上海国际货物运输能力和基础航运服务能力逐步达到世界领先的水平,以航 运法律服务为代表的高端国际航运服务能力的不足日益成为制约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 短板。当前国务院支持上海在临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实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在理顺上海航运法律服务现状和主要短板的基础上,通过提炼高水 平航运法律服务的必要因素,为临港新片区提升航运法律服务水平、助力上海建设国际航 运中心提供一种思路。
从评 价标 准 来看,衡 量 一 个 航 运 中心 所 提 供 的 航 运 法 律 服 务水平 如 何,应参 考的指标主要包括:海商事 法 律 服 务 的 市场 价 值、海 商 事争议 解 决 的 服 务水平( 其中又包 括 海 事 仲 裁 员的数量、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数量 及标 的 额、相 关专业 人 员 的 国 际化 水 平)、专业人员的数量等。
一方 面,2 01 9 年 度 的《世界 领 先 海事之都》显示上海的综合排名列全 球 第 6 ,而单 项 排 名中,“航 运 金 融 和 法律”一项列世界第8,在亚洲范围内 落后 于 新加 坡、香 港 和 东 京 。2 01 9 年 度《 国 际 航 运中心发 展 指 数 》第 四 章
94 学术 ACADEMIC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港 海事海商 航运法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政策解读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政策解读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政策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5
【摘要】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
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城
市及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构建,根据《上海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上海国际航
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总页数】3页(P56-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62.8;F552.7
【相关文献】
1.《“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解读
2.《“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的政策解读
3.《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4.《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
的政策解读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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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我国国际
航运地位和加强海运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政府采
取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本文将从政策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对这些支持政策
进行量化评价。

政策效果评价
1.政策效果量化指标
政策效果量化指标是量化评价政策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选取了以下指标:
(1)航运公司进出口业务增长率:反映航运公司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前景
和带动力。

(2)港口吞吐量增长率:反映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和影响力。

(3)物流服务质量调查得分:反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来的物流服务水平提升。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上海外轮经营航运公司进出口业务平均增长
率为14.2%;上海交通港口货物吞吐量平均增长率为7.3%;2019年,上海物流服务质量调查得分为87.3分。

经济效益评价
经济效益是衡量政策成效重要的方面之一,本文选取了以下指标:
(1)GDP增速:反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

(2)海运业增加值占GDP比例:反映海运产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3)吸引外资总额:反映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上海市GDP年均增速为6.7%;2017年至
2019年,海运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为0.7%、0.8%和0.8%;2016年至2019年,上海
累计吸引外资总额为1453亿美元。

(3)绿色航运比重:反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环保的贡献。

2.社会效益量化评价结果
总结
通过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政策在促进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拉动地方经济、就业增长、物流效益提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取
得了显著成效。

因此,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应继续优化政策体系,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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