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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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研究与分析
现代调解制度
现代中国的调解制度更加注重公正 、公平和效率,建立了以人民调解 为基础的多层次调解体系。
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制度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制度以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诉讼等方式更加 高效便捷。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3
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 转型
调解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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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 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传统调解方式 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促进法治建设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法治建设相适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 会和谐。
提高调解效率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主要形式
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法院调 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
中国调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公正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自愿性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公正性是指调解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性是指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保密性是指调解过程一般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员专业化
建立调解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调 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保证 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参与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力度,发 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在调解中 的作用,提高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2004-11-1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然而,由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

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某市法院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

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

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纠纷解决与调解的未来趋势与发展

纠纷解决与调解的未来趋势与发展
对于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司 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 行力,确保协议的有效 履行。
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 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投 诉处理机制,确保调解 工作的公正、廉洁和高 效。
THANKS
感谢观看
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提高调解 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企业支持
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参与调解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等 方式,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调解的法律地位 和效力,为调解工作提 供有力法律保障。
加强司法确认
财政支持
加大对调解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调解员的待遇和保障,激发 调解工作活力。
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调解知识和优势,提高公 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发挥其专 业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
专家学者支持
行业间合作与交流
不同行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经验和资源将实现共享与交流,推动各行业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协同发展。例如,金融、贸易 、知识产权等领域将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行业纠纷。
国际标准与规范的制定
国际社会将致力于制定和推广纠纷解决领域的国际标准和规范,以促进各国在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上的 相互理解和协作。这将有助于提高国际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提供
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 调解能力。
服务流程精细化
优化调解服务流程,提供从受理、调查、调解到 履行等全程精细化服务。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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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处 分 权 的 观 点 的 学 者 , 赞 同 以 法 院 为 指 导 也
限 的 不 明确 , 出 现 审 判 权 力 干 涉 当事 人 调 解 意 愿 的 情 形 , 会 因 为权 力 的 划 分 不 够 清 晰 , 大 成 分 依 赖 于 法 官 的 主 观 臆 较

要: 简要 概 述 我 国 法 院 调 解 现 状 , 过 针 对 现 状 的 分 析 提 出 问题 , 之 相 对 应 , 一 解 决 实 践 中 法 院 调 解 所 存 在 的 通 与 逐
问题 , 法 院调 解 制 度 未 来 的 发 展 提 出 了 良好 建议 。 为 关 键 词 : 院 调 ; 调 审分 离 ; 解 法 官 法 解 调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2 — 3 10 1 7 —1 8 2 1 )20 5 -2
1 法 院调 解 的 基 本 理 论
以 节 约 诉 讼 成 本 , 解 与 案 件 审 理 相 比更 受 到 法 院 人 员 的 调
简 我 国 传 统 思 想 不 管是 在 民 间 还 是 掌 权 者 历 来 是 主 张 以 青 睐 。其 中 , 单 民 事 案 件 通 过 调 解 成 功 解 决 的 数 量 也 不 断 上 升 。但 由 于 其 本 身 制 度 缺 陷 及 其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它 和 为 主 。“ 即 意 味 着 对 争 端 、 纷 的 调 解 明 朝 宋 濂 的 和” 纠 也 产 生 了诸 多 负 面 效 应 。 《 江南等处行 中书省左 司郎 中王公 墓志 铭 》 故 中有 ,诸 暨 戍 “ . 缺 将 谢 再 兴 与 部 帅 王 甲有 违 言 , 致 乱 , 令 公 调 解 之 ” 老 舍 3 1 法 官 作 为 启 动 调 解 程 序 主 体 。 乏 规 制 几 上 ; 在 《 馆 》 第 一 幕 中也 写 到 ,那 年 月 , 常 有 打 群 架 的 , 茶 的 “ 时 但
即 具 体 到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调 解 , 不 同 于 民 间 调 解 关 于 调 国 的诉 讼 调 解 制 度 采 取 的 是 调 审 合 一 的 混 合 型 模 式 , 调 则 解 当事 人 、 内容 、 果 的 随 意 性 。 我 国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调 解 现 解 与 审 判 合 在 一 起 , 以动 态 转 换 , 官 可 以 随 意 主 动 地 决 结 可 法 调 存 形 式 是 民 事诉 讼 法 中 的 法 院 调 解 , 使 是 持 调 解 权 利 属 定 是 否 进 入 调 解 程 序 。 调 审 合 一 的 混 合 型 模 式 因 审 、 界 即
是 总 会 Biblioteka 朋 友 出 头 给 双 方 调 解 。 可 见 , 来 调 解 在 解 决 问 ” 历
题 手 段 中 都 占有 重 要 地位 。
我 国《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第
定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 当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 判 决 前 能 够 调 解 “ 应 的 , 可 以进行调解 , 解 不 成的 , 当及 时判 决 。因此 , 还 调 应 ” 我
下 的 调 解 是 现 行 调 解 最 主 要 的 存 在 形 式 。 当 前 , 院 调 解 法
制 度 已经 是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制 度 之 ~ , 于 断 , 对 因此 , 易 导 致 强 迫 调 解 、 调 不 审 、 大 调 解 范 围等 违 容 只 扩 节 约 诉 讼 成 本 、 障 当 事 人 权 益 、 障 社 会 稳 定 等 起 到 了举 背 调 解 设 立 本 意 的 怪 象 产 生 。 保 保 足 轻 重 的作 用 。 法 院 调 解 ,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 人 民 法 院 审 3 2 诉 讼 调 解 无 审级 限 制 指 在 . 判人员主持 下 , 方 当事人就 争议 的实体 权 利与义 务 , 双 自愿 根 据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 讼 调 解 贯 穿 整 个 诉 民 的 诉 平 等 地 进 行 协 商 , 成 协 议 , 决 纠 纷 的 诉 讼 活 动 和 结 案 方 讼 过 程 , 达 解 只要 当事 人 自愿 , 论 是 在 一 审 、 审 还 是 再 审 程 无 二 式。 序 中 ,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调 解 。 这 进 一 步 促 进 了 司 法 过 程 终 都 关 于人 民 法 院 调 解 的 适 用 原 则 , 见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局 性 的 缺 乏 , 为 他 又 给 了 当 事 人 一 个 重 新 协 商 那 些 没 有 可 因 20 0 7年 3月 出 台 的《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诉 讼 调 解 在 构 建 社 会 澄 清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的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的 机 会 , 质 上 损 害 关 实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中 积 极 作 用 的 若 二 意 见 》 “ 调 则 调 , 判 则 了法 律 的 权 威 。 同 时 , t - :能 当 由于 诉 讼 调 解 无 审 级 限 制 , 使 当 事 也 判 , 判结 合 , 结事 了”规 定 了调解 适 用案 件 的范 围; 调 案 ; 指 人 得 以 只 视 之 为 一 种 诉 讼 程 序 , 使 弱 势 一 方 在 一 审 中 坚 促 明 了 调 解 程 序 适 用 的 未 来 方 向 ; 立 了法 官 轮 训 制 度 。 建 持 判 决 而 抵 制 调 解 , 望 在 一 审 中 能 胜 诉 , 果 败 诉 , 们 希 如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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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 d s y n I r
21 0 0年 第 2 2期
论我 国法院调解制度现状 与未来
魏 婷 婷
( 东大学威 海分校 , 东 威 海 24 0) 山 山 6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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