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在刑事制度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罪刑法 定主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法 律规定和手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禁 止的行为不受限制等。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奠 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十九世纪法学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 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1,德国哲理法学派。德国哲理法学派是18世 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综合 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于人性 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 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 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 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所以需要一 个公正的裁判者或一个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 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 社会,这样就有了政府、国家。即使在建立政 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 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权利,所以政府只能按 照法律进行统治,为了实行法治,洛克提出了 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 权。
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是罗马法 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查士丁尼皇帝通过 对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学说汇纂》)的编纂,对近一千年罗 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 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地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稍晚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出现斯多噶学派。 该学派把“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 系的中心,并把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起来, 认为按自然法的要求,善恶的根源仅仅在于能 否做到适应外部环境和遵循理性原则抑制自己 的欲望。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讲早期希腊法律思想

Eunomia Anomia Autonomia
Nothing means more evil to a city than a tyrant. First of all there will be no public laws But one man will have control by owning the law, Himself for himself, and this will not be fair. When the laws are written down, then he who is weak And he who is rich have equal justice. (Euripides, Supp. 429–37)
君子之情
二、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思想
政治领域的形成 公共生活的展现 民主理念的发展
城邦
(一)成文法的出现
• 使法律呈现 • 使法律稳定 • 使法律被认识 • 传达权威观念
书写文化
成文法 出现的条件
立法者
• 索伦
• 吕库古
• 将实体法 与法律的 过程合成
I wrote laws [thesmoi] too, equally for poor and rich,
的城邦的意象:和平的城邦意象 或争斗的城邦意象。
从闺房送到街心,唱起响亮的婚歌。
青年们欢乐地旋转舞蹈,长笛竖琴
奏起美妙的乐曲,在人群中间回荡。
妇女们站在各自的门前惊奇地观赏,
另有许多公民聚集在城邦广场(agora),
那里发生了争端,两个人为一起命案
争执赔偿,一方要求全部赔偿,
向大家诉说,另一方拒绝一切抵偿。 双方同意把争执交由公断人裁断。
By nomos sweet, by nomos bitter, by nomos hot, by nomos cold; but in truth atoms and void.(Democritus,D K,9)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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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
其中,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甚至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第一部分:古代希腊一、古代自然法简介1、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也就是说宇宙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则来运转,形成一定的宇宙秩序,这些规律和普遍规则就构成了自然法的内容,而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的一分子,理应受到自然法的支配,尽管人与人之间有着年龄、性别、肤色、体力等方面的差别,但在自然法面前人人等是平等的,自然法的适用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
2、对自然法含义认知的历程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3、古代自然法的基本特点从以上对自然法的认知中可以看出它的一些特点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体现着平等。
自然法的公正性与普适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与至高性。
4、古代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人定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的宗旨,满足自然法的特点要求。
也就是说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定法形成的社会秩序与自然法形成的宇宙秩序是一体的。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并不不系统,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
他的《政治学》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
1、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2、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
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
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
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
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
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
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
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
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
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
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
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
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
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
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
4、法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
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2)普遍性。
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3)平等性。
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
(4)稳定性。
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5)灵活性。
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
(6)权威性。
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
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
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
5、法律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
(1)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
(2)成文法和习惯法。
(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
(4)良法和恶法。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
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
6、立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