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权力优化配置:权力运行类型学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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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概念解析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概念解析

【 收稿 日期 】 2 1—11 0 00 —2 【 者 简 介 ] h 明 (9 5一 ) 男 ,安 徽 人 ,司 法 部 司法 研 究室 博 士 。 作 开 17 ,
10 0
燕【大学学报 ( I 1 哲学社会科学版)
21 0 0笠
代刑事 诉讼基 于保 障人 权 的诉讼 目的 ,更 要强调 权力 间的积极分 割 ,也 即通过授 予各 不 同机 关制 约其他机 关的权 力 ,使 不 同职权 之 间保 持某 种监
而言 ,政 治权 力 的有 效行 使 ,有 赖 于政 治权 力 的
所 谓权 力分 工 ,指 的是刑 事诉 讼 中 的各 项 司
结构 化 。 政 治权 力 的结 构化 ,是 法治 必须 依赖 ”“
法 职权 必 须范 围 明确 , 由不 同 的专 门机 关行 使不 同 的职权 ,分 掌不 同权 力 。为此 ,不 同 的权 力机
诉 讼 功 能的 实现 。
【 词] 职权 ; 配置 ;程 序 ; 国家权 力;刑 事诉 讼 关键 [ 中图分 类号]D 2 . [ 9 04 文献 标识码 ]A [ 章编号 ]10—62 (00 209 . 文 0929 2 1)0—0 96
所谓 职权配 置 ,是指 为有 效履 行职 责 、实现 工 作 目标 ,而将 组织 的职 权 在各 管理 部 门、 管理
从而 实现规 范权 力运行 的 目的 。
从另一个 角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看 ,刑事诉 讼整体 效益 的提 高
需要有灵 活的 、适 应性 强 的制 度保证 。通过 授予 刑 事诉讼 的权力 主体 以一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在刑 事诉 讼程序 的特 定环节 ,使 司法人 员有 足够 的权 力根 据案件 的具体情 况处 理相关 的程序 问题和 实 体 问题 ,从控 制诉讼 成本 的角度看 ,是 提高效 益 必然 的措 施 。这 也是分权 的理 论基础之 一 。 所谓权 力制衡 ,指 的是不 同类 型的 司法 职权

论侦控构造与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论侦控构造与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化 司法 职权 配置 的重 要 内容 之一 。本 文通 过 考察 主
法警察 在 知悉现 行犯 罪 时 , 须立 即通知检 察 官 。 若检 察官 到达 现 场 , 由检察 官 接管 司法 警 察 的侦查 工 作 。 检 察 官 接 管 侦查 工 作 之 后 即可 以 自行 进 行 侦 查 , 也 可 以指令 司法 警 察继 续进 行侦 查 。检 察 官通 过 对 司 法 警 察 的 监 督 权 以确 保 司 法 警 察 侦查 活 动 的 指 挥
权 。为增 强对 侦查 权 力 的法 律控 制 ,0 0年 6月 1 20 5
日修 改 后 进 司 察官 的初 步 侦查 原则 上必 须 在大 审法 院检察 长 指示 的期 限 内完成 ;负责 重罪 或轻 罪 案件 初 步侦 查 的 司 法警 察 官 ,一 旦 发现某 人 存 在 已经证 实 的可 以推定 其 实施 犯 罪行 为 或试 图实 施犯 罪 行为 的行迹 ,应 当 立 即向大 审法 院检察 长报 告 。圆
法 独立 公 正 地 行使 审判 权 、 察权 。 ” 此 基础 上 , 检 在
察 侦查 工 作 , 对强 制措 施进 行 监督 。【 查程 序 中 的 l J 侦
初 步 侦 查 以及 对 现行 犯 罪 的侦查 由 司法 警 察 进行 。
司法警 察 的职责 是对 犯罪 行 为进 行登 记 ,收集 犯罪 证 据 以及 在 正式 侦查 开始 之前 查 明犯 罪 嫌疑 人 。 司
论 侦 控 构 造 与 司 法 职 权 优 化 配 置
吴常青
( 津商 业大 学 法 学院 , 津 天 天 303 ) 0 14
摘 要 : 代 主 要 法治 国 家 , 遍 以公 正 和 高效 为 价值 目标 , 整 本 国 侦控 构 造 。 陆法 系 国家 , 察 机 关 成 为 实 际 现 普 调 大 警 的侦 查主 要 力量 . 而检 察机 关 虽 然 享 有 全 部 侦 查 权 , 其 侦 查 权 逐 渐 弱 化 , 为形 式上 的侦 查权 主 体 ; 美法 系 国 家 , 但 成 英 检 察机 关逐 渐 强化 对 侦 查 程 序 的 影 响 , 警 关 系逐 渐 紧 密 化 。我 国侦 控 构 造 无论 在 公 正 还 是 在 效 率 上都 存 在 问题 , 检 应 当以 公 正和 高效 为 价 值 目标 , 强化 检 察 机 关的 侦 查 监 督 , 立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指 挥 权 。 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臵论文提要:司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因我国司法权在配臵和行使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得司法效果往往与司法真正的内涵和精神背道而驰。

