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及其利用单元练习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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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及其利用单元练习题( 含答案 )

一、燃料及其利用选择题

1.下列有关碳和碳的氧化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CO和 CO2组成元素相同,所以它们的化学性质也相同

B.金刚石、石墨、碳60 由于原子排列方式不同,它们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

C. CO 用于冶炼金属、做气体燃料; CO2用于人工降雨、灭火

D. CO 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造成生物体内缺氧,严重时危及生

命【答案】 A

【解析】

【详解】

A 、 CO 和 CO2的组成元素相同,但它们分子的构成不同,化学性质不同,故选项说法

错误。

B、金刚石、石墨性质存在着明显差异,是因为碳原子的排列方式不同,故选项说法正

确。

C、 CO 具有还原性、可燃性,可用于冶炼金属、做气体燃料;CO2不能燃烧、不能支持燃烧,密度比空气的大,用于人工降雨、灭火,故选项说法正确。

D、 CO 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造成生物体内缺氧,严重时危及生命,正确;

故选: A 。

2.有关燃烧和灭火的说法合理的是

A.任何发光、发热现象的变化都叫燃烧B.物质燃烧一定要点燃

C.将煤块粉碎后再燃烧,是为了使其燃烧更充分 D.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是灭火的一条途径

【答案】 C

【解析】

A、任何发光、发热现象的变化不一定是燃烧,如灯泡通电后发光、发热,错误;

B、物质燃烧不一定要点燃,如有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自然,错误;

C、将煤块粉碎,增大了煤粉与空气的接触面积,燃烧更充分,正确;

D、可燃物的着火点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无法改变,错误。故选 C。

3.据有人估计目前我国每年回餐桌的“地沟油”超过200 万吨,消费者饮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沟油”的主要危害物之一是黄曲霉素(化学式为C17H12O6),其毒性是砒霜的100倍,对热、酸、碱有一定的耐性.下列关于黄曲霉素的说法正确的是()

A.高温烹调能使黄曲霉素转化为无毒物质

B.黄曲霉素的相对分子质量是312 克

C.黄曲霉素是由C、H、 O 三种元素组成的有机物

D.黄曲霉素中 C、 H、 O 三种元素的质量比为 17:12: 6

【答案】 C

【解析】

【详解】

A、根据生活常识黄曲霉素性质很稳定,加热不会被破坏,所以毒性很强,故 A 错误;

B、根据黄曲霉毒素的化学式C17H12O6,其相对分子质量=12× 17+1 × 12+16=×6312,由于是相对值,所以为无量纲量,单位为1,故 B 错误;

C、根据黄曲霉毒素的化学式 C17H12O6,可知它由 C、 H、 O 元素组成属于有机物,故 C 正确;

D、黄曲霉毒素中碳、氢、氧元素质量比=(12×17):( 1×12):( 16×6)=204:12: 96= 17: 1: 8;17: 12:6 是黄曲霉毒素中碳、氢、氧元素原子的个数比,故D错误。故选: C。

4.2019 年 3 月 30 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发生森林大火,火灾夺走了30 位救火英雄的生命。下列关于森林火灾应急处理措施或原因不合理的是()

A.砍掉或清理大火面前的干枯树枝、树叶等可燃物,达到隔离可燃物的目的

B.火灾初期,可选用覆土法,达到隔绝空气的目的

C.飞机播撤干冰,达到降低可燃物着火点的目的

D.紧急疏散火灾周围地区的人群及贵重物品,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答案】 C

【解析】

【分析】

灭火的原理:(1)清除可燃物或使可燃物与其他物品隔离,(2)隔绝氧气或空气,(3)使温度降到可燃物的着火点以下。

【详解】

A、发生火灾时砍掉或清理掉大火前面的树枝等可燃物,可以使可燃物与火源隔离,从

而达到灭火的目的,故 A 正确;

B、覆土法,可达到隔绝空气的目的,故 B 正确;

