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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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优点: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简单;分出人和分入人具有共同的 利
害关系。 缺点: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然有能力自留,但按照合同规定必
须分出,从而会损失一部分保费收入。 适用: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特别受分入公司的欢迎。
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的概念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 ▪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自留 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 1.危险单位 ▪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范围。
再保险的概念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 决定。 ▪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 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 危险单位的划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 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 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 案,应当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特定条件下,向再保险人分摊赔 款,其义务是向再保险人缴纳分保保费;
再保险人的权利则是收取分保保费,义务是在发生保单所规定的保险事 故时承担分保责任。
可见,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 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概念
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公 司)、分出人(公司)、直接保险公司; 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做再保险人(公司)、分入人 (公司)或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人要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因此 需要相应地支付一部分保费给分入人,叫做分保保费; 分出人承保业务需要费用,因此,它也要向分入人收取一定 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PPT(41张)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PPT(41张)
第十一章 巨灾风险的保险与再保险 一、了解巨灾风险的特点及巨灾保险的性质; 二、掌握地震风险的保险与再保险的基本理论; 三、掌握洪水风险的保险与再保险的基本理论; 四、了解巨灾综合风险的保险与再保险的基本理论; 五、掌握我国的巨灾风险与再保险的基本理论。
再保险原理
第四单元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
经济法律系 贾美云
五、掌握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了解分入 业务管理的具体手续。
六、了解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第十二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1 一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2 二 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重点掌握:
1、分出业务经营管理 2、 分出业务实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
业务一般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出业务账 单) 3、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4、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
学习目标:
一、掌握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的概念、了解其 意义;
二、掌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业务一般 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出业务账单;
三、了解临时分保手续、了解合同分保手续、 了解预约分保手续、了解分出业务统计、熟悉 分出业务的分析;
四、掌握分入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概念、了解其 意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 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水险和非水险的区分
非水险(不含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各财产保险公 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现行的经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非水险险种 有几十种,主要有属于财产险类的财产基本险、财 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建安工及第三者责任险、 机器损坏险、现金险、电脑险等;属于责任险类的 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律师责任 险等;属于信用险类的出口信用险;属于保证险类 的利润损失险、履约保证险、雇员忠诚险等。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的产品创 新
探讨再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 的创新,以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
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趋势
分析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趋势, 探讨全球化对再保险行业的影响。
总结
1 本章内容回顾
2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
的重要性
总结再保险的概念、分类和
3 未来再保险发展的趋
势及挑战
操作实践,强业的未来发展
关键作用,以及对保险公司
趋势和面临的挑战,以供读
的意义。
者思考和讨论。
再保险合同解释
介绍再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 法,帮助理解合同中的特殊条 款。
再保险的操作和实践
1
再保险交易流程
详细描述再保险的交易流程,包括投保、承保和赔付等环节。
2
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分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包括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
3
再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探讨再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策略,以及应对风险的方法。
再保险的风险管理
再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再保险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 重要性,包括风险评估和控制。
再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介绍再保险风险评估的方法,以便 更好地应对潜在的风险。
再保险风险控制策略
分析再保险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方法, 保证再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再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展望再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包括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本章将 介绍再保险的概念、分类和使用目的。
再保险的合同构成和内容
再保险合同内容
解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再保险的运 作机制。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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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与原保险
❖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 (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 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 (3)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 (4)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 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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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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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政和 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担危险的 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 缺点:
1.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 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 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2.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 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 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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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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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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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宏观方面的作用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学习目的:理解再保险的概念及运行机制,掌握再保险的分类以及各种再保险类型的特点,掌握再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户)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

这种保险可称为直接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后,再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被称为再保险或分保。

在国际上,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这是由于有些损失对于单个的保险人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在一些巨灾损失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的全部资本用于赔付尚不够。

保险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往往采取分保的方式来分散自身业务的风险。

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

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如航天飞机、核电站等在实验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

因此,再保险还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还可以一保再保接连再保,即第一家再保险公司可将分入风险再向另一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形成二度转嫁。

