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司婚丧嫁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之间的团结与互助,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
三、管理职责1. 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3. 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婚丧嫁娶事宜1. 婚事(1)员工本人结婚,公司给予一定的婚庆慰问金,具体金额由人事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员工直系亲属结婚,公司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丧事(1)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给予一定的丧葬慰问金,具体金额由人事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慰问金及礼品发放标准1. 慰问金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慰问礼品包括鲜花、花篮、蛋糕等,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婚丧嫁娶用车规定1. 公司员工婚丧嫁娶用车仅限于行政部管辖的车辆,在市区范围内使用。
2. 婚事用车: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结婚,可申请公司车辆接送。
3. 丧事用车: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公司车辆接送。
4. 用车申请需提前向行政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监督管理1.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员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公司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事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婚丧喜庆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婚礼相关规定1.婚假制度:机关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婚礼参加:机关员工可邀请同事参加婚礼,须提前请假。
3.婚礼红包:机关员工参加同事婚礼,红包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4.婚礼礼金:机关员工结婚,可向同事征求礼金,不强制要求,自愿为之。
5.婚礼秩序:婚礼当天,机关员工需严格按时参加,不可迟到或提前离开。
三、丧事相关规定1.丧假制度: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享受丧假3天。
2.慰问探望: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同事可前往慰问探望,须提前请假。
3.赔偿安置: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将提供一定的赔偿和安置措施。
4.追悼会参加: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全体员工可在规定时间前往追悼会。
5.请假调休: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请假调休,须提前报备。
四、喜庆活动相关规定1.各类庆祝活动:机关可组织各类庆祝活动,鼓励员工参与。
2.节日礼品:机关可发放节日礼品给员工,提升员工幸福感。
3.团队建设:机关可组织团队建设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奖励表彰:机关将定期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五、其他规定1.婚丧喜庆管理小组:机关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活动。
2.费用支出:婚丧喜庆活动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员工收取额外费用。
3.宣传宣传:机关将通过内部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宣传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知晓。
4.有效执行: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不得任意违反。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时事情况需修改时,由机关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以上为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
希望各位员工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墮。
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工作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的婚丧喜庆事宜操办。
第三条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简朴、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不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借机敛财。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操办工作合规合法。
第二章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第五条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应当注重简朴,提倡文明婚礼和文明丧葬。
第六条结婚事宜的操办,应当在双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不得过度消费。
提倡婚礼仪式从简,减少婚车数量,不搞豪华婚庆,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丧葬事宜的操办,应当遵循丧葬法规和风俗习惯,尊重死者,慰藉生者。
提倡文明丧葬,反对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得借机敛财,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单位、同事、朋友及他人的赞助或馈赠。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遵守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一)婚礼仪式过于奢华,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丧葬事宜铺张浪费,违反风俗习惯的;(三)借机敛财,要求或接受赞助、馈赠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一)婚礼、丧葬事宜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借机敛财,数额较大的;(三)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河北省婚丧喜庆事宜规定2016

河北省婚丧喜庆事宜规定2016根据河北省相关法规和传统习俗,制定了以下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一、婚礼规定:1. 合法结婚:举办婚礼必须是合法结婚,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 婚礼筹备:新人需提前报备婚礼日期及场地,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
3. 举办场地:婚礼场地应选择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并保持良好的秩序。
4. 结婚证明:新人在婚礼当天必须携带结婚证明,以保证合法性。
5. 婚礼时间:严禁凌晨和深夜举行婚礼,尊重邻里关系,不得扰民。
6. 婚宴规模:婚礼宴席不得超过200桌,以避免不必要的奢侈浪费。
二、丧葬规定:1. 丧葬场所选择:选择适当的丧葬场所,严禁在非法地点举行,符合卫生、安全规范。
2. 丧葬费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安排,不得铺张浪费。
3. 丧葬时间:遵守一定的服丧期限,尊重传统习俗。
4. 产业分配: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合理进行产业分配。
5. 家属表现:丧事期间,家属要保持庄重、节制的态度,不得过分哀痛或妖言惑众。
6. 纪念活动: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无节制地进行纪念活动,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喜庆事宜规定:1. 庆生活动:在喜庆活动中要注意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燃放鞭炮,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尽量保持安静。
2. 喜庆造型:庆典期间的装饰物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 美食安全:宴会食物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服务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4. 喜庆活动结束: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必须进行场地清理,确保无痕迹,保持环境整洁。
四、其他规定:1. 婚丧喜庆事宜一定要尊重革命烈士墓地、纪念碑、遗址的神圣,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2. 宗教婚丧喜庆活动应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3. 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仔细阅读相关法规,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
4. 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便是河北省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主要内容。
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三、婚丧喜庆事宜的申报和审批1. 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当事人应提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 当事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擅自变更。
四、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1. 婚礼举办地点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宗教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等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环境举办婚礼。
2. 丧事应在依法办理死亡证明后及时举办,不得擅自延迟或者提前。
3. 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应遵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五、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和费用1. 婚礼规模应适当,不得过于奢华,浪费资源。
2. 丧事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铺张浪费。
3.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避免过度负担。
六、婚丧喜庆事宜的礼仪和习俗1. 婚礼应遵循传统的礼仪和习俗,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2. 丧事应尊重逝者的意愿和习俗,遵守法律法规。
3. 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应尊重他人的感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七、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管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对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进行监管,确保制度的落实。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以上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希望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尊严。
以下是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些规定:
1.操办婚礼。
在操办婚礼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婚礼应遵循法
律和道德准则,不得有违法行为;举办婚礼的人应提前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报备,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得进行过分浪费、大肆炫耀的婚礼,以免引起社会不满。
2.操办丧事。
在操办丧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丧事应按照传
统的丧仪进行,不得有过分夸张、不合理的方式;不得过度奢华、浪费金钱,要合理安排丧事经费;妥善安置丧事期间的宗教活动,不得出现违法乱纪、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操办喜庆事宜。
在操办其他喜庆事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遵循文明礼仪,注意场地秩序和人身安全;不得过度吵闹,不得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4.文明执法。
为了保障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的社会秩序,相关
执法部门应保持公正、文明的态度,规范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侵犯市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以上是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尊严。
市民应遵守相关规定,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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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篇一: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
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
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
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
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二: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xxxxxxxx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
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
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