C、可燃物的着火点一般不变,故 C 不正确;

D、紧急疏散火灾周围地区的人群及贵重物品,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故 D 正确;故选C。【点睛】

灭火的原理有:清除可燃物、使温度降至着火点以下、隔绝氧气。

5.下列知识的归纳中,有错误的一组是()

影响环境的物质化学之最

A ①造成煤气中毒的气体﹣﹣CO

B

①最清洁的燃料﹣﹣氢气

SO2、 NO2

②造成酸雨的主要物质﹣﹣②天然存在最硬的物质﹣﹣金刚石

③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CO2③地壳中含量最多的元素﹣﹣氧元素

C 物质的组成或结构关系D现象的解释:

──

①夏天钢轨之间的缝隙变小:温度升高,

①金刚石和石墨碳原子排列方式不

同原子变大

②钠原子和钠离子──质子数相同②糖是甜的,醋是酸的:分子不同,性质

③ CO、 CO2──每个分子中氧原子个数不同

不同③汽油洗油污:利用乳化作用

A. A B. B C. C D. D

【答案】 D

【解析】

【分析】

氢气是最清洁的燃料、金刚石是天然存在最硬的物质、地壳中含量最多的元素是氧元素。

【详解】

A、造成煤气中毒的气体是 CO,造成酸雨的主要物质是 SO2、 NO2,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是CO2,故 A 正确;

B、氢气是最清洁的燃料、金刚石是天然存在最硬的物质、地壳中含量最多的元素是氧

元素,故 B 正确;

C、金刚石和石墨都是碳单质,因为碳原子排列不同,故形态不同,硫原子和硫离子质子数

相同,都属于硫元素,CO、 CO2每个分子中原子个数不同,故 C 正确;

D、夏天钢轨之间的缝隙变小是因为温度升高,原子之间的间隔变大,汽油洗油污是溶

解,故 D 错误。故选D。

【点睛】

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但不是酸性气体,汽油洗油污是溶解,而洗洁精洗去油污是乳化作

用。

6.推理是化学学习中常用的思维方法,下列推理合理的是()

A.氧化物中都含有氧元素,则含有氧元素的化合物一定是氧化物

B.燃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故破坏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灭火

C.碱溶液能使酚酞变红,则能使酚酞变红的一定是碱溶液

D.化学变化伴随着能量的变化,则有能量变化的一定是化学变化

【答案】 B

【解析】

【分析】

氧化物是由两种元素组成,其中一种元素为氧元素的化合物,化学变化伴随着能量的变

化,但有能量变化的不一定是化学变化,也可能是物理变化。

【详解】

A、氧化物含有氧元素,但含氧元素的化合物不一定都是氧化物,如C2H5OH,故 A 不正确;

B、燃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只要破坏燃烧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即可达到灭火

的目的,故 B 正确。

C、碱溶液能使酚酞变红,则能使酚酞变红的不一定是碱溶液,也可能是碳酸钠等盐溶液,

故 C 不正确;

D、化学变化伴随着能量的变化,但有能量变化的不一定是化学变化,也可能是物理变

化,如水汽化吸热,故 D 不正确。故选B。

【点睛】

灭火方法:清除可燃物、隔绝氧气、降低温度至可燃物着火点以下。

7.根据右图所示的实验现象,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现象①②说明物质燃烧需要氧气

B.现象①说明白磷的着火点不高于80℃

C.现象②③说明两种可燃物的着火点均高于80℃

D.现象①③说明两种可燃物的着火点不同

【答案】 C

【解析】

【分析】

【详解】

A、现象①白磷与氧气接触,燃烧;② 白磷没与氧气接触,不燃烧;说明物质燃烧需要氧

气,正确;

B、现象①白磷燃烧,而水温是80℃说明白磷的着火点不高于80℃,正确;

C、由上分析可知现象③ 说明红磷的着火点高于80℃,错误;

