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摘要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掀起一股热潮,俨然成为时下热门词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所采用媒介不同,相比传统金融业有着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协作性和更便利的操作性。
而众筹,即大众筹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
项目发起人通过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融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基本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
并从法律方面、信用监控方面、技术层面、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风险;监管Study on the risk and prevention of the congregationto raise financi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et off a boom in the world,has becomea popular word. Internet banking is a new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with the spirit。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 3(下) 现代国企研究139众筹,译自英文Crowdfunding,即一群人通过网络,为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个创意提供资金支持。
它的出现带来了金融理念的转变,这种通过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参与门槛低,方式灵活,因此被大众快速接受。
到现在为止,众筹演变出四种类型:借贷型、募捐型、股权型、回报型。
其中借贷型众筹项目数量最多,而回报型在艺术、企业活动、商业活动等行业里应用最为广泛。
一、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发展。
目前,中国有超过五千万的中小企业,超过中国企业总数的99%。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需的资金来源却十分有限,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就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它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资产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到位所造成的高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信用评估,因而无法提供大量的贷款;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到大型企业或国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设定了较多限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来说,法律制度和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融资机构设立不足、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原因也从制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结合互联网技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形成了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形式,在为传统金融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国内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一)法律风险为了促进大众融资,整合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的融资模式,我国大部分的公共融资平台采取“领导和跟投”的模式。
专业投资人担任领投人的角色,普通投资人跟随领投人所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些股权融资平台缺乏“专业领先投资者”的身份验证和投资方式的监管,加之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领投人”角色很难被明确界定。
目前,由于股权融资缺乏监管,导致领头人可能伙同融资人串通一气,恶意推荐股票,使得部分投资人盲目跟风,当融资人获取到大量融资款后便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得概述(一)定义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
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得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CAIXUN财讯-92- 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东北林业大学 李 傲 / 文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金融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生起就得到广泛的关注,并于随后几年众筹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角度,具体分析众筹活动各方参与者所众筹平台 筹资者 投资者 风险众筹相关概念(1)众筹的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一词来源于众包和微型融资。
众包是指企业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将某一具体工作通过网络的方式外包给大众;微型融资是指包括无抵押小额捐助在内的微型资金筹集,以此来实现企业运转和资金融通。
众筹是众包和微型融资两者的具体结合。
(2)众筹的分类通常情况下,众筹根据其投融资形式和对投资者的回报分为四种,即:奖励式众筹、股权式众筹、捐赠式众筹和债券式众筹。
目前,奖励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发展较为迅猛,诞生了Kickstarter、Indiegogo、天使汇等著名众筹平台。
众筹融资风险分析(1)筹资者风险第一,财务风险。
众筹模式的出现使得筹资人的融资活动更为便捷、直接,但也给筹资人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财务问题。
很多筹资人特别是音乐、书籍等方面的项目发起人并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而同时也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来管理众筹资金,所以当面临超额募集等状况时,筹资人往往不能处理得当,从而引发财务问题。
第二,法律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但同时相对应针对众筹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
特别是在欺诈、非法集资、洗钱等方面,如果不做出筹资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方面的限制,众筹活动很容易越线,因此,不管主观故意与否,众筹融资活动很容易触碰法律规范。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
众筹模式的出现不仅仅丰富了融资模式,同时也成为一种推动“草根”创新的创新模式。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筹资人,发挥自己的创新和研发能力,并通过融资将自己的创意成长为真实的产品。
创意筹资者通常会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想法,由于众筹活动的公开性等方面因素,为筹资人带来了“剽窃点子”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问题。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的定义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公益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者分散:众筹的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人数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2. 融资成本低: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成本较低,且手续简便。
3. 项目透明度高:众筹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项目进展。
4. 门槛低:众筹项目门槛较低,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二、众筹法律规定(一)我国众筹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 行政法规层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众筹平台运营管理规范》等。
(二)众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众筹主体资格: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众筹项目审核: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合法、合规。
3. 众筹资金管理:众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众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众筹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5. 众筹收益分配:众筹项目成功后,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6. 众筹风险防范: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三、众筹风险防范(一)项目风险1. 项目虚假:项目发起人可能虚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2. 项目失败: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失败,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
3. 项目违规:项目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
(二)平台风险1. 平台倒闭:众筹平台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2. 平台违规:众筹平台可能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众筹融资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下面将对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项目违法风险和投资人维权难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众筹融资中,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创业者往往更了解自己的项目,而投资人可能只能通过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
这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等。
同时,创业者应该主动与投资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项目违法风险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项目方本身造成法律风险。
投资人维权难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借助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对项目方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给予投资人充分的保障。
另一方面,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分布广泛,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失败的情况,投资人难以追回投资款。
为了解决投资人维权难的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前,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项目方的审核,尽量避免项目方的违法行为和项目的失败。
对于投资人的维权,众筹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资人的及时沟通。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众筹相信大家都是有一定了解的,这种是属于新型的金融形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大家还是要重视起来,不要视而不见,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面临刑罚是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那么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二、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和融资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
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
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
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的追诉标准,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的,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的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行为,而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和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状结构。
但必须指出,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和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非法占有”的认定。
此外,第五条明确了“数额较大”的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
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
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8、非法发行证券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发行股票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目前大多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穿透”计算人数。
9、非法经营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