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础-明确业务基本事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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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第二节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主要包括(9项):

(1)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7)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8)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9)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明确业务基本事项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为确定是否承接相关业务提供依据。

(一)明确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1.明确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全称;

(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类型、所属行业、注册地址和注册资本;

(3)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

2.明确评估报告使用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或使用人范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

评估机构应当了解除了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评估机构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了解其与委托人和

被评估企业或资产的关系。

对于已经明确的评估报告其他使用人,应当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作出约定。

3.了解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清晰了解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委托人与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产权持有人与评估报告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存在某种关系,比如委托人为被评估企业或被评估资产的股东、投资方、融资银行、债权人、管理层等。

当评估业务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了解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就非常必要。这通常关系到评估业务有关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等工作的配合程度。

如果在委托环节了解到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没有投资关系或不是关联方,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就应该考虑是否在委托环节重点提出有关的配合问题,以引起委托人的重视并明确责任。同时,还要评价委托人对被评估单位的协调能力和对评估配合要求的响应能力,避免在委托人配合力度很弱的情况下,评估专业人员不能完成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评估程序,无法形成可靠的评估结论。

因此,第三者委托评估机构对拟评估资产进行评估,一般应事先通知产权持有人、资产管理者或征得资产管理者的同意,这往往是执行评估业务的先决条件。

(二)评估目的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委托人具体的评估目的及与评估目的相关的事项,如评估目的的依据,评估目的的相关方、计划实施的经济行为及其对评估目的的要求、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经济行为的进展等,并尽可能从委托人处取得经济行为文件、合同协议、商业计划书等与评估目的相关的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了解经济行为,应尽量细化评估目的和用途,避免“融资”“重组”“拟了解公司价值”等比较笼统的词语作为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拟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结合评估目的,理解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同时考虑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的匹配性,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予以界定。

评估范围的界定应当服从于评估对象的选择。

在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予以界定后,评估机构洽谈人员还应当对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予以初步了解,如:

评估对象为整体企业(或单位)的,需要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经营范围、资产和财务概况、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量和分布等;

评估对象为资产组合或单项资产的,需要了解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特性、账面价值等。

通过了解,为判断资产评估可能的工作量、复杂程度和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服务报价和风险评价提供必要的参考。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凭借对评估目的的把握和专业经验,建议委托人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要求所委托的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为明确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当由委托人(或经其授权被评估资产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企业)就具体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明细清单进行确认。

(四)价值类型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根据对评估目的的理解,结合资产评估准则,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并就价值类型的选择、定义及对应的假设与委托人达成一致。

影响价值类型选择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资产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市场条件等,但评估目的是根本。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洽商业务时应当了解委托人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并从有效服务评估目的和满足其对报告使用要求的角度,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提供专业建议。

评估基准日确定下来后,应当作为委托条件之一,反映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人

(2)目的及用途

(3)使用时效

(4)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等事项。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在前期洽商时,应与委托人就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加以明确。

(七)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与约束,如:

(1)预计的评估工作量;

(2)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配合力度;

(3)评估所依据和引用的专业或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

权评估报告等)的出具时间;

(4)委托人实现评估所服务经济行为的时间计划

根据对上述限制与约束因素的预计和把握,与委托人约定提交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并在评估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

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日期,一般确定为开始现场工作、委托人提供必要资料(包括评估所依据和引用的相关专业报告送达)后的一定期限内。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评估收费标准及报价,并与委托人就评估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沟通。

委托人需要了解评估机构报价确定依据和口径,除专业服务费以外,差旅及食宿费用、现场办公费用等是否也在预计数额以及如何负担等,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体现在评估委托合同中。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包括:

(1)落实资产清查申报

(2)提供资料

(3)配合现场及市场调查

(4)协调与相关中介机构的对接和交流等。

当委托人不是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时,需约定委托人协调产权持有人协助配合评估工作的责任。

三、专业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的分析与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一)专业能力分析与评价

一般从以下两方面分析和评价专业能力,以决定是否承接业务。

1.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具有与拟承接业务相应的专业能力及相关经验,特别关注拟承接业务是否存在新型或特殊的业务、专业领域和资产。

2.对于缺乏专业能力的业务,是否有弥补评估经验和专业能力不足的可行措施,比如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利用或引用专业机构的工作成果;是否有保证相关工作成果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技术措施。

(二)独立性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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