D、现象①③中,白磷、红磷都与氧气接触,而白磷燃烧,红磷不燃烧,说明两种可燃物

的着火点不同,正确;选C。

【点睛】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1、有可燃物; 2、可燃物与氧气接触;3、温度达到可燃物的着火点。

8.化学就在生活中,以下对生活现象分析正确的是()

A.补铁酱油:酱油中含有铁单质

B.轮胎爆炸:温度升高,分子体积变大

C.食物腐败:发生化学变化,生成有害物质

D.用碳素笔写档案:碳与O2能发生反应

【答案】 C

【解析】

【详解】

A、补铁酱油中的铁不是以单质、分子、原子等形式存在,这里所指的“铁”是强调存在的

元素,与具体形态无关,故 A 选项说法错误;

B、轮胎爆炸,是因为温度升高,分子间的间隔变大,故 B 选项说法错误;

C、食物腐败,有新物质生成,发生化学变化,生成有害物质,故 C 选项说法正确;

D、用碳素笔写档案,碳素墨水的主要成分是碳,常温下化学性质不活泼,故 D 选项说法

错误。故选

【点睛】

C。

掌握碳的化学性质、分子的基本性质、加深对元素概念的理解等是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

9.关于燃料及其利用的相关知识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同时伴随着能量变化

B.将煤粉制成蜂窝煤,能增大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C.堆放杂物的纸箱着火用水浇灭,降低了可燃物的着火点

D.石油不充分燃烧会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

【答案】 C

【解析】

A、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同时伴随着能量变化,常表现出热量的变化,正确;

B、将煤粉制成蜂窝煤,能增大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利于煤的充分燃烧,正确;

C、堆放杂物的纸箱着火用水浇灭,利用水气化吸热使纸箱温度降至着火点以下的原理,不是降低了可燃物的着火

点,错误; D、石油不充分燃烧,会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正确。故选C。点睛:促进可燃物燃烧的方法有:增大可燃物与氧气的接触面积或增大氧气的浓度。

10.甲烷和水反应可制备水煤气(混合气体),反应的微观示意图如图所示,以下说法错

误的是()

A.甲烷是最简单的有机物

B.水煤气的成分是一氧化碳和氢气

C.反应生成的丙和丁的分子个数比为1:1

D.反应中氢元素由化合态变为游离态

【答案】 C

【解析】

由图示可知,该反应的反应物是甲烷和水,生成物是一氧化碳和氢气,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为: CH4+H2O CO+3H2。

A、甲烷是最简单的有机物,正确;

B、由上述分析可知,水煤气的成分是一氧化碳和氢

气,正确; C、由上述分析可知,反应生成的丙和丁的分子个数比为1:3,错误; D、反应前的氢元素存于在水和甲烷中,是以化合态存在,反应后的氢元素存在于氢气中,是以游

离态存在,正确。故选C。

点睛:本题主要考查了化学反应中微观粒子方面的知识,明确每个模型表示的含义,这是

解决这类题目的关键。

11.下列有关燃烧和灭火说法正确的是

A.油锅着火后向锅中放入菜叶目的是降低油的着火点

B.家用煤加工成蜂窝煤是力了增大煤与氧气的接触面积

C.高层建筑物起火立即乘电梯撤离

D.不慎碰倒了酒精灯,酒精在桌面燃烧,用水来灭火

【答案】 B

【解析】

【详解】

A、物质的着火点是可燃物本身的属性,故加入菜叶是将温度降低至可燃物的着火点

以下, A 选项错误;

B、蜂窝煤的多孔可以增加与氧气的接触面积,使得煤燃烧的更充分,减少资源的浪费及

环境的污染, B 选项正确;

C、高层建筑起火,千万不能乘电梯,因为建筑起火很可能造成断电,而且电梯间的通道

往往是浓烟和火焰的集中的地方, C 选项错误;

