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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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条款(新)

附加住院津贴条款(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您有按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 2.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 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4.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订立 5.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8.1 意外伤害1.2 合同生效手续及风险8.2 我们指定的医院1.3 犹豫期8.3 实际住院日数8.4 每次住院8.5 毒品8.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病毒2.1 保险期间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7 遗传性疾病2.2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间届满后的续保色体异常2.3 保险责任8.9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8.10 医疗事故8.11 潜水8.12 攀岩3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3 探险3.1 受益人7.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14 武术比赛3.2保险金申请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8.15 特技表演3.3保险金给付7.3 合同效力终止3.4诉讼时效7.4 适用主合同条款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4.3 保险费率的调整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轻症疾病的定义”.......................第十六、十七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本页内容结束>【条 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字第1-88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RCILI 1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RCILI。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2)至4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保险条款(永安(备案)【2006】36号)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永安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的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乘坐任何非正规或非营运性航班;(九)被保险人从事乘坐热气球、飞艇期间及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四)被保险人矫形、整容、康复性治疗及健康护理等所支出的费用;(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十六)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医院就医;(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在免责期内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断必须住院[[33]]治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

2)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给付若被保险人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经医院医师医师医师诊断诊断必须住院必须住院治疗治疗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接受治疗接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除按前款约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基数,,按实际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天数[6]给付给付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

(2) 续保时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2.3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之一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保保险金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的责任:: (1) 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后患病后患病;;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车; (6)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9) 被保险人体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妊娠[1010]]、流产流产、、分娩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节育节育、、绝育手术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的并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私自服用、、涂用涂用、、注射药物注射药物;; (11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11]]、跳伞跳伞、、速降速降、、滑雪滑雪、、攀岩[1[122]、登山运动登山运动、、探险[1[133]、武术[1[144]、摔跤摔跤、、特技[1[155]、赛马赛马、、赛车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航班除外););); (1212)) 被保险人屈光不正被保险人屈光不正的的矫正治疗矫正治疗、、矫形[1[166]、镶牙镶牙、、牙齿修复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整形、、整形整形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美容美容[17]、变性手术或心理咨询及残疾用具残疾用具((如轮椅如轮椅、、义眼义眼、、义齿义齿、、义肢义肢、、助听器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的装配装配))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3.5
诉讼时效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 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1、2.2、2.3、3.2、6.2、7、附表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0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5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您(1)的申请,经列于保单首页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条款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条款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条款的英文简称TI。

第二条 保险责任“晚期绝症(2)”提前给付保险金: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于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3)诊断确定为“晚期绝症”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提前给付申请提出后第6个月之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且申领以一次为限。

当“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保额少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我们将提前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将在扣除此项申请的行政费后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此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提前给付后主保险合同不得再作减额交清或解除合同。

我们依本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保险合同仍属有效,则主保险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身故时的身故保险金与已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差额。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产品介绍20140610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产品介绍20140610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
新型农村
主体
保障
保险
保险
合作医疗
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托底
3
社保体系保障有限,社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发生额度高
42%医疗费用 由个人支付
其中仅7%被商业医 疗保险覆盖
商保 7%
医疗 45基%金
58%
个人 4自6%付 42%
社保93%
数据来源:《 2008-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全国社会保障 资金审计结果》;
安然自得 康健一生
——平安安康住院医疗产品介绍
·2014年6月 第二版·
课程大纲
• 产品开发背景 • 产品特色 • 安康医疗产品基础知识 • 安康医疗产品后援规则 • 目标客户及常见异议处理
2
产品开发背景
覆盖人群 比例超过
98%
我国已逐步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商业医疗保险
补充
多层
次的
医疗
被保险人单险种累计赔款<60万元时,续保时免核保; 被保险人单险种累计赔款≥60万元时,续核时拒保; 经判断被保险人既往有不实告知的,则在续期核保,就不实告知事项按照新契约标 准进行续保核保
注:销售时要求业务员询问客户是否为正在生效的健康险个人医疗费用型险种的被保人,如客户明确回答 是,则此客户不能作为安康的被保人。
注:1、本产品在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2、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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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B)款产品案例演示(有社保)
客户 档案
周女士,40岁,公司员工,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选择购买安康产品(B)款,首年保费2237元,交费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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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2006.12)条款[2006]字第1-75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4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 2-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45-7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第七条 如实告知 5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条 地址的变更 5 第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5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6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67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之代码“HPA”、“HPB”、“SI”、“R&B”、“ME”经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HP。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16至60周岁(2)(续保可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3)或意外伤害(4),经医生(5)诊断必须住院(6)治疗时,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一、计划A(HPA)-住院现金保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7)给付保险金。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二、计划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我们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1、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80%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 40%附:住院医疗费用分项如下:1. 住院手术医疗费用(SI)(1) 手术费及消耗性材料费;(2) 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3) 氧气费;(4) 血液或血浆之输注费,及因急救经医生认为必要之血液或血浆之费用;(5) 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2. 住院病床及膳食费(R&B)(1) 住院床位费;(2) 膳食费。

3. 住院其他医疗费用(ME)(1) 由主治医生处方且由医疗机构(8)提供的供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之药品费用;(2) 敷料、骨科用夹板及石膏费,但不包括其他特殊医疗器具、用品;(3) 检查、化验费;(4) 放射线诊疗费;(5) 注射费及其药液费;(6) 来往医院之救护车费;(7) 特别护理以外的护理费。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三、 被保险人醉酒(9)、故意自伤;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六、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七、 被保险人因镶补牙齿或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导致住院的;八、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视力矫正、选择性手术、天生畸形矫治或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九、 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或非正常)、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十、 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不孕症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0)、管制药品(11)及毒品;十二、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2)、跳伞、攀岩运动(13)、探险活动(14)、武术比赛(15)、摔跤比赛、赛马、特技(16)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17)或感染艾滋病毒(18)(HIV呈阳性);十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十六、 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八、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20天内接受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交付的规定同主保险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按照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根据我们核定的保险费费率计算交付续保保险费。

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主保险合同的周年日前书面通知您。

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支付的规定同主保险合同。

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应当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被保险人也应当如实告知。

您、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19),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0)。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若您无异议,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保险合同受益人。

因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

否则,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21)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地址的变更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申请“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2.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 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4.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处方等);5. 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证明;6. 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他相应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由主保险合同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领保险金。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经我们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况下将会终止:1.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时;2. 1年保险期届满,我们不接受续约时;3. 主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章 名词释义您(1):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周岁(2):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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