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关于解除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作的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吴政发〔2017〕49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吴政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7〕16号)精神,市政府对1998年撤地设市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一)《吴忠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1999〕71号);(二)《吴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政府令第12号);(三)《吴忠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吴政发〔2003〕99号);(四)《吴忠市禁止乱涂乱写乱张贴规定》(吴政发〔2004〕61号);(五)《吴忠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24号);(六)《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06〕85号);(七)《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7〕47号);(八)《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吴政发〔2008〕74号);(九)《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吴政发〔2008〕89号);(十)《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09〕29号);(十一)《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发〔2009〕41号);(十二)《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吴政发〔2009〕85号);(十三)《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吴政发〔2013〕22号);(十四)《吴忠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规定》(吴政发〔2011〕81号);(十五)《吴忠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吴政发〔2012〕75号);(十六)《吴忠市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惠政策》(吴政发〔2012〕24号);(十七)《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细则》(吴政发〔2012〕45号);(十八)《吴忠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吴政发〔2012〕67号);(十九)《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吴政发〔2011〕17号)。
2024年度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施工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施工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项目目标2. 参与方2.1 甲方名称2.2 甲方责任2.3 乙方名称2.4 乙方责任2.5 丙方名称2.6 丙方责任3. 项目施工3.1 施工内容3.2 施工标准3.3 施工时间3.4 施工团队3.5 施工材料4. 环境保护与恢复4.1 保护措施4.2 恢复策略4.3 监测与评估5. 费用与支付5.1 项目预算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5.4 额外费用的承担6. 项目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变更导致的费用调整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生效条件9.2 终止条件9.3 解除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11. 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使用与许可12.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1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条件13.2 补充内容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2024年度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1.2 项目地点:具体湿地地理位置1.3 项目目标:通过施工协议版的执行,实现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恢复,包括水质改善、生态多样性维护、自然景观修复等方面,以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参与方2.1 甲方名称:甲方全称2.2 甲方责任:甲方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监督和指导,提供项目所需的各项许可和必要支持,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3 乙方名称:乙方全称2.4 乙方责任: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2024年金水河清淤及生态修复工程承包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金水河清淤及生态修复工程承包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2024年金水河清淤及生态修复工程1.2 工程地点:金水河沿线1.3 工程规模:清淤长度公里,生态修复面积平方公里2. 承包方2.1 承包方名称: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2 承包方地址:X市X区X路X号2.3 承包方负责人:X3. 发包方3.1 发包方名称: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3.2 发包方地址:X市X区X路X号3.3 发包方负责人:X4. 工程承包内容4.1 清淤工程4.2 生态修复工程4.3 工程验收与移交5. 工程期限5.1 工程总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5.2 各分项工程具体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6. 工程质量标准6.1 清淤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保证河床平坦、畅通6.2 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标准:恢复河道生态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7. 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7.1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X万元(大写:X万X仟元整)7.2 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7.3 支付比例:合同签订后支付30%,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40%8. 工程变更8.1 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8.2 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调整:按实际情况计算9. 工程验收9.1 工程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执行9.2 工程验收程序:发包方组织验收,承包方配合9.3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承包方按验收意见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10. 违约责任10.1 承包方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10.2 发包方违约: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或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11. 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1.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 合同终止条件: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完毕所有款项12.3 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协议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合同约定进行施工13.2 双方应保守合同秘密,不得泄露对方商业秘密13.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 合同的签订1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14.2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代表均有权代表对方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2024年金水河清淤及生态修复工程1.2 工程地点:金水河沿线1.3 工程规模:清淤长度公里,生态修复面积平方公里第二条承包方2.1 承包方名称: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2 承包方地址:X市X区X路X号2.3 承包方负责人:X第三条发包方3.1 发包方名称: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3.2 发包方地址:X市X区X路X号3.3 发包方负责人:X第四条工程承包内容4.1 清淤工程:包括河床清淤、清淤物料处理等4.2 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水生植物种植、湿地恢复、水质改善等4.3 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完成后,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自检,并向发包方申请验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2024-202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构建生态保护大格局,打造绿色生态宝地,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现就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谋划,高质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各市、县(区)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准确把握水土流失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内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学谋划水土保持项目,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治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把我区打造成绿色生态宝地,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水土保持力量。
