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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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第一章再保险概论
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 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 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 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 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 64.85亿 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 31.5%。
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 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 又称为利润手续费。
5.“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 6.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7.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
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 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 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
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 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 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 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
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 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 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 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 化经营,经营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的定义和作用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再保险2.人寿再保险3.健康再保险4.意外再保险5.其他再保险业务三、各种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和区别四、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功能五、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正文: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一定风险后,为分散风险,将其中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平衡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高经营稳定性等作用。

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健康再保险、意外再保险等。

其中:1.财产再保险:主要涉及财产损失、责任、信用等风险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人寿再保险: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长寿风险、疾病风险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3.健康再保险:主要涉及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疾病风险、医疗费用风险等。

4.意外再保险:主要涉及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再保险。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意外事故风险、意外医疗费用风险等。

5.其他再保险业务: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再保险业务,如信用再保险、保证再保险等。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各种再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产品。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具有重要的风险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再保险基础知识浅谈

再保险基础知识浅谈

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合同无一
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品
质而定。
非比例再保险
• 又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它是以赔款或损失确定
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再保险方式,即以赔款为基
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
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赔偿限额。
• 险位超赔再保险 • 事故超赔再保险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分保人
转分保人
转分保人
再保险的特征
•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
•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
•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再保险的合同当事人均为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 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合同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 按责任限制 来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 险 临时再保险 按分保安排 方式来分类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 混合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 保险 事故超赔再 保险 超过赔付率 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
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
方式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 指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
• 风险单位;自留额;线数(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 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第三溢额……
•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中最早、最广泛应用的
方式,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和盈利性,比较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风险 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平衡的业务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再保险它的作用是什么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保险交易活动。

当一个保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或超过其最大可承受风险时,它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本文将介绍再保险的定义、作用以及再保险的不同形式。

1. 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

在再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即“被保险人”)向再保险公司(即“再保险人”)支付保费,以换取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2. 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具有以下几种作用:风险分担:再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分散和减少风险。

当保险公司面临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巨大损失时,再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损失。

资本管理:再保险提供了一种管理保险公司资本和风险的工具。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其经济资本和风险承受能力。

扩大承保能力:再保险使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其承保范围和能力。

当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特定风险时,它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合作来提供更大的保险容量。

专业知识共享:再保险还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共享机会。

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更丰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经验,可以通过与再保险公司的交流学习和借鉴。

3. 再保险的形式再保险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形式:按责任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责任范围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而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特定金额的风险。

按合同期限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合同期限划分为短期再保险和长期再保险。

短期再保险通常是为特定项目或事件提供的再保险,而长期再保险是为一段时间内的多个项目提供的再保险。

按地理位置划分:再保险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

国内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再保险交易,而国际再保险是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再保险交易。

按保险类型划分:再保险也可以根据保险类型划分为人寿再保险和财产再保险。

人寿再保险是针对生命保险和年金业务的再保险,而财产再保险是针对财产和责任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

了解保险业中的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是保险业中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享风险,以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

再保险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处理大规模风险事件,并保证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保险机制的定义、分类以及在保险业中的作用。

一、再保险机制的定义再保险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主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人承担了主保险人在一定比例上的风险,并为主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再保险通过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使得主保险人能够减少其风险暴露,确保其业务的稳健运营。

二、再保险机制的分类再保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再保险人的类型、市场结构以及再保险合同的形式等。

根据再保险人的类型,再保险可分为直接再保险和间接再保险。

直接再保险是指主保险人直接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形成一对一的再保险关系。

而间接再保险则是主保险人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公司与再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合作。

根据市场结构,再保险可分为传统再保险和替代再保险。

传统再保险是指传统的再保险公司通过传统再保险产品与主保险人合作。

而替代再保险则是指非传统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工具,如债券、衍生产品等,与主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合作。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主保险人的风险,该比例通常与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额相对应。

超额再保险则是指再保险人承担主保险人超出一定限额的风险部分,该限额通常由再保险合同中约定。

三、再保险机制在保险业中的作用再保险机制在保险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再保险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分担风险。

保险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风险,而单一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承担这些风险。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家再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

其次,再保险有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和盈利能力提升。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再保险本章教学要点要点:1.再保险的含义、作用及其市场组织形式;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内容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

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

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

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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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2)非比例分保(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非比例分保也称做“平行再保险”(horizontalreinsurance),其特点是并无事先确定的分保比例份额。

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承担超过合同规定限额的全部损失。

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再保的风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联系。

这是因为原保险人对承保损失的赔付并不一定引起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例如,再保险人为超过100的损失提供再保险,如果发生十次损失均在100以下,原保险人赔付十次,若再保险合同中无累计超赔分保的规定,则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保险人关心的是对单独风险的评估,而再保险人仅仅注意整个再保险安排的盈利情况。

因此,使用非比例分保时,对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措辞的解释,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非比例分保也有三种做法: 第一,超额损失分保(excessofloss)。

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分保中最常见的形式。

根据超额损失分保合同,再保险人同意补偿原保险人超过一承保风险或一承保事件所造成的、约定的原保险人最大净损失的全部损失部分。

最大净损失是指由一次承保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扣除代位追偿、标的残值和其他补偿来源后,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部分。

第二,终止损失分保(stoploss)。

终止损失分保有时也被称为“超额损失比例分保”(excessoflossratio)。

终止损失分保规定,一旦原保险人在规定险种或全部业务的损失赔付累计超过约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金额的全部损失,但以终止损失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人最高赔付比例为限。

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规定的超额损失比例乘以原保险人的理赔金额,超额损失比例为原保险人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

第三,累计超额损失分保(aggregateexcessofloss)。

累计超额损失分保与终止损失分保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累计超额损失分保所使用的再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是一个比例而是一个金额。

这就是说,再保险人按照超额损失比例计算并承担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但以不超过某一规定的实际损失总额为限。

3.金融再保险(financialreinsurance)
金融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意外事件的发生,向原保险人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入。

订立金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收支平衡,使原保险人有足够偿付能力应付收支的变化,无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巨灾引起的,还是由于累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

再保险人在金融再
保险中既不是承保了原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也不是直接对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而是加强了原保险人向原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经济实力。

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安排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某种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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