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报酬有哪些部分组成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报酬有哪些部分组成《劳动法》中的⼯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般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付的⼯资等。
⼯资是劳动者劳动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现在有很多的刚毕业到社会打拼的⼤学⽣,由于没有⼯作经验和相关的,他们为了能找到⼀份⼯作会在劳动报酬⽅⾯要求⽐较低,有的时候他们的劳动换来的报酬⽐最国家规定的要低得多。
那么劳动报酬都有哪些部分组成呢,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就让我们的平台为⼤家讲解⼀下吧。
⼀)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或脑⼒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劳动报酬有哪些部分组成劳动报酬包括⽤⼈单位在⽣产过程中⽀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资、奖⾦、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指⽤⼈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付的失业、养⽼、⼈⾝、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三)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1)《法》第⼗⼀条规定:⽤⼈单位未在⽤⼯的同时订⽴书⾯,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没有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同⼯同酬。
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了,但未订⽴劳动合同。
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额、⽀付⽅式、⽀付时间等,仅作了⼝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旦发⽣争议,往往⽆据可查,⽆法确定。
针对这种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2) 《劳动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
解读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

解读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一、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概述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是我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并且具体规定了支付时间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深入解读这些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资支付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条可以得知:“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与职工达成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未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以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因此,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以月份为基准进行划分。
另外,《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未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的情况,雇主应当以十五日为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这意味着,在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雇主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工资支付。
三、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这表明雇主不能以非货币形式,比如实物、服务等来代替现金支付。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币报酬,并且可以拒绝用非货币形式进行结算。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双方可以协商约定部分或全部采取实物形式支付报酬的方式。
但是这种情况下也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实物与所应得报酬金额相当,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迟延支付劳动报酬可能引发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第82条的规定,如果雇主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将面临清偿欠薪及赔偿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雇主在支付工资上存在迟延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按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且有权要求雇主按照每日不超过3%的标准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工资。
劳务费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费是指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费收取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劳务费收取行为,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劳务费收取的法律规定。
二、劳务费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务费是指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劳务费收取的法律规定1. 劳务费支付原则(1)合法原则:劳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2)公平原则:劳务费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体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3)诚信原则:劳务费的收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2. 劳务费支付形式(1)货币支付:劳务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代金券等形式支付。
(2)银行转账:劳务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
3. 劳务费支付时间(1)按时支付: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务费。
(2)不得拖欠:雇主不得拖欠劳动者劳务费,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劳务费。
4. 劳务费支付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同工同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享有相同的劳务费待遇。
(3)协商一致:劳务费的具体数额由雇主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 劳务费缴纳社会保险(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6. 劳务费纠纷解决(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雇主发生劳务费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仲裁解决: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4)诉讼解决:仲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反劳务费收取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1)支付滞纳金: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劳动费中夜班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夜班费,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在夜间工作所获得的额外报酬。
在我国,夜班费是劳动费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夜班费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劳动者和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夜班费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夜班费,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在夜间工作的劳动者的额外报酬。
夜间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晚20:00至次日6:00之间。
2. 性质夜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是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条件下所获得的补偿性报酬。
三、夜班费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夜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夜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
”3.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夜班工作,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4. 《关于职工夜班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报酬的规定》《关于职工夜班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为晚20:00至次日6:00之间。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夜班工作的,应当支付夜班费。
”5. 《关于职工夜班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报酬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夜班费:(一)夜班费不得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
(二)夜班费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四、夜班费的计算方法1. 按日计算夜班费=本人日工资×20%2. 按小时计算夜班费=本人小时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20%五、夜班费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夜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
民法典对劳动的规定

民法典对劳动的规定一、引言劳动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实施的我国民法典为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劳动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九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适用于我国就业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应当确立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
此外,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劳动报酬的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报酬应当在经济合理和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并要求支付方式方便、安全、及时。
对于违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保护的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对于危险作业、特殊工作和易患职业病的岗位,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劳动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
另外,用人单位如有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纠纷的解决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民法典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维权途径。
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中,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受到了广泛认可,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加以规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释与补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释与补充,民法典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职工工资、福利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的规定的解读。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职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这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保了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职工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不得少发工资。
”这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杜绝了拖欠工资、少发工资的现象。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职工福利的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休假、休息和劳动保护等权益。
”这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休假、休息和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的平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其他特殊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构成和计发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费等。
”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并列举了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费等几个常见的工资项目。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未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支付习惯支付。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律对劳动报酬支付中的扣款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的一项法律文件。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法律解释的背景、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报酬支付中扣款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无理由扣款或者扣款过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重大。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扣款,以及扣款的限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合法扣款,但是扣款的种类和数额都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迟到、缺勤、旷工等行为进行扣款,但是扣款金额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
此外,用人单位还不能对劳动者的病假、产假、婚假等合法休假期间进行扣款。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扣款时应该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扣款前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扣款的原因和数额。
劳动者对扣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解释和调解。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解释或者劳动者认为仍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法律制定了扣款的合法范围和限度,防止了用人单位的滥权行为。
其次,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扣款前进行告知和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增加了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最后,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报酬支付扣款规定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明确了扣款的种类和限度,保护劳动者免受用人单位的滥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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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将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
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1、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
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
(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5)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国家的规定探亲休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者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
一般为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此期间工资照发。
(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另外,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假间的工资发放也作相应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
劳动者从劳动到获得报酬,再到消费,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报酬是实现这个周期的重要环节,而工资正是获得劳动报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支付工资的周期规定为至少一个月,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到获得报酬的周期不致过长,更有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构成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款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作的规定。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
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在政府招标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现象。
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迫使农民工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追讨欠薪之路。
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是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的。
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也存在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基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
根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调解、仲裁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