二、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水利、发改等部门编制印发的《宁夏2024—2025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宁夏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十四五”实施方案》以及《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8年)》,结合全区小流域划分成果,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各类工程规模、数量、投资标准、报告编写及设计资质条件等,均依据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1〕16号)、宁夏“十四五”淤地坝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开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25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25号利通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为民办实事》安排,根据《市级领导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思路苦水河、罗家河、南干沟、清水沟(以下统称“两河两沟”)环境综合治理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点源提标、面源整治、末端强化的原则,对“两河两沟”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编制《吴忠市两河两沟水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实现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生态建设有机统一,相互促进,营造和谐生态水环境,打造水环境治理标杆示范区。
二、近期目标南干沟、清水沟水质及两岸环境面貌明显改善,2017年“两沟”入黄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
三、今年重点任务及完成时限(一)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10月(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1.完成金积工业园区造纸产业园昊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7年8月2.建设利通区毛纺织产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0•【字号】吴政通字[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吴政通字〔2007〕16号2007年10月20日)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吴忠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暨绿化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就市区内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的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域为:东起211国道柴渠路,西至市区滨河大道;南起友谊路向南延伸300米,北到市区黄河路的城市区域内的所有街路、巷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空地)从事各类经营行为。
三、在整治区域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店外经营、倚门经营和夜间占道烧烤及摆放桌凳、占道洗车、修理、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实行座商归店经营。
如拒不整改,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四、规范道路交通和停车秩序。
对市区内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以及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严肃查处,主要整治以下违章行为:(1)机动车不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的;(2)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范围内停放、占用盲人通道的;(3)人力三轮车不按规定线路营运,扰乱城市交通秩序的;(4)电瓶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5)闯红灯、随意调头,在市区内鸣笛等违规行为。
五、全民参与,配合开展综合整治各项工作:(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要求,切实做好卫生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并积极制止门前各类违规违章现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4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规划第三章湿地保护第四章湿地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显着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积水地带及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
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号】吴政规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
定
吴政规发〔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安排部署,经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23件,宣布失效11件。
二、政策性文件废止112件,宣布失效10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附件1
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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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公告编号:临2020-014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
作的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吴忠市水务局《关于解除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作的函》(以下简称“《解除合作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从事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宁夏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 项目(以下简称“吴忠市水环境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2018年6月10日,公司与吴忠市水务局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项目公司宁夏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7日
2、注册地址:吴忠市利通区世纪大道565号
3、法定代表人:李杨
4、注册资本:20,914.35万元
5、经营范围:水处理技术、环境生态修复技术、园林绿化开发与转让;承接环境项目工程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承接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园林景观工程;给水净水工程;市政工程;工业废水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承接环境领域监测及检测业务;销售环保相关产品和设备货物、技术;代理进出口业务。
6、股东情况:公司出资16,731.48万元,持股比例为80%;吴忠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182.87万元,持股比例为20%。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信息:
单位:元
注:以上2019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解除合作函》主要内容
《解除合作函》的主要内容:经合作双方认真分析,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目前PPP项目遇到的困难,双方达成共识;经吴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吴忠市水务局与本公司解除《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由吴忠市政府另行组织实施。
三、后续安排
公司将会与政府积极协商尽快推进项目清算等相关工作,并与政府讨论项目终止协议及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待项目终止协议内容确定后将提交公司董事审议,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吴忠市水环境项目尚需当地政府对目前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评估确定具体工程价值。
按照《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
约定:如发生提前终止事项时,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政府方支付公司的补偿金额=经审计的本公司未收回的有关项目的投资支出-吴忠市财政局评审的预算投资额的2%+本公司应该向政府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件以及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该项目的解除合作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待项目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确定。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