时至今日,我国司法权配臵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种种迹象也表明,立足于实践的解决之道不能根治这一“顽疾”。

因此,本文将从司法权配臵理论入手,具体分析司法权配臵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并旨在用宪政理论指导司法权配臵,从而给我国司法权配臵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权;司法权配臵;司法独立;宪政一、司法权配臵理论概述(一)司法权配臵的内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1]扩张是权力的本性,任何权力都趋向于通过扩张而膨胀成为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

人性自身的缺陷与弱点的存在决定了种种主观上的“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借助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法律与制度。

经验也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必要的,而政府权力本身又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设计出各种制度防范以减少这种危险。

现代国家大多将权力分立与制衡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并在实践中1、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加以制度化,但各国因政治传统、历史惯例、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实践,体现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项国家权力在各国彼此处于不平衡状态。

司法权,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国家权力。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配臵是指合理配臵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社会权力,妥善地处理社会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司法改革的重心和焦点,但更深层意义上的司法权配臵还包括司法权内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科学配臵,使其三者在司法过程中相互约束与制衡,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二)司法权配臵的两个问题1、规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臵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2[2],都是对自由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方各国逐渐建立起一种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宪政制度,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由此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权力分立取代了权力集中,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级。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是一份关于执行权配置和科学运行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执行权力的行使,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理解与适用:一、理解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3.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二、适用1.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保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

2.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执行制度,明确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的精神,不断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水平。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

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政治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

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

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

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

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

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

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

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法治是现代公 共财政的 内在属 性 ,是推进 财税改革的 必由路 径。 自觉 坚持将推 进财税改革 、建设 法治财政 ,
作 为 实践依 法 治 国战略 的 重 点领 域 和 关键 环 节去 推 动 。
将法院承担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禁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等统一起来使刑罚执行权与侦查权审判权分开构建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提高刑罚执行整体效能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民主 与 法 治
员 ,单靠考试是不够 的 ,考试前 的法学教育 ,考试后 的职业 培训都应 当统筹起来, 不能脱节 。 目前 ,法学教
司审判 ,既是实现 司法专业化 、防止司法行政化的必 然要求 ,也是 维护审判独立 、防止上级法院干预下级
法 院审判 活动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 明确 要 求 ,探 索实行 司法 行政 事务 管理 权 与审判 权相 分
离 。要根据我 国国情 和政 治体制 ,针对 不同事 项 ,逐
育 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之 间衔接 不够 ,不能很好满足 法 律职业需 求 ;不 同法律 职业 队伍 由不 同系统 培训 ,
缺乏 统一协调 。因此 ,应 当由司法 考试 机关对法学教
步实行 “ 内部分离” 、“ 外部分离” ,保障人 民法院依法
等 多个机关 都不 同程度地 承担一定 的司法行 政事务 ,
司法行政 职权 配置分散 、交叉 ,国家专 门司法行 政机 关职能不统一 、不完备 。我 国宪法规定 ,国务 院领导
由行使 刑事侦查 权的公 安机关管理看守所 ,不利于禁
绝刑讯逼供 、超期羁 压 、阻 碍律师会见 等违法现 象 。 实行 侦压分离 ,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看守所 ,能够发 挥羁压权对 侦查 权的监 督制约作用 ,有效保 障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法律 职业人员培 养体制 。全 面推进依 法 治 国 ,需要形成具有共 同的政治素养 、业务 能力 、职 业伦理和从业资格 ,并 能够相互 流动 的法律 职业共 同

