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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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02•【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1月2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邮政通信质量是邮政通信社会效益的集中表现,是邮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也是衡量邮政职工工作成绩优劣的主要标志。

为保护用户的通信利益,维护邮政信誉,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通信是一个完整的工作系统,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

广大邮政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全程全网观点和“质量第一”的思想,全心全意保证各自岗位的通信质量。

第三条邮政通信质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限,二是安全。

要贯彻以时限为主线的方针,按规定完成各类邮件的时限。

第四条各级邮政企业要组织广大职工努力学习,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用各自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

第五条邮政通信质量实行“一级管一级”的分级管理原则。

邮电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质量的检查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所属市县局邮政通信质量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邮电部邮政总局根据国家和邮电部的方针政策,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提出部管质量指标计划,督促检查全国邮政通信质量完成情况,指导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通信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质量的方针目标,制定质量指标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定期研究改进提高质量的措施和方法,检查考核市、县局的通信质量计划完成情况。

市、县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或地市局下达的质量指标计划,组织制定落实措施,搞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信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保证完成通信质量计划。

国内快递企业将进行等级评定

国内快递企业将进行等级评定

国内快递企业将进行等级评定
佚名
【期刊名称】《物流与供应链》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近日,国家邮政局通过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根据企业市场规模、竞争能力、服务水平、信息化建设程度等指标为快递企业划分等级,其中最高级为五星级。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8.1
【相关文献】
1.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于八月实施 [J],
2.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8月实施行业洗牌加速 [J],
3.影响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因素之我见 [J], 严敏琳;李恩伟
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出台 [J], 燕妮
5.《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公布 [J], 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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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0月22日)现将《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

机构与编制属上层建筑,是为政治路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

对于邮电企业来说,科学的机构设置和合理的人员编制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邮电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近几年来,由于对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所放松,致使有些单位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增加过多,不利于通信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必须充分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采取相应措施,改变这种状况。

二、要进一步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企业的机构编制工作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主管机构编制工作。

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管理机构编制的职能,增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能超越权限处理机构编制问题;要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或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的违反政纪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三、要对各级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进行清理整顿。

各单位都要对现行的机构和编制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理顺关系、调整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要分步进行,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和编制进行重新核定,一九九一年对其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编制进行清理和整顿。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既要扩大施工力量,又要加强通信施工企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以确保通信全程全网的畅通,现就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在原定一、二、三级企业资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四级标准,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一)二、邮电部门所属或挂靠在邮电部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必须经邮电部门审批;地方非邮电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三、申请邮电一级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邮电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建设部审批;申请二、三级邮电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申请四级邮电施工企业,除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省、市邮电管理局外,其他省、区由省、区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

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省、市邮电管理局受部委托,可在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审批四级邮电施工企业,报部备案,并送一份资质等级申报表,由部发给证书。

四、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申请一级施工企业报部一式五份,申请二、三、四级施工企业报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企业资金证明(流动资金应有当地银行证明材料,年施工产值,固定资产应有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9•【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9日)自部今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但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最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对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现进一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分鉴于目前的状况,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分别由各管局通信行业管理处和邮政处负责。

(一)通信行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邮政行业管理政策,管理邮政通信市场;根据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参与制定地方性邮政通信法规,并监督执行。

3.对邮政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经营方针、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国家及行业邮政通信标准用品的监制和推行中的监督检查。

5.综合掌握当地邮政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部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邮政处的主要职责:1.组织宣传、贯彻《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和邮政行业综合性政策法规。

2.按部要求负责邮资凭证的发行管理;归口管理邮资凭证地方题材选题的申报与图稿设计;严格执行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邮资凭证的版权(著作权)管理。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涉及局内的部门较多,工作中行管、邮政两处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处、室的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二、抓紧落实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请各局根据上述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抓紧人员配备并报部邮政司。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31•【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1991年10月31日)为严密组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作业,完备各环节的处理要求,强化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处理要求也做了较详尽的补充。

现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实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届时作废。

本《规则》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的统一规定,也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

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对本职工作部分应重点掌握。

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

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5〕207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于2015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2015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5年9月14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提供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服务,并通过邮政通信基础设施完成邮件寄递的行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擅自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五条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六)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1•【文号】•【施行日期】1995.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邮电部1995年11月21日公布)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

这一规定,是从国家安全考虑,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出发的。

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非邮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的涉足,不仅极大地干扰了邮政通信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外商经营管理邮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目前各局针对邮政通信市场混乱的现象,正在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山东、湖北、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局会同当地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制止非邮政部门无照经营和侵权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在对邮政通信市场的清理整顿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和干扰。

为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管理邮政通信市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是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执行《邮政法》更是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

坚持国家法律赋予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不仅仅是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站在这一高度来认识问题。

各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贯彻落实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邮部联(1995)317号)。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

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

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

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

《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

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

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电部1994年07月14日公布)现将《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即日起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邮电多种经营发展很快,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为使邮电多种经营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必须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各项政策规定,规范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行为。

为此,部制定了《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邮电多种经营将出现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会涉及到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划清政策界限,对于促进邮电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要特别处理好邮电多种经营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人、财、物脱钩,产权关系清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为邮电多种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单位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利用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

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正确确定经营方向和目标,合理确定经营项目。

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逐步形成规模,真正把邮电多种经营当成一种产业来办。

四、为使邮电多种经营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经营管理、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邮电多种经营工作做到管理有章法,办事有依据,检查有标准,工作有秩序,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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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邮政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27
【实施日期】1997.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部108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次企业等级划分,以1996年的企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各管理局应在1997年3月底以前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部备案。

其中省会局,计划单列市局,一、二等,一、二级企业的测评结果应附测算数据于3月10日前报部审批。

各管理局要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地区邮电通信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好实行分等分级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企业,是指本身有通信业务收入,且能够相对单独核算的通信企业单位。

第三条对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按规模分等、按效益分级。

第四条通信企业分等分级不改变现有企业管理层次和生产指挥调度关系,不直接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挂钩。

第五条通信企业分等分级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邮政、电信专业间的差异。

第二章通信企业等级评定
第六条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六等七级的等级结构。

第七条通信企业按业务收入、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三项指标的得分划分为六等。

分等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分等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X+K·X1+X2+X3
其中:X为企业的分等分数。

X1为业务收入得分;
X2为固定资产原值得分;
X3为管理责任得分;
K为地区差异调节系数。

K按1995年部对所在省自有收入结算系数取值;对结算系数大于1的省份,省会局K按结算系数的平方根取值。

各项指标的计分方法见附表2。

第九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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