D、酒精能和水任意比例混合,用水只会增大火的燃烧面积,反而更危险,正确做法是

用湿抹布或者细沙盖灭, D 选项错误。

选B。

12.下列解释错误的是

A.木材着火用水浇灭-降低了木材的着火点

B.扑灭森林火灾时开辟隔离带-消除和隔离可燃物

C.用扇子扇煤炉,越扇越旺-供给燃烧所需的充足氧气

D.炒菜时油锅着火,可用锅盖盖灭-隔绝氧气

【答案】 A

【解析】

试题分析: A.木材着火用水浇灭-降低了木材的着火点是错误的叙述;是降低温度到着火

点以下; B.扑灭森林火灾时开辟隔离带-消除和隔离可燃物是正确的叙述;C.用扇子扇煤炉,越扇越旺 -供给燃烧所需的充足氧气是正确的叙述;D.炒菜时油锅着火,可用锅盖盖

灭-隔绝氧气是正确的叙述;故选 A。考

点:灭火的原理

13.在番茄上相隔一定距离分别插入铜片和锌片,即为番茄电池.将铜片、锌片与电压表

相连,如图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锌电极是番茄电池的正极

B.番茄电池可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

C.番茄电池形成通路后,电子将从铜电极流出

D.将电压表直接接在该番茄电池上,会损坏电压表

【答案】 B

【解析】

试题分析:根据图示可知,与电压表正接线柱相连的为铜片,因此铜电极为正极,故 A 错误;番茄电池是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故 B 正确;番茄电池形成通路后,电流从正极留向

负极,因此电子从负极留向正极,即电子将从锌电极流出,故 C 错误;根据图示可知,电

压表示数较小,小于电压表量程,因此将电压表直接接在该番茄电池上,不会损坏电压

表,故 D 错误;故选B。

【考点定位】电压;电流;电能

14.化学在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下列有关做法错误的

是A.为治理雾霾,禁止使用化石燃料

B.变废为宝,将地沟油转发为航空燃油

C.城市道路使用太阳能景观灯,节能又环保

D.用二氧化碳和水等合成新型燃油,有利于减缓温室效应

【答案】 A

【解析】

试题分析:化石燃料燃烧常产生气体污染物和烟尘等产生雾霾,但化石燃料属于重要的能

源,不可能禁止, A 错误。

考点:化学与环境

15.下列有关燃烧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水灭火,目的是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

B.白磷在冷水中,通入空气后也能燃烧

C.将煤块粉碎后再燃烧是为了使其燃烧更充分

D.天然气、乙醇均是可再生能源

【答案】 C

【解析】

【分析】

【详解】

A、用水灭火,目的是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是错误的说法,是降低温度到着火点以下,

故错误;

B、白磷在冷水中,通入空气后也能燃烧是错误的叙述,燃烧的达到着火点,故错误;

C、将煤块粉碎后再燃烧是为了使其燃烧更充分是正确的叙述,增大了接触面积,故正确;

D、天然气、乙醇均是可再生能源是错误的叙述,天然气不是可再生能源,故错误。

故选 C

16.“绿色化学”的特点之一是“零排放”.在一定条件下,二氧化碳和氢气可以按照不同比

例反应,生成下列有机物.其中二氧化碳和氢气反应,只生成一种产物就能实现“

零排

放”,该产物化学式是()

A. CH4O B. CH2O2C. C2H6O D. C2H4O2

【答案】 B

【解析】

【分析】

根据“二氧化碳和氢气反应,只生成一种产物”可判断所生成的有机物中C、 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应与CO2中 C、 O 元素的原子个数相同为1:2;根据所生成有机物中C、 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判断四个选项中符合此特点的化学式即该物质的化学式。

【详解】

A、根据化学式CH O,可知该物质中C、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1:1 ,不符合所生成有机

4

物的特点,不符合题意;

B、根据化学式CH O ,可知该物质中

C、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1:2,符合所生成有机物

22

的特点,符合题意;

