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最新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When the heart is tired, silence replaces everything.(页眉可删)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的运营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资金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司的资金的形式都是在现金以及虚拟货币的两种之间选择,出资也是,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的出资是有一定的额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接下来关注一下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1)货币出资方式(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
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

(3)适用: 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可采取募 集设立方式。 (4)对募集设立的法律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 A.发起人必须足额缴纳股款(不允许分期缴付出 资);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35%以上 C.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等。 并且公司法还规定资本募集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 准,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须由银行代收股款, 以及募集失败时发起人的返还责任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分类。根据规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 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5、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
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
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 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 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
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 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
规定的标准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
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
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
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 法人进行债务规避。 E.等等
课堂练习
【例题· 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甲利用 自己大股东的地位,与自己弟弟的个人独资企业 进行不合理交易,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甲应 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与成立
1、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
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 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所谓公司成立,表示的是一种结果,是公司经 过设立程序,具备法定条件,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 律事实。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内容

第六章 股东出资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掌握股东出资的义务 与责任。
2、全面认识和掌握我国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相关规 定。
3、深入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 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 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和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 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这与公司法
五、股份发行程序 (一)发行决议 (二)审查核准
审核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 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为25人,其中中 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以外的人员20名。 审核时间:三个月的核准时间 审核制度:登记制与核准制 (三)公告文件
三、股份发行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 要的信息与情况公之于众。 基本要求: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进行虚伪或误导性陈述, 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 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于平等地对待,一视同仁,不 得歧视。
(三)公正原则 指对股份发行行为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 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平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4、实缴资本: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 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待缴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 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一般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严格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授权资本制: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一般)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6、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情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则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的交锋过程,是认知公司法功能的过程。
现代商业社会的运营,内在地渴求一种多赢的概念与多元化选择的空间。
这种需求反映在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功能定位上,就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资本制是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并致力于融资机动化,抑或以债权人利益为主导兼顾筹资机动性。
本文在重思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三大资本制模式对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并反思在全球竞争经济下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的选择。
一、重思三大资本制的内涵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的类型概括,是我国公司法学理的一种流行表述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大陆法系概念化与类型化的学理产物。
在笔者看来,三大资本制的类型化概念,是一个公司法学理上待重新解释的可争辩话题。
何为法定资本制,是一个两大法系存有分歧的话题。
大陆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的经典界定是: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
英美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thesystemoflegalcapital)的共识认知是: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笔者看来,可归结为两大法系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宽窄度的把握不同。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是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理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比较而言,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程定位一种资本制度的内涵,或许更为可取,其不仅可揭示公司资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
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

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资本经营的方式在不同的论著中有不同的表述,从资本价值总额变动观察,资本经营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做加法,即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发展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益;二是做减法,即淘汰一批长线产品和亏损企业,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为经济发展减亏解困;三是做乘法,即走联合、并购、控股、参股之路,在启动存量资产,缩短建设周期,促进存量资产优化组合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益。
从具体运作实践分析,企业资本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一)股权转让式。
股权转让式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发生频率最高的资本经营方式。
它又可细分为协议转让与无偿划拨两种方式。
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且国有股、法人股在企业中占绝对比重,通过国有股权的转让与集中,成为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最迅速、最经济的一种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拨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一般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公司产权(通常指国家股)无偿划拨给有关公司的重组行为。
(二)并购、联合式。
并购与联合是企业资本经营中最为活跃的运作方式。
并购方式一般有购买式,即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以获得其产权,并购后,被并购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随之消失;承债式,即并购方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并取得产权,这种形式在我国现实中应用最为广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股权达到控股以实现并购的目的;吸收股份式,即并购企业通过吸收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入股,使目标公司原所有者或股东成为并购企业的新股东的一种并购手段;杠杆式,即指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抵押,通过举债融资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方式。
据统计,1997年全球企业购并总额达12023亿美元。
世界范围内并购浪潮最显著的特点是强强联合,继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出资126亿美元收购麦考移动通信公司后,波音公司购进拥有世界民用客机15%市场占有率的麦道公司,并引发了欧洲航空公司的联合。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

工程建设-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前言•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各类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财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压力。
•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登记层次较低,不宜于解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人冲突。
•国有资产管理中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以及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其章节结构如下:–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的特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包含三个要素:–出资人是国家–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出资–出资表现为多种形式•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出资人将其资产投入到企业后,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也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出资财产转成为法人的财产。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定的资本制度。
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等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中,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本,通常由股东出资构成。
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的体现,也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
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包括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规定了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和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增资,也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等方式实现减资。
公司在增资减资前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信誉,同时确保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同时,政府也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保障公司合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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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摘要】“资本”这个词汇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能耳熟能详。
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更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否则,公司便不可能合法的成立。
但是公司的法定资本又是股东或发起人用不同形式的出资资本构成的。
依据我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具体对我国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公司资本;出资资本;资本形式
一、决定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的都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是我国的统治阶级。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必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
在当下的中国,统治阶级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而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又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所以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必然是以维护股东或发起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经过30多年
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已经基本建成小康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变得更加富裕,人们拥有财富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不再只是拥有货币这种单一的财富,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富种类。
人们开设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理财现象也越来越多。
这势必使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3.除了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外,法还会受到政治、文化、道德、民族、历史、传统、习惯、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也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
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特点。
因此,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独具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
二、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
(一)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举式
1.货币。
货币或现金是公司出资资本中最基本、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
虽然纸质货币在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电子货币等其他货币的作用则是大大的加强。
我国公司法甚至规定货币是必备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
非货币财产是指除货币以外的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也明确列出了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3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特别是把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入则是在旧公司法基础上的重大进步,是与时俱进。
(二)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概括式
除了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4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外,公司法用了一个“等”字作了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能以公
司出资资本形式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的发展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公司法鼓励交易原则使得这种概括式的规定更具灵活性也更加有生命力。
三、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肯定式和否定式结合的方式
1.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肯定式。
我国《公司法》和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明确的肯定了货币、实物、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这些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我国公司设立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同时也是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2.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否定式。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这6种公司
出资资本形式目前被排除在外不得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遗憾。
原因是这6种类型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人身性、不确定性、资产价值评估难等因素,立法者出于安全、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而将其否定。
四、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一些思考
1.劳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同时在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这表明我国在合伙企业中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劳务作为出资资本形式,只是在劳务评估作价时要相对复杂一些。
因此,我们在公司法中完全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认同和接纳劳务作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我相信这一举措必将对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在我国这4类无形资产拥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作价评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
它们的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弹性和区间,并且价值波动幅度较大,这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等。
这些因素都是阻碍其成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重要原因。
例
如,河北省的三鹿集团,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前,三鹿的商誉价值就值几千万。
但是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就变得一文不值。
虽然这4类无形资产存在上述的缺点,但只要我们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允许其作为公司出资资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相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评估体系和资产转移体系,在减少投资风险或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我国完全可以承认和接受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成为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
最终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设定担保的财产。
与一般的财产不同,设定担保财产的完整性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设定担保的财产在将来的权利行使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出资行为也必然受到民法的调整。
我国民法具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所以当股东或发起人用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时,只要他如实地告诉了其他投资者该出资财产的担保情况,而且其他投资者在知晓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平等、公平地接受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时,也是未尝不可的。
并且完全符合我国民法的精神和要求。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我们站在新的机遇和历史起点上,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新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出现,并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出资资本形式的种类和内涵。
最终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5.
[2]王文宇.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胡振华.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j].法制建设,2009(6).
[4]李凤琴.商誉出资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