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出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葛洪义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试卷结构1.试卷科目及所占分值比例试卷一: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法理学(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法制史(约占卷面分值的10%)宪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国际法(约占卷面分值的8%-10%)国际私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国际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15%)法律职业道德(约占卷面分值的10%)试卷二: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40%)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5%)试卷三: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45%)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其中仲裁制度约占5%-10%)试卷四:由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试题类型组成,约8—l0题。
本卷分值共150分。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20%-25%)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4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司法考试出题人一览表1、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晓耕教授—看教材2、宪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3、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教授利用考试阻止某些人进检法和从事法律事务4、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秦晓成教授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转换为案例,秦本人在联合国工作过,喜欢把中国在国际上的一些实践和国际上的一些实践案例(定性过的)出题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教授,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国际经济法近几年命题一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WTO制度。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编 法的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结构第六章 法的分类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分类概述1.法的分类的含义和意义(1)法的分类的含义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按一定标准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是就法的总体所做的划分,而不只是对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分类。
(2)法的分类的意义①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法的概念。
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的含义和意义法的分类的标准和原则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的概念 不成文法的概念和类型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的一般分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 利益说 公法与私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四种学说 主体说 法律关系说 法的特殊分类 生活关系说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 的 分 类②有助于确定不同的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的法的类型体现了调整方式和原则。
③有助于发现和揭示法的发展与运行规律。
④有助于对法的正确选择和适用。
2.法的分类的标准和原则(1)法的分类的标准分类的首要问题是分类的依据或标准问题。
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2)法的分类的原则①在选取分类标准时,应力图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的独立性,相互间不得有等同、重合的情形发生。
②在标准取定后,依此标准所划分出的各类别间应构成明显的区别或对应关系,相互间不得有特征上的重叠、交叉。
二、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1)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存在的法,其典型形态为法典。
(2)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其产生方式一般是国家对某种国内习惯或国际惯例的认可,故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其类型有:①习惯法,是指经国家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却不具条文化形式的习惯。
习惯法与习惯是不同的概念。
②判例法,是指法院先前对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为先例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理学课件(高等主干)葛洪义

法理学课件(高等主干)葛洪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 元财物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A.法律B.经济C.政治D.文化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C.国家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注重政绩D.高效便民8、《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期。
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
这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
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人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起源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禁忌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
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
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
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
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消 解 法 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

消解法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关于葛洪义教授《法律与理性》一书中消解法治论的表述,不妨从20世纪后20年我国法学研究情况开始: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最激动人心的口号之一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
许多被人们所尊敬的法学界人士因为其勇于冲破禁区,大力倡导法治而成为时代的楷模。
正是在这种风尚迁,法的1、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
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
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
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
"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
"(葛洪义)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
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
甚至确实而法治正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
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现代化【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法的现代化2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的概念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
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2.法的现代性因素法的现代性,是指现代社会法的共同特征。
法的现代性大体由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因素构成。
(1)法的公开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
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
(2)法的自治性,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与宗教、道德等具有严格界限的知识体系,法律的适用主要依靠司法机构。
(3)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调整一般的人的行为。
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的层次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标准,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准则保持一致。
(5)法的确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至少是它的中心含义不应该是模糊不定、自相矛盾的,而应该是明确的、无歧义的。
(6)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7)法的合理性,是指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是由职业法律家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征。
(8)法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核心与至上的地位。
3.法的现代化的特征(1)法的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既包括那些静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那些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转体系和渗透在其中的法律价值体系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体系。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推理【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法律推理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推理概说1.法律推理的含义(1)法律推理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具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法律推理,是指从含有法律观点的一定论据中推导出法律意义上的主张或结论的思维活动或方法本身。
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所运用的推理,如果是从一定法律意义上的观点出发的话,也属于法律推理。