第二家再保险公司还可以继续向第三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如此等等。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也要支付一定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入公司应当支付一笔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称为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第九章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第九章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 二、再保险的本质
▪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 3、补偿原则不同。 ▪ 原保险业务中,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以补偿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
是补偿性合同,但人寿保险和与人身有关的保险合同,都是对受益人 的给付而不是补偿。但是,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在内,都是 以补偿为原则,因为这都是对分出人在原保险合同中所支付的赔款的 补偿。
▪ 【案例】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 7.0级地震,震源深度13千米,截至2013年4月21日0时40分,四川省雅 安市芦山县7.0级地震共计造成160人死亡。
▪ 由于缺乏再保险和政府财政兜底,保险公司对于地震这种危害性强、影响 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非常谨慎。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通常被 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在名义上,一些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将 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但实际上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向客户推荐,大部分人 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而车险也明确规定,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 范围之内。以2008年“5·12”汶川地震为例,该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 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为6.1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07%。
▪ 二、再保险的本质
▪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发展、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 是保险技术的完善和发展。从实务上看,再保险和保险都是通过订立 合同来建立经济关系的,在实施再保险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 信、保险利益、保险赔偿等保险的基本原则。再保险和保险的基本职 能作用也完全一样,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是再 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它们相辅相成,相互 促进。
▪ 当然,再保险与保险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了进一步了解再 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下面对再保险和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作 一比较。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保险原理 分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依约向分出人收取保险费 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分入人可以向分出人要求 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 当分出人不履行义务时,分入人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 险合同 在工作需要时,分入人可要求检查分出人的有关账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义务
分入人应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入人应在分保费中扣存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 款准备金; 分出人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费用,分入人应当按约定比例分 摊;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入人应按照再保险 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 再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分入人不得在保险有效 期内终止合同; 分入人应分担分出人应列入合同的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保险原理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称任意再保险 就地再保险、 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 任意再保险 就地再保险 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 临分业务 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 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 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 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 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 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 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 纯益手续费。
保险原理
本章结构
1
再保险及其作用
2
再保险的种类
3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保险原理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 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 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 司。 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 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 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 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 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 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 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 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 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 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 后者为分入公司。 六是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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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对每笔 业务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 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自留额,适合于各险种的再保险,特 别是火险和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组合在一个合同 中,以成数分保的限额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再确定溢额分保的限 额。
保险金额 50
自留责任20% 分出责任80% 10 40
其他 0
80
100 120
16
20 20
64
80 80
0
0 20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第九章
再保险
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种交易方式。 再保险对于保证国际保险市场顺畅运作来说极为重要。
【一】再保险概述
起初,保险人是通过共同保险(Coinsurance)来分散风险,即由一 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办理直接保险业务。 1846年,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再保险公司——科隆(Cologne)再保 险公司在德国成立,再保险开始发展起来。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东京。 再保险交易比较集中的地区包括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 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 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障。再保险也叫 保险人的保险。
三、预约再保险(多用于火险和水险) 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再保险当事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 确定再保险的各项条件,凡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原保险人有 权依合同进行分保,也可以决定分保,但原保险人一经办理分 保,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也叫垂直再保险 (Vertical Reinsurance),是依据风险——保险金额为基础的。根 据比例分保合同,再保险人承诺对原保险人承保的、符合再保险合同 规定的风险,按照约定的比例部分给予再保险,并按照相同的比例收 取保费,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按照相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Quota Share)要求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原保险人,即
【五】《保险法》关于再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自留保险费的限制(《保险法》第99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 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二、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法》第100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 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 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三、法定再保险(《保险法》第102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 险。 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
D
共计
500
1100
500
800
0
300
对于损失金额不同的单位,其赔款顺序至关重要。所以,再保险合 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风险单位的赔款顺序或划分标准,以免产生 纠纷。
(二)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Per Occurence Excess),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 发生的赔款总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其目的是保障一次 事故造成的责任累积,常用于异常灾害保险,故又可称为巨灾超赔再保 险(Catastrophe Cover; Cat. Cover)。巨灾事故如地震、洪水、飓 风。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第一层,超过500万元后的500万元 第二层,超过1000万元后的1500万元 第三层,超过2500万元后的2500万元 第四层,超过5000万元后的5500万元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风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制,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 限额的2-4倍。 假设某一超过100万以后800万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在一次事故中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再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 险人、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分出人(Cedant)、再保险 被保险人(Reinsured);与此相对应,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再 保险人、分入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一个再保险人往往需要分散自己通过再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进行 所谓的“再-再保险”(Re-reinsurance),这种对再保险进行的 再保险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s)。其中的被保险人叫做“转分 保 分 出 人 ” ( Retrocedant ) , 保 险 人 叫 做 “ 转 分 保 接 受 人 ” (Retrocessionaire)。
【二】再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的分类
一、临时再保险 二、合同再保险 又称固定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 险合同,并确定分出人或接受人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有分出和接 受的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限额自动将保险业务转入 再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必须接受,双方均不能对业务进行 选择。 目前,再保险市场上大多采用这种方式。
A
赔款
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B
C D 共计
200
300 500 1100
100
100 100 400
100
200 400 700
2. 每次事故有风险单位的限制,如不得超过2个风险单位。
风险单位 A B C 赔款 100 200 3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四、再保险的特征
1. 再保险具有两个特征 ①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②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 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 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人 ② 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信用、人的生命和身体 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 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补偿性质、给付性质 再保险合同: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 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 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溢额分保的分入公司有溢额 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额。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 照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溢额再保险等。 例如,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为300万元,可与A 公司签订2个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B公司签订3个线的第二溢额 再保险合同,则其承保金额分别为50、100、150万元。
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出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 此比例接受再保险的分保方式。 通常,针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双方会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限额以内的按照比例分配,超过的由分出公司另外安排分保或自己承担。
例如,某分出公司组织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自留责任为20%,分出责任 80%,假定合同有四笔业务,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通常采用先安排成数分保,再安排溢额分保的方法。成数和溢 额混合再保险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
溢额分保合同 3线,¥240,000
自留 25%
成数分保合同 75%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也称“平行 再 保险”( Horizontal Reinsurance )或损失再保险,是依据损失 —— 赔 款 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 在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下,再保险人只对超过保险自留部分的风险负 责,而自留部分的数额通常是明确规定的。保费是依据再保险承保人对 保险人自留部分以外的预期风险评估后厘定,且非比例再保险没有分保 佣金。 (一) 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or Policy Excess),也称营运超赔再保 险(Working Cover;Underwriting Cover),是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 的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如果, 总赔款金额≤原保险人自留额,全部损失由原保险人承担; 总赔偿金额>原保险人自留额,超过部分再分保合同限额之内,
二、再保险的功能
(一) (二) 分散风险 限制责任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 3.限制全年的责任累积 扩大承保能力 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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