C、根据化学式 C H OH,可知该物质中C、 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2: 1,不符合所生成有

25

机物的特点,不符合题意;

D、根据化学式C2H4O2,可知该物质中C、 O 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2: 2=1:1,不符合所生成有机物的特点,不符合题意。故选B。

17.下列做法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A.火灾逃生时弯腰前行B.煤火取暖时紧闭门窗

C.燃气泄漏时点火检查

【答案】 A

D.森林游玩时乱扔烟头

【解析】

A、火灾逃生时弯腰前行,这是正确的逃生做法,故 A 正确;

B、煤火取暖时不应紧闭门

窗,以防煤气中毒,故 B 错误; C、燃气泄漏时不应点火检查,以防爆炸,故 C 错误; D、森林游玩时不应乱扔烟头,以防火灾,故 D 错误。

18.下列有关燃烧和灭火的说法不合理的是

A.炒菜时油锅里的油着火,可用锅盖盖灭

B.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是灭火的一条途径

C.煤矿矿井、大米加工厂、加油站等场所应严禁烟火

D.钻木取火是因为摩擦生热,使温度达到了可燃物的着火点

【答案】 B

【解析】

【分析】

燃烧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物质有可燃性、温度达可燃物的着火点、与氧气充分接

触;灭火时只需要破坏一个条件即可。

【详解】

A.炒菜时油锅里的油着火,可用锅盖盖灭,原因是隔绝氧气;

B.着火点是物质固有的性质,不能改变;

C.煤矿矿井、大米加工厂、加油站等场所应严禁烟火,防止发生爆炸;

D.钻木取火是因为摩擦生热,使温度达到了可燃物的着火点。选B。

19.酒精灯的火焰太小时,将灯芯拨得松散一些,可能火焰更旺,其原理是()A.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B.提高可燃物的着火点

C.增加空气中氧气含量

D.增大可燃物与空气的接触面

【答案】 D

【解析】

【分析】

【详解】

A、可燃物的着火点一般情况下不变,故 A 错误;

B、可燃物的着火点一般情况下不变,故 B 错误;

C、将灯芯拨得松散一些,不会改变空气中氧气含量,故 C 错误;

D、将灯芯拨得松散一些,增大可燃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使火焰更旺,故 D 正确.

故选D

20. 2019 年 3 月 30 日,四川凉山发生森林火灾,在灭火过程中,突发“爆炸性燃烧”,造成多名消防官兵栖牲;对于引发“爆炸性燃烧”的原因分析错误的是

A.采取“以火攻火”的方式,即在火势蔓延的外围控制性的先用火烧出一定面积

B.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

C.在单口山谷、草塘沟等特殊的、较为封闭式的地形中

D.地面植被和林下可燃物因长期堆积后发生腐烂,进而产生大量可燃气体

【答案】 A

【解析】

【分析】

【详解】

A、采取“以火攻火”的方式,即在火势蔓延的外围控制性的先用火烧出一定面积,相

当于清除可燃物,可以起到灭火的作用,错误;

B、可燃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正确;

C、可燃物在单口山谷、草塘沟等特殊的、较为封闭式的地形中剧烈燃烧,可能发生爆炸,正确;

D、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正确。故选A。

【点睛】

可燃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或在有限的空间内剧烈燃烧),会发生爆炸。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docx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要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Briefly Analyz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Chinese Law of Contract Abstract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are both for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and they have achieved corresponding effect in each system respectively. Our Chinese Contract Law provides two remedies in the same law, which aims at taking advantages on both remedies, thu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wo parties. However, due to the inherent conflicts and redundant between these two remedies, the applying of conflict is inevitable. This text started with the comparation and analysis between the remedies, trying to point out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That is, us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to assimilate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omitting the redundant part, thus reconstitute the best remedy that fits our system best. Key Word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The law of contract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 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 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合同法97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 /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 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抗辩是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为异议权,其功能是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浙江上虞/高春峰 朱辉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探索TAN S U O 13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法第53条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