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模式

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模式
2 0 1 4年 第 3期
法 治研 究
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模式 术
孙 洪 坤
摘 要 : 在 刑事 诉讼 中, 公、 检、 法三机 关职权 配 置的合 理性 不仅 影 响 到刑 事 司法 的公 正 、 高效 、 权威 , 而且也 是保 障公 民合 法权 利 的 前提 和 基 础 。 目前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三机 关 “ 平行 站 位” 的做 法看 似公 允 , 实则 违 背 了刑 事 司 法 自身发 展 的 规律 , 在 实践 中造 成 了侦 查 中心化 、 检
家权 力进 行 合 理 的配置 , 以使权 力之 间 在 分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的 基础 上 有 一 种 有 效 的制 约 . 并以 此 达到 保 障刑 事 司法 的公 正 、 高效 、 权威 , 保 障公 民合 法权 利 , 维 护社 会 的秩序 与 安全 的 目的 。 没 有永 恒 不变 的 国家权 力 , 也没 有 永恒 不 变 的 国家 权力 配 置模 式 , 国家 对刑 事 司法 职权 的配 置也 经 历 了一个 从 无 到有 、 从 集 中走 向分立 的优 化 演变 过程 。 从原 始社 会 完 全 的私力 救 济 到奴 隶 制社 会 单一 的刑事 审 判权 ; 从 封 建专 制 时期 的刑
提 出构 建 公 正 、 高效 、 权 威 的刑 事 司 法权 配 置 模 式, 以期对 刑事 司法 体制 改革 有所裨 益 。


刑 事 司 法职 权 优 化 配 置 的 目标 定 位
刑事 诉讼 ( 司法 ) 是 国家 追究 犯 罪 、 实 现 刑 罚权 的专 门性 活 动 , 是通 过 国家 权力 的介 入 来查 明案 件 的事 实 真相 、 惩罚犯罪 , 维 护 社会 的秩 序 与安 全 。 因此 , 国家权 力 在 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贯 穿 始终。 具体来说 , 现 代 刑 事诉 讼 中 的 国家 权 力 主 要表 现为 侦 查 权 、 检 察权 和审 判 权 , 这 些 权力 都 是 国家刑 罚权 的组成 部分 。 是 国家 刑事 司法 权 的 载体 。 在接 受 “ 必 要 的祸 害” — — 国家权 力介 入 的 同时, 还必 须 建立 有效 的机 制把 刑 事诉 讼 中 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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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的十七 大报 告提 出 “ 深化 司 法体 制 改革 , 化 优
司法 职权 配置 , 范 司法行 为 , 规 建设 公 正 高效权 威 的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 证 审判机 关 、 保 检察 机 关 依法 独 立公 正地行 使 审判 权 、 检察 权 。” 当前 司法 职 权配 置 的确存 在一 些 问题 。严 重制 约 了公 正 高效 权威 司法
的 、假 设 对现 实专 业 知识 的有 效性 能 够进 行 条 文缕 析 的理 智 建构 ,它 还是 恰 当关 系 的一 种精 巧 的理 智 安排, 它为 因果作 用 的逻辑 推理 提供 一般方 向。”] f5 36 ・

刑 事 司法权 力运行 的伯理 想类 型 方法 与法 学研 究 有着 极 深 的渊 源 。韦
21 0 0年 7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UR NAL OF I GXI UB I S URI Y JAN P L C EC T COL EGE L
J l 2 1 uy 0 0
No4 S r . 4 . e . 1 1 No
第 4期 总 第 1 1期 4
韦伯认 为社 会 现象 纷 繁复 杂 ,因果关 系 错综 复 杂 ,为 了理解 社会 现象 而不 导致 某 种 单一 形 式 的决 定论 , 就有 必要 构建 某 些社会 概 念框 架 。 就 是理 想 这 类 型 。韦伯 指 出 , 一种 理想 类型 是 通过 片 面 突 出一 “ 个 或 更 多 的观 点 , 过 综 合 许 多弥 漫 的 、 通 无联 系 的 、
楚 明 白的概念 对 它们 进行 描 述 ,并且 从 因果 性 上对
构 理想 形 态 , 借 助 理 想形 态 , 考察 、 再 去 比较 刑事 司
法权 力 的各个 层 面 ,以期 对优 化 我 国刑 事 司法权 力
配置 有所裨 益 。