狭义的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方法和规则推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或方法。
(2)法律推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在推导出法律结论的论据中,至少必须存在一个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的解释命题。
这是法律推理之所以可称为“法律”意义上的推理所必不可少的要件。
②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总是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③法律推理往往运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其中包括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和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
④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此具有说明理由的成分,主要属于“正当化”范畴。
2.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也不能将它视为绝对可靠的方法。
因为在法律推理的结构内,无论是作为前提的论据,还是从论据到结论的推导过程,都可能含有盖然性。
二、法律推理的形式1.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依照形式逻辑的规则或方法所进行的推理,其中包括运用演绎、归纳或类推的方法所进行的推理。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即结论与前提之间具有蕴含关系,因此是必然性的推理。
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真实的。
演绎推理一般见于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活动。
演绎推理最主要和最简单的表现形式为三段论推理。
三段论,是指借助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导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
(2)归纳推理①归纳推理,是指运用归纳的方法从特殊中推导出一般原则或规则的推理。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性质【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的性质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的必要性及定义的方法(1)定义的必要性“法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涉及对“法”的实质内涵和形式特征的界定,没有对“法”这一范畴的准确定位,整个法学研究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2)定义的方法在归纳法律现象的基础上,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形成涵摄法的本质、特征及功能的法的定义。
主要有两种方法:①从较高的共类向下区分至所需要的殊种;②从一些具同一名称的事物中找出其普遍相同点。
2.“法”和“法律”的词义(1)中西语言中的“法”与“法律”①中国语境中的“法”与“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统称为“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使用。
“律”字的出现,据传为商鞅改法为律之时。
此后中国历代的正典均称为“律”。
②英语中用“law”一词来指称法律,还可指规律、法则等。
“法律”在西语中具有法律秩序、符合法律秩序的行为、法律秩序中获得的权利三层含义。
(2)现代法学用语中的“法”与“法律”①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观念即是“自然法”观念,它承认在实在法之外有一个自由地存在着的客观法,它既是实在法制定的依据,更是判定实在法是否“合法”的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只有符合“真正的法律”这一特性,才能够为自然法所许可;法官适用“法律”,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形式合法性,还要以“自然法”为评判标准,确立某项法律是否符合理性、自由等基本价值,从而决定该法律的适用与否。
②我国的法学语汇中,“法”用来指称法的整体,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是法的理想状态;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是法的现实状态。
法学研究的任务不应当只是关注法的实然,更应当关注法的应然。
3.探讨法的定义的主要学说(1)神意说,即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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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出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葛洪义
司考出题人之法理学:葛洪义
葛洪义,男,1960年出生。
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12月复员当工人。
1980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4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1987年在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
1992年任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曾任西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
2004年7月起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同年11月兼任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2003年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兼任厦门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曾先后前往香港城市大学(1999年)、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2001年)、香港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2002年)、瑞典伦德大学(2003年)、日本北海道大学(2004年)、波兰克拉克夫大学(2007年)、德国德累斯顿大学(2007年)、比利时新鲁汶大学(2007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2008年)等地与著名高校法学院访问、培训或出席国际会议。
主要研究领域:
法律本体论、法律方法、地方法制等。
代表性成果: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初版,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再版);《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主要学术与社会兼职: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房地产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广东省政协委员,广州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省社科联委员,广州市社科联常委;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法学专著
《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8-1版
《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5版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4-1版
代表论文
1 《政治?理性?法律》葛洪义学习与探索 2005/05
2 《法学家眼中的和谐社会》何勤华葛洪义法学 2005/05
3 《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5
4 《大学的“法治”——兼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陈年冰葛洪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03
5 《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葛洪义浙江社会科学 2004/02
6 《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与演变——对法理学知识谱系的一种考察》葛洪义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2
7 《法官的权力——中国法官权力约束制度研究》葛洪义中国法学 2003/04
8 《法官、检察官不可纳入“国家公务员”——对《公务员法》起草中一个问题的几点意见》葛洪义法学 2003/06
9 《论法的生成》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5
10 《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葛洪义法学研究 2002/06
11 《法治如何才能形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2/06
12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葛洪义法学研究 2001/02
13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含义、意义与构架》葛洪义法学 2001/09
14 《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15 《略论孟德斯鸠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兼谈启蒙思想与理性法律观的建立》葛洪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02
16 《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略论托克维尔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葛洪义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01
17 《社会团结中的法律——略论涂尔干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葛洪义现代法学 2000/04
18 《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略论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2
19 《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葛洪义比较法研究2000/03
20 《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从“一分为二”谈起》葛洪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6
21 《严格规则主义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葛洪义政治与法律 1997/03
22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葛洪义法学研究 1997/05
23 《论法律的发展》葛洪义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03
24 《现象与意义──法律哲学的若干理论及方法问题》葛洪义学习与探索 1995/02
25 《高扬理性与价值建筑现代法制》葛洪义法学 1994/12
26 《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法律现象研究——答尹伊君先生》葛洪义法学 1994/01
27 《法学家要努力提高自己——也论法学研究与生产力的进步》葛洪义法学 1992/01
28 《在改革开放中反思自我,超越自我》葛洪义法学 1992/07
29 《目的与方法:法律价值研究论析》葛洪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2/02
30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葛洪义社会科学1991/03
31 《法律责任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马朱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0/04
32 《实证法学和价值法学的协调与我国法学研究》葛洪义法学 19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