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

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南开《合同法》20春期末考核答卷

南开大学《合同法》20春期末考核 注:请认真核对以下题目,确定是您需要的科目在下载!!! 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下列各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发生溯及力的是____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 B.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C.甲与乙之间的雇佣合同 D.甲购买乙的一辆汽车的合同 答案:D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为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不可变更 答案:B 3.张某于2000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3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张某与王某关系不错,所以张某一直不好意思向王某索要。下列关于李某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李某可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答案:D 4.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1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____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D 5.甲公司明知自己在建的商品住宅楼旁建将兴建一机场,但却对要求住房安静的乙说此处远离市中心,难得的安静,而没有将兴建机场的事情告知乙,乙相信甲公司的介绍而购买了甲公司在该处的房屋。甲公司的行为违背了____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答案:C

合同法讲课提纲.docx

合同法讲课提纲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法律的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有偿与无偿;双务与单务;诺成和实践;要式和不要式;涉他;格式条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1.要约的撤销。 2.承诺期限的计算等。 3.迟发和迟到的承诺。 4.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与镜像规则。 5.承诺的方式。 6.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二特殊程序 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和拍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 违法条件。 不能条件。 既成条件。

法定条件(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二效力未定 1.限制行为能力人。 2.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4.其他类型,如: ①转租合同。 ②债务承担合同。 ③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 ④非主要工程的分包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偷的公章、介绍信不行。 四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强制性的规定。 五可撤销 两个司法解释(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并存时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 甲方———————乙方 丙方 甲乙约定,由甲方向丙方交货(向第三人履行),由丙方向甲方交钱(由第三人履行)。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 如租赁合同的加以双方约定增加租金,已经经过的租期,租金不变。 2.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变更。比如加以约定减少租金,但没有约定减少多少。此时视为不 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通知的方式转让。 79条有所限制。 2.保护债务人的两套方案。 (二)债务转让 1.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3.新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4.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概括移转 1.分立与合并。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单元测试 10069-合同法答案 广东开放大学

第一单元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练习题 一、判断题 1.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是民事合同。 2.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3.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 4.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 5.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将甲乙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赠与丙,丙拒绝接受,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6.合同当事人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7.代位权和撤销权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 8.强制缔约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9.“约定不违反法定”是指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10.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12在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3.债权人的撤销权,源于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 1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数额不受限制。 15.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的根据。 16.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17.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8.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意旨。 19.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0.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1.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直接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2.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2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4.“诚信原则”已成为现代法律最高指导原则,故有“帝王条款”之美称。 25.在仲裁和诉讼中,即使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仲裁庭或法庭也可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26.如果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任意性规范不一致,依法定。 27.合同自由原则是绝对的。 28.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9.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0.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的有:(C)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 D.丁与戊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无此抗辩权,其所有的仅是先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①。若后履行义务人已至履行期限则不会存在不安抗辩权,而应当是追究违约责任。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产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特征,这要求在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这种财产的严重恶化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致使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不能,而先履行义务人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独有特征——违约发生的潜在性②。一般的违约责任都属于事后救济,即有违约事实的现实存在才构成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具有事先救济的特点,是在违约事实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具有潜在性,因为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所以谈不上现实的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后履行债务人在合同订立以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导致合同内容不能实现,先履行债务人可以中止其履行义务。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它与终止合同不同。 (2)按照《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此时先履行义务人负有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的义务,该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③。如此可以使得后履行义务人避免因履行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便于及时提供担保以恢复履行能力。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④。让先履行义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可以限制其权利的滥用,如不能有效证明,则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4)后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债务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否则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四、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人的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⑤。因先履行义务人所具有的上述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为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维护公平原则,设立了先履行义务人同时负有举证责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的涵义 第四节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⑦因此,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 ①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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