它们 进行 理解 和说 明。[ 理 想类 型不 仅 是一 种精 巧 2 1 “

5 ・ 4
的长河 , 在这 一 长 河 中 , 们 可 以采 用 各种 方 法 , 我 截
取一 系列 因果 关 键锁 链 中 的某个 环 节 ,以便分 析 某

法 官 , 而 使法 官与 当事人 合 为一体 。 从 被控 人 面对具 备 法官 绝对 权力 的追 诉人 , 手无助 。 纠问程 序适 束 对 用 的谚 语 是 ‘ 控告 人如 果成 为 法官 , 需要 上 帝作 为 就
或 多或 少存 在 和偶尔 又 不存 在 的个 别具 体 现象 而形
收 稿 日期 : 0 0 0 — 3 2 1 ~ 3 0
基 金项 目 : 川省 哲 学社 会 科 学 “ 一 五 ” 划 项 目《 事判 决 形 成过 程 的 实证 研 究 }S 0 Z 0 ) 四 十 规 刑 (C 9 0 3 。 作 者简 介 : 吴常 青 (99 ) 男 , 17 一 , 安徽 宁 国人 , 津 商 业 大 学法 学院 讲 师 , 南政 法 大 学诉 讼 法 专 业博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天 西 研 刑 事 诉讼 法 学 。
尔 又不 存 在 的个 别具 体 现 象 的情 况 下 而形 成 的 : 理
想类 型是 一种 方 法论 上 的分 析结 构 ,可 以使 其 与经
的 目标 。本 文采 用 马克 斯 ・ 韦伯 “ 想类 型 ” 理 研究 方 法 ,根 据刑 事诉 讼 中权 力运作 最 基 本 的事实 关 联建
验实 在相 比较 , 以便 确定 它 的差异 或 同一 性 , 最清 用
伯 早年 接受 的法 律 教育 和他 所 熟悉 的法学 思维 方 式 对 理想类 型方 法建 构 与应用 起到 了关 键 的作 用 。 在 法 学研 究 中 , 如果 要 根 据 个别 案 例 、 件 、 讼 实例 事 诉 以及行 为人 的动 机 来 推 断法 律 发 展 的基 本 样 态 , 显 然是 无 法用 归纳 这 一方法 来 完成 的 。相 反 ,历 史是 “ 由独 特 的 、不可 再现 的偶 然 事件 所 构成 的绵 亘 不 断
刑事司法权 力优化 配置 : 力运行 权
类 型 学视 阈
吴常青
( 津商 O 大 学 , 津 天 , k 天 303 ) 0 1 4
摘 要 : 据 刑 事 诉 讼 中权 力运 行 特 征 . 根 可将 刑 事 司法 归 结 为权 力放 纵 型 和 权 力抑 制 型 两种 类 型 。权 力放 纵 型 司法
强调 权 力 集 中 、 重 权 力 协 作 、 力 不 受 限 制 、 序 工 具 化 ; 力 抑 制 性 型 司 法 强调 权 力 分 立 、 重 制衡 、 力 严格 限 注 权 程 权 注 权 制 、 序 实质 化 。 国刑 事 司 法权 力 运 行倾 向 于权 力 放 纵 型 , 程 我 需要 通 过 限权 、 力/ 利制 衡 和 程 序 的 实质 化 , 实现 权 权 权 以 力抑 制 型 司 法 。 关键词 : 想类型; 力放纵型; 力抑制型 理 权 权 中图分类号: 2. D9 5 2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2 ( 0 0 0 — 0 4 O 10 — 11 2 1 )4 0 5 一 5
制 度 的建立 。司法 职权 优化 配置 就 是探 寻 司法 职权 运行 规 律 .以此 为逻 辑起 点 实现 优化 配置 司法 职权
成 的 ,这些 现象 根 据那 些被 片 面强 调 的观 点而 被 整
理 到统 一 的分析 结 构 中。 ” 理想类 型是 撷取 社 会 Ⅲ 生 活 中的某 一个 最 足 以代表 事 物本 质 与特 征 的 内容 来 作 为对整 个事 物 进行 分析 的框 架 ;理想 类型 是 在 综合 许许 多 多弥 漫 的 、 联 系 的 、 多 或少存 在 和偶 无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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