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及管理策略分析

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及管理策略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众筹平台可以为各种项目、产品和创意筹集资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种新兴行业为参与者和资助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但众筹平台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和管理问题。
本文分析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和管理策略,为众筹平台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1.信息披露问题众筹平台需要向投资人提供信息披露,以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并使投资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如果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投资人可能会因为缺乏关键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损失巨大,因此平台需要在此方面尤为慎重。
2.违反证券法规众筹平台的融资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交易。
如果平台未经许可,就从大众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可能会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并面临重罚。
在某些国家,众筹行业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管制。
进一步的合规,以避免被指控违反证券法规,平台应该与当地监管机构合作,确保他们的活动是合法的。
3.消费者保护问题众筹平台需要就资金募集的用途和执行提供全面的信息。
如果融资活动最终无法如期执行,可能会构成误导性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另外,众筹平台也需要处理理赔问题,以帮助投资人获得赔偿、极大地降低损失。
二、众筹行业的管理策略1.风险管理众筹平台应该建立风险管理框架,识别并监测关键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评估各类风险,如网络安全、欺诈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债务拖欠和产品质量问题。
2.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众筹平台应该提供准确、全面和即时的信息。
平台应该开展审慎的尽职调查,并提供透明和可靠的数据,以维护投资者的信任。
3.消费者保护前面提到,众筹平台如果不能如约发放承诺,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麻烦。
为了减小损失,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
平台应该制定明确的协议条款,规定项目承诺、赔偿政策、项目进度、内容等,并将其公开向众人公开。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得概述(一)定义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
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得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 、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 、Indiegogo 。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 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 低成本和高效率; 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 号)第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

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一、背景与目的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
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给普通人参与创业或推动项目发展的机会,并以小额分散投资方式融集资金。
然而,在参与众筹活动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一定风险与免责情况。
本文将就众筹协议书中的风险与免责问题进行探讨。
二、风险提示在众筹协议书中,各方必须清楚了解并充分认识到参与众筹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项目风险:众筹活动可能涉及的项目存在技术、市场、政策等不确定因素。
投资者应当明确知晓相关项目的风险因素,并自行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2. 产权风险: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问题。
投资者应当审慎判断相关权益是否合法、合规,并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3. 资金风险:参与众筹活动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按时到位、资金盗用等风险。
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平台,了解平台的风险管控机制与安全保障措施。
4. 交易风险:众筹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交易可能受到欺诈、虚假宣传等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应当仔细甄别项目真伪,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 法律风险:参与众筹活动存在可能触及法律法规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三、免责声明众筹协议书中通常会包含一份免责声明,明确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事项:1. 平台免责:众筹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中介方,不对项目方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清楚认识到平台只提供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服务,不对项目方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2. 风险承担:众筹活动中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当意识到投资本身的风险性,理性判断并对投资决策负责。
3. 信息真实性:众筹平台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投资者应当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造成的风险。
4. 盈亏分担:众筹项目的盈亏应由各参与方按照约定进行分担。
各方应当明确约定盈亏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与规制

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与规制在互联网领域中,众筹融资模式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它以共同的理念和目标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使得许多有创业或创新想法的人能够筹集到资金。
然而,随着这种模式的兴起,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规制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欺诈、合法性和非法集资等。
因此,本文将关注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和规制。
一、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刑法风险1. 欺诈在互联网众筹融资中,欺诈行为是最大的刑法风险。
有些人为了筹集资金,会发布虚假信息或过高的承诺,诱导投资人参与。
例如,一名名为李某的男子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了一个看似有利可图的项目,声称其可以提供高额回报。
他向投资人承诺,如果他们能在项目期限内完成投资,他们将可以获得很高的回报。
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诈骗计划。
在项目期限结束后,李某逃离了国家。
这一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重视。
2. 非法集资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渠道。
许多成立时间不长、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直接接受公众的投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非法集资,并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某公司通过一个互联网众筹平台筹集了1000万元,然后在没有收到任何项目后,该平台于数周内消失了。
投资人无法追回自己的投资,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法集资是国家采取最严厉措施打击的犯罪行为,因此投资人应该选择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平台,研究项目的合法性,从而避免被骗。
二、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规制1. 政策法规为了规范并保护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这些政策法规,互联网众筹平台必须注册并遵守法律法规,提供投资项目评估、风险评估、公示等服务,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 诚信体系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建立健全的诚信体系,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管,充分披露项目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非法诱骗,及时更新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让投资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保障。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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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18号解释中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种情况,只要同时具备即犯此罪。
而其中有三种是众筹融资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避免众筹融资涉嫌刑事违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规避条文中提到的第三个条件,即不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
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
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
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
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
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如上,提醒大家参与众筹之前对于项目要有足够的了解,不要糊里糊涂的就将钱投进去。
遇到众筹法律问题的时候想要得到更多法律援助,建议你可以来律伴网找律师帮助你。
文章来源:律伴网/。